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87证券简称:新广益公告编号:2026-008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通知已于2026年2月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上午9:15至9:
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
4、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28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超华先生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1/4《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4人,代表股份95136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7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4865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4人,代表股份2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8人,代表股份27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2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824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2%;反对5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2/4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105%;反对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7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8%。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80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75%;反对5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3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1%。
3、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98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564%;反对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6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梁晶、谢淑仪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3/4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