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贝特利股票代码:301697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Betely Polymer Materials Co. Ltd.(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周路1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二零二六年八月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利”、“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6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为26270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43991034股,占发行后的总股本的16.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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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贝特利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年 8月 13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8.33倍。
截至2026年8月13日(T-4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T-4 2025 2025 对应的静态市日股票 年扣 年扣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EPS 盈率(倍)-扣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 非前 非后 EPS 盈率(倍)-扣 盈率(倍)-扣
///20252025非前后孰低(元股)(元股)(元股)非前(年)非后(年)
(2025年)
300842.SZ 帝科股份 61.63 -1.9029 1.1250 - 54.78 54.78
688503.SH 聚和材料 73.30 1.7340 1.6124 42.27 45.46 45.46
600459.SH 贵研铂业 20.74 0.7780 0.7376 26.66 28.12 28.12
688269.SH 凯立新材 30.30 0.8344 0.8981 36.31 33.74 36.31
688157.SH 松井股份 19.03 0.1074 0.0626 177.19 303.99 303.99
920189.BJ 康美特 20.20 0.6034 0.5435 33.48 37.17 37.17
5714.T 同和控股 9571.00 1007.5625 - 9.50 - 9.50
4063.T 信越化学 6378.00 239.0227 - 26.68 - 26.68
工业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29.1539.8534.00
资料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 2026年 8月 13日(T-4日)(GMT+8)注 1:2025年扣非前/后 EPS=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2:计算平均市盈率时,剔除松井股份等异常市盈率情况;
注3: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4:同和控股、信越化学工业为日股上市公司,其收盘价及 EPS币种为日元,其会计年度为每年 4月至次年 3月。由于其未在年报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因此无扣非后 EPS数据。
本次发行价格12.1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27.39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6年 8月 13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68.33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34.00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12.1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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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贵金属供应与价格波动风险公司贵金属业务包括以银为主要原材料的导电材料(含银粉、导电浆料和HJT浆料)和以铂为主要原材料的铂金催化剂,上述业务报告期各期合计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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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80%。贵金属银、铂作为上述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其供应情况和价格波动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风险,具体如下:
1、贵金属供应风险
贵金属在全球范围内属于稀缺资源,特别是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的贵金属原材料白银已连续数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且呈现供需持续紧张、结构性短缺扩大的特点。如若因为地缘政治、战争冲突、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国内贵金属银、铂供应出现短缺,将会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导电材料生产企业和贵金属催化剂生产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贵金属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贵金属供给与需求变化、全球经济及货币政策变动等原因,贵金属的价格较高且部分贵金属(例如银)近年来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2025年以来白银、铂金的价格涨幅较大且价格波动剧烈。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数据,白银的不含税收盘价由2024年末的6602.65元/kg上涨至 2025年12月 31日的 15096.46
元/kg,涨幅达 128.64%;铂金的不含税收盘价由 2024 年末的 198026.55 元/kg上涨至 2025年 12月 31日的 452654.87元/kg,涨幅达 128.58%。
由于贵金属价格较高且波动较大,公司与下游客户通常参考销售订单当日的贵金属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为了降低贵金属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在客户下达订单时同步向供应商锁定贵金属的价格和数量。同时,为提升交货和服务响应速度,公司保持一定白银、铂金无订单备货库存以进行适当的生产备货。对于主要贵金属原材料白银,为降低贵金属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于2025年开始通过白银租赁方式获取部分无订单备货库存。
贵金属价格波动会对公司收入、毛利、存货跌价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贵金属价格波影响机制影响效果动影响维度
公司贵金属产品以报价当日贵金属价格为基础,因此贵金属收入价格上涨将带动公司产品销售价格的提高,从而导致收入增贵金属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加;反之,贵金属价格下跌将导致公司收入减少。收入和毛利增加;反之,贵在贵金属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因公司存在无订单备货库存,金属价格下跌将导致公司收毛利在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成本法核算时,贵金属销售接单价入和毛利减少。
格会高于相应订单结转的成本金额,从而导致毛利增加;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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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价格波影响机制影响效果动影响维度之,贵金属价格下跌将导致公司毛利减少。
公司导电材料和铂金催化剂业务的直接材料成本主要为贵贵金属价格上涨对存货跌价
金属成本白银和铂金,在贵金属市场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对损失无影响;贵金属价格下存货跌价损失
于公司贵金属无订单备货库存,存货可变现净值会降低,可跌将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损失能导致相关存货跌价增加。增加。
公司于2025年开始通过白银租赁方式获取部分无订单备货白银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允价
公允价值变动库存。对于租赁白银,当期末时点白银价格低于租赁日白银值变动损失;白银价格下跌
