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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2 00:00 查看全文

新广益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2法律意见书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2月25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6年3月2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9:25,9:30-11:30

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3月2日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日14:30时

如期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曹丰路2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夏超华先生主持,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

资料及验证文件,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4名,代表股份总数为95136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786%。

3法律意见书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94865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4人,代表股份27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以现场或通过视频等通讯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

4法律意见书

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5082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2%;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105%;反对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77%;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1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5080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5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475%;反对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34%;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1%。

表决结果:通过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509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564%;反对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967%;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梁晶谢淑仪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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