证券代码:301686 证券简称:中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31号)同意注册,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233.29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5.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176271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6680347.8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5082364.2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49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广东中塑新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10000629000051028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东莞市中塑新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高性能工程材料智能
769915643810008
料有限公司 司东莞虎门支行 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东莞市中塑新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高性能工程材料智能
44050177910800007189
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东莞市中塑新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
395020100100363572
料有限公司 司东莞长安支行 中心建设项目
江西中塑新材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西中塑生产基地扩
8110901012402089628
科技有限公司 司东莞南城支行 建项目
注 1:东莞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中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 2: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实际履行;
注 3: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实际履行;
注 4: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实际履行;
注 5: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单独或共同视为“甲方”)、相关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马徐周、宿昳梵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当天)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
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