损益价格时(白银价格下跌),未来归还成本降低,产生公允价将导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值变动收益;反之,白银价格上涨,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公司白银无订单备货库存由租赁白银和自购白银两部分构成,租赁白银的引入不影响白银价格波动对收入、毛利、存无订单备货库存中的租赁白货跌价损失的变动影响,但是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从而银部分不会因贵金属价格波影响净利润。具体来说,租赁白银部分由于贵金属价格波动动对公司净利润产生影响,净利润
带来的毛利、存货跌价损失金额与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仅有自购白银部分会因贵金
益可对冲抵消,最终体现为无订单备货库存中的租赁白银部属价格波动对净利润产生影分对公司净利润无影响,仅有自购白银部分会因贵金属价格响。
波动对净利润产生影响。
贵金属价格变动对毛利和存
货跌价损失产生影响,进而白银租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影响公司扣非净利润。贵金白银租赁的引入无法降低白银市场价格下降导致的公司毛扣非净利润属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扣非利和存货跌价损失的不利变动对公司扣非净利润下降的不
净利润增加;反之,贵金属利影响。
价格下跌将导致公司扣非净利润减少。
以目前公司白银备货量上限10吨(白银租赁数量5吨、自有备货5吨)和
铂金备货量 12kg为测算基础,以 2025年 12月贵金属不含税市场价格作为基准价格(白银、铂金基准价格分别为 14000元 kg和 440000元/kg),测算贵金属价格下跌对上述各项目的影响。
单位:万元对毛利和贵金属价格下跌对收入公允价值变对净利润对扣非净利润存货跌价幅度影响动影响影响影响影响
70%-175700.00-7580.204900.00-2083.15-5758.15
由上表可知,在公司2026年度贵金属产品销量、单位加工费收入、单位加工成本与2025年度持平的情况下,当白银、铂金不含税市场价格较基准价格下跌 70%时(即白银不含税市场价格下降 9800元/kg,降至 4200元/kg,此时白银价格水平已回落至 2022年初水平;铂金不含税市场价格下降 308000元/kg,降至 132000元/kg,此时铂金价格水平已低于 2022-2024年度的 200000元/kg),相较于2026年全年贵金属不含税市场价格保持基准价格不变的情况,公司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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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收入、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分别减少-175700.00万元、-2083.15万元和
-5758.15万元。
未来,若银、铂的市场价格上涨,将会带动公司收入和毛利的增长;反之,若银、铂市场价格出现下跌或者持续下跌,则会导致公司收入和毛利下滑、存货跌价风险增加,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非贵金属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特种硅橡胶、LED 封装胶和涂层材料业务的直接材料成本占对应业务合计成本比例在75%-85%之间,占比较高,且上述三类产品合计毛利占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约40-60%,因此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影响较大。上述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硅烷、硅油等有机硅类原料和颜填料、树脂、溶剂、助剂等原料。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若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
10%,则 2025年度特种硅橡胶、LED封装胶和涂层材料业务毛利将合计减少约
1500万元,占202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4%左右,影响相对较大。若
公司上述产品相关的非贵金属原材料价格在未来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产品提价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等方法降低成本,则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单一大客户销售毛利占比相对较高的风险
公司有机硅业务主要客户客户W的销售毛利占营业毛利的比例相对较高,报告期各期,客户W的毛利占公司营业毛利的比例介于 5%至 20%之间,占公司有机硅材料业务的毛利比例介于10%-35%之间。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客户W的主要产品为特种硅橡胶,最终应用于某全球知名 3C电子品牌的周边产品中,该特种硅橡胶产品用于替代原有的塑胶材料。
该 3C品牌作为消费电子行业的标杆企业,对供应商考核标准较高且非常重视供应链的稳定性,因此导致其供应链的竞争较为激烈。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客户 W 的主要为液体阻燃胶,最终在上述知名 3C品牌中占据较高的供应份额。未来,若出现性能更好的材料替代了硅橡胶,或下游客户无法接受硅橡胶的成本,或下游客户需求减少,则可能导致客户W对公司的采购需求下滑,进而影响公司对客户W的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如果公司与客户W的合作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包括客户W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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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减少、公司的产品及服务由于技术迭代等原因难以满足客户W的需求、市
场竞争加剧等原因导致公司对客户W的收入或毛利率下降、客户W或其下游客
户的经营策略或产品市场需求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终端客户引入其他供应商并大
幅降低对客户W下游客户的采购份额、客户W下游客户与终端客户的合作关系
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公司与客户W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公司自身原
因导致公司无法与客户W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甚至出现终止合作的情形,则将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四)银粉业务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银粉业务收入分别为157965.72万元、168165.51万元和
255101.9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70.30%、66.79%和70.06%,毛利金额
分别为2766.72万元、3060.45万元和9065.10万元,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为
11.92%、11.17%和24.89%,已经成为公司重要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但其中部
分毛利来源于白银市场价格上涨,剔除该影响后,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实际加工毛利分别低于2500万元、1500万元及2000万元。结合光伏银粉行业最新变化,当前公司银粉业务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光伏行业景气度波动及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光伏行业预计将于 2026年进入调整期,根据 CPIA 预测 2026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 500-667GW,其中最低预测值相对于 2025 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
580GW下滑 14%,可能出现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首次下滑。此前公司银粉业务
的大幅增长受光伏新增装机量爆发、技术迭代、国产化加速等多重因素驱动,随着未来相关因素影响减弱,预计将难以维持超高速增长。
同时,受前期光伏行业产能大幅扩张影响,目前光伏产业链供需格局严重失衡,行业内卷竞争加剧,持续压缩全产业链利润空间。随着国内光伏补贴逐步退坡、出口退税等扶持政策持续收紧,行业加速出清落后产能、推进转型升级,短期内将加剧下游光伏组件企业经营压力,可能导致亏损规模加剧、行业整体盈利修复节奏放缓、海外订单不具备价格优势导致销售减少,下游整体景气度存在明显波动风险。光伏组件、电池片等下游客户经营承压,会向上游光伏银粉、光伏浆料领域传导,或将导致银粉企业产品销量和收入大幅下滑、盈利空间收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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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游客户经营进一步承压可能导致回款周期延长、应收账款风险上升。若出现行业景气度持续低迷、市场竞争进一步恶化、公司无法配合下游客户的持续技术
迭代需求等,会使得公司银粉产品的销量、收入出现大幅下降,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光伏产业链并购活动频繁,竞争格局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客户粘性或成本控制能力,在供应份额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将导致销量增长乏力,银粉业务经营业绩面临下滑风险。
