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苏州市新广益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广益”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新广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2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716000 股,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518.1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0156.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361.38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12月 26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251Z0016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根据《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截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功能性材料项目63838.302448.94
合计63838.302448.94
1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518.19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
币10156.8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361.38万元。其中,超募金额6523.08万元。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1)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嵘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崇文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夏华超
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
纸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进出口代理;电子
专用设备制造;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功能性材料项目”原实施主体为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资源配置规划采取分步实施,现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安徽嵘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实施主体,拟增加“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崇文路27号”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开展“功能性材料项目”建设。
项目名变更类别变更前变更后称
功能性实施主体新广益新广益、安徽嵘盛
材料项苏州市吴中区新峰路与苏州市吴中区新峰路与灵山路交叉口、安徽省亳实施地点目灵山路交叉口州市高新区崇文路27号
(3)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2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董
事会同意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新增的实施主体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功能性材料项目”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和管理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其他用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管。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签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与保荐人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4)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该项目涉及厂房建设,根据市场惯例及公司历史建设项目经验,涉及厂房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相对复杂、实施周期较长。因此,遵循“急用先行、分步实施”原则,为促进公司产能分布优化,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借助当地产业集群优势及地理优势,有效降低生产制造成本。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安徽嵘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新增“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崇文路27号”现有厂房作为实施地点,先行启动“功能性材料项目”建设,力求实现生产效率与生产稳定性的协同优化,有利于加快项目落地见效、降低项目技术风险,投资效益更佳。
四、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募投项目及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通过本次新增可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落地见效。
3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嵘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募投项目“功能性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崇文路27号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之一。本事项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基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调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锐王嘉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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