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88 证券简称:格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1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6号)同意注册,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3333334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6.3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7666684.2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07222849.12元(不含增值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0443835.1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378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年产 6300吨高级香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53245000411 料生产项目及超募资
限公司 司建德支行金
年产 6300吨高级香
福建格林金塘生物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19545005232 料生产项目及超募资
材料有限公司 司邵武支行金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福建格林金塘生物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年产 6300吨高级香
19070201040038340
材料有限公司 限公司建德市支行 料生产项目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331001151012010007 工厂设施智能化改造
限公司 司杭州建德支行 9946 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 952700788012000019 工厂设施智能化改造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
限公司 17 项目支行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研发创新改造升级项
571904571210008
限公司 司杭州富阳支行 目及超募资金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56850100100022276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限公司 司杭州桐庐支行
注 1:福建格林金塘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注 2: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实际履行;
注 3: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单独或共同视为“甲方”)、相关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忠杰、李宏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