2、少银去银等技术迭代导致收入、利润大幅下降的风险
光伏行业技术迭代迅速,电池片技术从 PERC向 TOPCon、HJT、BC等多元路径演进,客户产品结构持续变化,对银粉的粒径、形貌、分散性、烧结活性等性能指标提出差异化要求。与此同时,随着银价大幅上涨,光伏行业加快贱金属替代技术推进,目前主流的电池技术为 TOPCon 电池(根据 CPIA 数据,2025年市场份额 87.6%),公司银粉约 90%用在 TOPCon电池正面、10%用在 TOPCon电池背面,目前 TOPCon电池可行的贱金属方案为替代背面,行业预计 2026年量产。若未来贱金属技术向正面延伸,公司银粉的长期需求将面临收缩。
若公司未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未能有效开发适配下游客户新产品需求的银粉产品,或在客户新产品导入与验证过程中落后于竞争对手,或公司贱金属新型粉体的客户导入与量产进度不及预期,或公司未能有效降低新型贱金属粉体的生产成本,将会导致公司在核心客户中的供应份额下滑、银粉业务市场空间收窄且无法通过贱金属新型粉体市场空间予以弥补,银粉业务销量与收入面临下降风险,将会对公司整体收入、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原材料白银价格波动风险
2023年至2025年,白银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2025年下半年以来银
价涨幅较大,公司银粉业务毛利中来源于白银价格上涨的部分持续增加,该部分毛利不具有可持续性。若未来白银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而公司自购白银备货规模未能及时调整,将导致银粉业务毛利减少甚至面临亏损风险,进而拖累整体经营业绩。若白银价格长期维持高位或进一步上涨且贱金属替代技术推进不及预期,将抬升下游电池制造成本,可能会抑制终端装机需求,间接影响银粉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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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使公司银粉业务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4、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新建银粉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2024年产能利用率仅49.47%,2025年产能利用率提升至54.87%。在光伏行业短期调整、传统银粉市场需求增速放缓、贱金属替代压缩传统银粉需求空间的背景下,公司新增产能的消化依赖于银粉、银包铜粉、铜粉等多种粉体的客户拓展与量产。若未来银粉需求下滑,或新型粉体的客户验证、产品导入及量产进度不及预期,导致公司产品订单获取滞后、产能释放受阻,则新增产能将面临产能利用率不足的风险,导致固定资产折旧侵蚀银粉业务的整体盈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银粉业务受下游光伏行业景气度、周期性波动、市场竞争加剧、技术迭代频繁与贱金属替代推进加快、白银价格波动、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等多重
因素影响,面临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市场空间大幅收窄、加工费承压、盈利能力波动等风险。若上述风险集中发生或公司应对不力,将对公司银粉业务的持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收入、利润规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白银租赁业务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公司于2025年开始通过白银租赁方式获取部分无订单备货白银,2025年度公司白银租赁业务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140.86万元,金额较大。对于白银租赁业务,公司于租赁时点按照租赁价格和租赁数量确认原材料和交易性金融负债,并于归还或期末时点按照租赁价格与白银市场价格的差额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当归还或期末时点的白银市场价格高于租赁价格时,公司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净利润减少,拖累经营业绩;当归还或期末时点的白银市场价格低于租赁价格时,公司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净利润增加。与此同时,白银租赁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此,白银租赁比例对公司扣非净利润无影响。
当公司白银租赁规模较大且银价波动较大时,公司因白银租赁业务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将相应扩大,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此外若公司未能与白银出租方达成合作,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购入相应贵金属,对公司构成一定的资金压力,并可能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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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HJT 浆料业务拓展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于 2024年推出了 HJT浆料产品,HJT异质结技术面临诸多挑战。根据CPIA数据,2025年 HJT异质结技术占光伏电池市场的比例仅为 2.6%,相较于目前主流的 TOPCon电池片技术 87.6%的市场占比,差距巨大。目前,从事 HJT异质结技术的企业以非上市企业为主,而光伏行业内上市的龙头企业对 HJT多采用实验产线的形式跟进 HJT技术发展,并未大规模投资建设,因此 HJT发展较为缓慢。同时,HJT技术整体仍处于产业化发展初期,技术路线尚未完全成熟,从产品验证、产能爬坡到最终实现规模化盈利仍需较长时间,存在产业化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除了上述市场因素外,HJT浆料作为新的技术路线产品,不但产品更新迭代较快,而且新老企业持续涌入,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并购等方式介入该领域,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因此,在目前整个光伏市场处于低迷的状态下,若公司不能快速更新迭代产品使公司产品始终保持有利地位,则公司将面临被市场淘汰的风险,从而对公司 HJT浆料业务的拓展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将对公司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带来较大的风险。
(七)新产品、新业务拓展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27286.36万元、252140.41万元、364620.27万元,实现了稳定增长。为保证公司业务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公司需要持续拓展新产品、新业务。目前公司正在拓展各类高性能新型硅橡胶、Mini-LED 封装胶、环氧树脂 LED封装胶、苯基有机硅系列产品、特种硅油等多种产品,该等产品多数处于小批量市场供应阶段或产品测试阶段,收入占比相对较小。新产品从研发成功到规模化生产并实现盈利需要经历工艺优化、产能建设、客户认证
及市场培育等较长周期,存在产业化进度延迟的风险。其中特种硅油行业整体呈现国际企业主导的竞争格局,全球市场主要由美国陶氏、德国瓦克、日本信越、埃肯等跨国企业主导,上述企业产品线完整、技术积淀深厚、品牌认可度高,在高性能特种硅油领域占据领先地位。若公司在后续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未能突破关键技术指标,或研发成果未能满足下游客户对产品性能及稳定性的要求,导致新产品在目标客户的销售规模增长不及预期,则可能面临新产品研发失败与市场开拓失败的风险。此外,若未来因政策因素导致公司新产品推迟上市或出现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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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价比更高的产品技术替代了公司的产品或公司未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
位使得公司产品份额被竞争对手取代,或下游光伏、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等行业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面临新产品、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的情形,从而对公司带来成长性的风险。
(八)营业收入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27286.36万元、252140.41万元和
364620.27万元,营业收入变动主要与银粉业务变动相关,贵金属业务特性导致
银粉产品单价较高,对收入影响较大。
未来,若贵金属市场价格出现下降、贵金属相关业务销量出现下滑、现有产品市场竞争加剧、新产品及新业务拓展不力、公司所处行业政策或技术发生重大
变化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不能较好满足客户需求,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都将使公司面临营业收入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九)募投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将形成年产500吨低温光伏浆料、12000吨特种硅橡
胶、3800吨电子灌封胶、6150吨特种硅油产品产能,部分产品新建产能较目前产销量增幅较大。其中低温光伏浆料面临光伏行业增速放缓、技术路径存在不确定性、市场竞争加剧、技术迭代较快等风险;特种硅橡胶新增产能显著高于现有产能,且公司特种硅橡胶新产品均存在客户与市场的拓展风险;LED 封装胶面临新领域拓展风险;特种硅油存在新产品研发失败与市场开拓失败等风险。若未来下游光伏行业和有机硅行业发展不及预期,或市场竞争加剧,公司募投项目可能面临产能消化风险。
(十)募投项目新增折旧与摊销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公司募投项目投产后将新增大量折旧和摊销金额。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到位后开始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新增的折旧摊销额分别为
970.27万元、2575.25万元和4939.75万元;项目竣工后的五年新增折旧摊销额
预计分别为5115.65万元、4223.52万元、3346.61万元、3059.38万元和3059.38万元。在募投项目竣工后的第一年,公司新增折旧摊销金额达到最高金额5115.65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营业利润的比例为37.19%,占据较高比例,如果本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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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不能按照计划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的折旧和摊销,公司将面临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增加导致短期利润下降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导致营运资金短缺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750.65万元、-16444.00万元和-40299.06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大幅低于当期净利润,主要受下游客户使用票据进行结算、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和采购销售现金流时间错配等因素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银粉业务和 HJT浆料等业务快速增长,上述业务以贵金属市场价格定价,销售单价相对较高,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较大。报告期内,受到光伏行业信用期普遍较长、银粉业务信用期增加等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加。而在采购银锭等主要原材料时,银锭等贵金属市场主流信用政策是执行款到发货,付款周期较短,在业务规模扩大的情况下,公司采购资金流出增加、而销售端现金流入滞后,形成了“先支后收”的现金流时间错配,这种现象在银粉、HJT浆料等产品收入大规模增长的情况下,对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加大。由于公司经营规模尚处于快速增长阶段,债务融资能力较为有限,如果未来不能持续拓宽融资渠道,不能有效改善经营性现金流情况,或未来票据贴现业务无法稳定持续且公司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相关合作,则可能会导致公司面临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711.09万元、28028.32万元和58439.10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8.25%、39.08%和45.40%。
2025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2024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银粉业务应收
账款金额大幅增长、其他业务经营规模扩大等因素综合导致。其中,银粉业务应收账款金额大幅增长与银粉行业信用期普遍增加、原材料白银市场价格大幅上涨
及销量增加有关,此外,白银价格较高使得公司银粉业务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较为重大。
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若出现
13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银粉等贵金属相关业务信用期进一步增加、白银等贵金属价格进一步上涨,则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持续大幅增长。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客户经营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客户(特别是银粉等贵金属相关业务的客户)回款能力下降甚至出现货款无法收回,将导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增加,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2026年度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公司在2023年度至202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两个月期间未经审计的实际经营数据所反映的经营业绩的基础上,以公司对2026年3月至12月(以下简称“预测期”)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
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按照公司一贯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了2026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申报会计师审核,出具了2026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37号),公司预测 2026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03397.04万元、11910.63万元和12325.66万元。
尽管公司的盈利预测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未来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及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公司自身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都将对公司盈利预测的实现带
来一定不确定性,由于对上述因素无法准确判断并加以量化,仍可能出现2026年度实际经营成果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的情况,存在公司2026年度盈利预测不能实现的风险。
(十四)技术与创新风险
公司深耕电子材料和化工新材料领域,核心竞争力主要来源于多年的技术工艺和生产制造经验积累。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跟踪前沿技术并相应更新自身的技术储备,或竞争对手率先取得突破性技术,则可能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所依赖的技术或主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出现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优于公司产品的情况,则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冲击。
此外,公司银粉产品(2025年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9.96%,毛利占公司营业毛利的比例为24.82%)主要应用的光伏领域大力发展以少银去银为
14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代表的技术迭代,银包铜粉、纯铜粉等不同贱金属新型粉体替代传统银粉的方案在各个路线持续开展测试、验证,其中主流的 TOPCon电池技术(2025年市场份额87.6%)中电池背面已有可行的高铜浆方案(即“银种子层+银包铜浆料”),行业预计 2026年量产。公司销售的银粉主要用于主流的 TOPCon电池技术,后续,若公司不能持续跟进光伏行业前沿少银去银技术并相应更新自身的技术储备,或竞争对手率先取得突破性技术,导致公司光伏领域的贱金属新型粉体的客户导入与量产进度不及预期,将会导致公司银粉业务市场空间收窄且无法通过贱金属新型粉体市场空间予以弥补,银粉业务销量与收入面临下降风险,将会对公司整体收入、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5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252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20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贝特利”,证券代码“301697”;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4399103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年9月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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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9月1日
(三)股票简称:贝特利
(四)股票代码:30169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6270.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57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399.1034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1870.8966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
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937.9916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9.50%。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十三)业绩下滑承诺”“(十六)关于公司2026年业绩未达预期的相关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十三)业绩下滑承诺”“(十六)关于公司2026年业绩未达预期的相关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
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7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32.9050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3.54%。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占比(%)(非交易日顺延)
王全7339.487227.942029年9月1日
欧阳旭频4834.611018.402029年9月1日
曾建伟883.00003.362027年9月1日
紫金港二号759.87842.892027年9月1日
全达兴714.89002.722027年9月1日
聚源振芯634.20882.412027年12月27日
江苏毅达607.90272.312027年9月1日
聚源铸芯532.07552.032027年9月1日
吴剑明452.47121.722027年9月1日
紫金港投资合伙303.95141.162027年9月1日
前海紫金港303.95141.162027年9月1日
常熟国发303.95141.162027年9月1日首次公
开发行博峰投资303.95141.162027年9月1日
前已发山东毅达283.77361.082027年10月21日行股份
徐宏220.68780.842027年9月1日
钱洁197.00000.752027年9月1日
苏俊柳190.82370.732027年9月1日
海宁新愿景184.51120.702029年9月1日
常熟经开聚源177.35850.682027年9月1日
紫港富泽140.71820.542027年9月1日
鲁斌129.11000.492027年9月1日
紫金港睿通117.05660.452027年9月1日
李亮32.76000.122027年9月1日
殷永彪32.76000.122027年9月1日
胡斌19.11000.072027年9月1日
小计19700.000074.99-国信资管贝特利员首次公工参与创业板战略
开发行657.00002.502027年9月1日配售1号集合资产战略配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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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项目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占比(%)(非交易日顺延)
售股份天津京东方创新投661.15702.522027年9月1日资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413.22311.572027年9月1日公司
东莞实业投资控股123.96690.472027年9月1日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82.64460.312027年9月1日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1937.99167.38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首次公2092.95347.972026年9月1日份开发行
网上网网下发行限售股份232.90500.892027年3月1日
下发行网上发行股份2306.15008.782026年9月1日
股份小计4632.008417.63-
合计26270.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根据经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46号),发行人2024年度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分别为9456.46万元和11605.41万元,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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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uzhou Betely Polymer Materials Co. Ltd法定代表人王全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9700万元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4月16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5年8月19日住所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周路12号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经营范围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电子材料和化工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所属行业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编码215550
电话号码0512-52316080
传真号码0512-52316080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betely.com
电子信箱 zqbtl@betely.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朱金路
联系电话0512-52316080
二、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
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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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合计持股持有序直接持股数间接持股数量前总股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数量债券号量(万股)(万股)本持股(万股)情况比例
1王全董事长2023.12-2026.127339.4872-7339.487237.26%无
2欧阳董事、总2023.12-2026.124834.6110-4834.611024.54%无
旭频经理
2023.12-2026.12
职工代表
(2025年11通过全达兴间月
3鲁斌董事、副129.1100接持有165.11000.84%无
起任职工代表
总经理36.0000万股
董事)通过全达兴间
4董事、董朱金路2023.12-2026.12-接持有60.00000.30%无
事会秘书60.0000万股
5王新灵独立董事2023.12-2026.12----无
6叶青独立董事2023.12-2026.12----无
7俞洁芳独立董事2023.12-2026.12----无
8原监事会苏俊柳2023.12-2025.11190.8237-190.82370.97%无
主席通过全达兴间
9高显波原监事2023.12-2025.11-接持有20.00000.10%无
20.0000万股
10高子松原监事2023.12-2025.11----无
通过全达兴间
11夏小华财务总监2023.12-2026.12-接持有60.00000.30%无
60.0000万股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本次发行前,王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3394872股股份,占比37.2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欧阳旭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8346110股股份,占比24.54%,为公司第二大股东。2024年9月13日,王全、欧阳旭频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等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王全的意见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
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3年,如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完成在中国境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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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上市,则协议有效期延长至上市后3年。根据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王全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欧阳旭频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王全先生、欧阳旭频先生的简历情况如下:
王全先生:196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学专业、本科学历,中山大学 EMBA。1983年 7月至 1996年 7月,就职于原化工部星火化工厂,任研究所副所长;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就职于东莞大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任制造部长;2000年7月至2003年6月,筹备并任广州贝特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15年9月,就职于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贝特利有限,任执行董事;2015年8月至今,就职于贝特利,任董事长。
欧阳旭频先生:196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毕业于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化工机械专业,专科学历,2023年取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化学工程与工业专业(网络教育)本科学历。1990年7月至1996年6月,就职于原化工部星火化工厂,任车间副主任;1996年6月至2000年6月,
就职于东莞大洋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任制造部课长、厂长助理;2000年7月至
2003年6月,筹备并任广州贝特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6月至
2009年4月,就职于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任副监事、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贝特利有限,任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就职于贝特利,任董事、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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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全,欧阳旭频系其一致行动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上市后行权安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上市后行权安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全达兴持股的情况,全达兴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市全达兴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346106005N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015年6月19日
出资额714.89万元主要经营场所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周路12号3幢执行事务合伙人汤胜山合伙期限2015年6月19日至2035年6月18日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经营范围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无具体业务,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关的业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公司任职情况)(万股)
1朱金路60.008.3960.0000董事、董事会秘书
2夏小华60.008.3960.0000财务总监
3王尚[注1]46.006.4346.0000销售经理、运营总监助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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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公司任职情况()(万股)
436.005.0436.0000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鲁斌
理
5李亮36.005.0436.0000技术顾问(退休返聘)
6殷永彪36.005.0436.0000研发中心负责人
7胡斌36.005.0436.0000销售部副总级销售顾
问
8颜献东36.005.0436.0000运营总监
9黄火轮36.005.0436.0000运营总监
10陈刚21.863.0621.8600销售副总
11汤胜山21.573.0221.5700有机硅材料技术总监
12侯海鹏20.652.8920.6500高级工程师
13高显波20.002.8020.0000原监事、销售副总
14赵海正20.002.8020.0000销售经理
15刘刚20.002.8020.0000总经理助理
16叶文波20.002.8020.0000高级工程师
17李兵20.002.8020.0000退休
18何循派8.301.168.3000销售经理
19陈江好8.201.158.2000总经理助理
20周桂明8.041.128.0400产品开发组组长
21李涛8.001.128.0000制造副经理
22丁志雄8.001.128.0000销售经理
23汪小峰8.001.128.0000涂覆材料技术总监
24吴长江8.001.128.0000销售经理
25董飞龙8.001.128.0000无锡晶睿总经理兼导
电材料研发总监
26陈乜8.001.128.0000主任工程师
27张超8.001.128.0000主任工程师
28唐世英8.001.128.0000工程师
29黄思富8.001.128.0000技术部光固化技术组
长
30莫志鸿6.270.886.2700销售经理
31周黎凯6.000.846.0000运营副总
32刘荣福6.000.846.0000工程师
33殷恒6.000.846.0000涂料油墨产品开发组
组长
34方文龙6.000.846.0000销售经理
35顾慧6.000.846.0000人事行政副经理
36李晓爱6.000.846.0000总经理助理
37张虎6.000.846.0000工程师
38吴立泰6.000.846.0000高级工程师
24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出资比例间接持股数量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公司任职情况()(万股)
39周湘辉6.000.846.0000高级工程师
40李力[注2]3.000.423.0000计划统计员
41欧阳晴宇3.000.423.0000销售经理
42袁苏华3.000.423.0000文员
43杜毅3.000.423.0000司机班长
合计714.89100.00714.8900-
注1:系董事长王全之子;
注2:系王全配偶的弟弟、欧阳旭频妹妹的配偶。
全达兴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9700.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7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26270.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序股东姓名/限售号名称持股数持股持股数持股备注期限(万股)比例(万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自上市
1王全7339.487237.26%7339.487227.94%实际控制之日起
36人个月
自上市实际控制
2欧阳旭频4834.611024.54%4834.611018.40%之日起人之一致
36个月行动人
自上市
3曾建伟883.00004.48%883.00003.36%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4紫金港二号759.87843.86%759.87842.89%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5全达兴714.89003.63%714.89002.72%员工之日起
12持股平台个月
自取得申报前
6聚源振芯634.20883.22%634.20882.41%之日起12个月
36个月新增股东
7江苏毅达607.90273.09%607.90272.31%自上市
之日起
25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序股东姓名/限售持股数持股持股数持股备注号名称期限(万股)比例(万股)比例
12个月
自上市
8聚源铸芯532.07552.70%532.07552.03%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9吴剑明452.47122.30%452.47121.72%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10紫金港投资303.95141.54%303.95141.16%之日起
合伙12个月自上市
11前海紫金港303.95141.54%303.95141.16%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12常熟国发303.95141.54%303.95141.16%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13博峰投资303.95141.54%303.95141.16%之日起
12个月
自取得申报前
14山东毅达283.77361.44%283.77361.08%之日起12个月
36个月新增股东
自上市
15徐宏220.68781.12%220.68780.84%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16钱洁197.00001.00%197.00000.75%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17苏俊柳190.82370.97%190.82370.73%之日起
12个月
申报前
12个月
新增股
东、申报自上市
18海宁新愿景184.51120.94%184.51120.70%前6个月之日起
36内从控股个月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自上市
19常熟经开聚177.35850.90%177.35850.68%之日起
源12个月自上市
20紫港富泽140.71820.71%140.71820.54%之日起
12个月
26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序股东姓名/限售号名称持股数持股持股数持股备注期限(万股)比例(万股)比例自上市
21鲁斌129.11000.66%129.11000.49%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22紫金港睿通117.05660.59%117.05660.45%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23李亮32.76000.17%32.76000.12%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24殷永彪32.76000.17%32.76000.12%之日起
12个月
自上市
25胡斌19.11000.10%19.11000.07%之日起
12个月
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自上市参与战略
26与创业板战1--657.00002.50%
之日起配售投资略配售号12个月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天津京东方自上市参与战略
27创新投资有--661.15702.52%之日起配售投资
限公司12个月者自上市参与战略
28晶科能源股--413.22311.57%之日起配售投资
份有限公司12个月者东莞实业投自上市参与战略
29资控股集团--123.96690.47%之日起配售投资
有限公司12个月者无锡帝科电自上市参与战略
30子材料股份--82.64460.31%之日起配售投资
有限公司12个月者自上市
31网下发行限--232.90500.89%之日起6
售股份个月
小计19700.0000100.00%21870.896683.25%-
二、无限售流通股
1网下发行无--2092.95347.97%无限售
限售股份期
2网上发行股--2306.15008.78%无限售
份期
小计--4399.103416.75%-
合计19700.0000100.00%26270.000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27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4171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王全7339.487227.9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欧阳旭频4834.611018.4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曾建伟883.00003.3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紫金港二号759.87842.8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全达兴714.89002.7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天津京东方创新661.15702.5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投资有限公司国信资管贝特利
7员工参与创业板1657.00002.5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战略配售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8聚源振芯634.20882.41%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9江苏毅达607.90272.3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聚源铸芯532.07552.0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17624.210667.09%-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
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因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971.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937.9916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
28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量的29.50%。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33.0084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57.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1280.9916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5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获配股数限售期
战略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金额(元)号(股)(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国信资管贝特利员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1工参与创业板战略1与本次战略配售设657000079497000.0012配售号集合资产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管理计划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2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或者长期合作愿景661157079999997.0012
有限公司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或者长期合作愿景413223149999995.1012
司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4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或者长期合作愿景123966914999994.9012
团有限公司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5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或者长期合作愿景8264469999996.6012
份有限公司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合计19379916234496983.60-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信资管贝特利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6月5日
29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备案日期:2026年6月16日
产品编码:SASG20
募集资金规模:850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8500.00万元
管理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资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并非员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入职时间、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序劳动关系高级管理人员实缴金额资管计划份姓名职位
号所属/核心员工(万元)额持有比例
1王全江西贝特利董事长核心员工2640.0031.06%
2欧阳旭发行人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770.0020.82%
频3技术顾问(退休返李亮无锡晶睿核心员工420.004.94%聘)
4黄火轮东莞贝特利运营总监核心员工240.002.82%
5职工代表董事、副鲁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230.002.71%
总经理
6朱金路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200.002.35%
7李晓爱发行人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200.002.35%
无锡晶睿总经理
8董飞龙无锡晶睿兼导电材料研发核心员工200.002.35%
总监
9销售经理、运营总王尚东莞贝特利核心员工200.002.35%
监助理
10颜献东江西贝特利运营总监核心员工170.002.00%
11夏小华东莞贝特利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160.001.88%
12曾勇东莞贝特利采购中心负责人核心员工160.001.88%
13何循派东莞贝特利销售经理核心员工160.001.88%
14有机硅材料技术汤胜山东莞贝特利核心员工160.001.88%
总监
15侯海鹏东莞贝特利高级工程师核心员工160.001.88%
16王强江西贝特利技术副总核心员工160.001.88%
30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序劳动关系高级管理人员实缴金额资管计划份姓名职位
号所属/核心员工(万元)额持有比例
17殷永彪东莞贝特利研发中心负责人核心员工120.001.41%
18刘刚发行人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120.001.41%
19陈江好东莞贝特利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120.001.41%
20叶文波东莞贝特利高级工程师核心员工110.001.29%
21高子松发行人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100.001.18%
22徐旭发行人人事行政总监核心员工100.001.18%
23吴立泰无锡晶睿高级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1.18%
24周湘辉无锡晶睿高级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1.18%
25涂覆材料技术总汪小峰发行人核心员工100.001.18%
监
26周黎凯发行人运营副总核心员工100.001.18%
27陈友龙发行人财务经理核心员工100.001.18%
28周桂明东莞贝特利产品开发组组长核心员工100.001.18%
合计金额8500.00100.00%
注1: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贝特利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均早于申报前12个月。
31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657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1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1)18.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4.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7.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2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971.00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937.9916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9.50%。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33.0084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252.3084万股,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2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379.7000万股,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9.79%。
根据《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152.86577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
926.4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25.8584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0.2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306.1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49.79%。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64631996%。根据《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300965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278416861.8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51842股,放弃认购金额为627288.2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325858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281428866.4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
为51842股,包销金额为627288.20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9497.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8417.8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079.1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
33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
8月 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805号)。
八、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8417.86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1.2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5803.28
审计及验资费用1490.57
律师费用622.6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2.8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48.54
合计8417.86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1079.14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91元/股(以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4元/股(以公司2025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34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3年12月31日、2024年
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46号)。公司报告
期(2023年至2025年)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年全年盈利预测公司在2023年度至202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止两个月期间未经审计的实际经营数据所反映的经营业绩的基础上,
以公司对2026年3月至12月(以下简称“预测期”)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
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按照公司一贯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遵循谨慎性原则,编制了2026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立信会计师审核,出具了2026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037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提示投资者注意: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
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关注已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并谨慎使用。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及2026年1-6月的财务信息
35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744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审阅报告》全文。公司2026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6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36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已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苏州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10520401040027683
限公司司常熟分行
2苏州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512903003010018
限公司熟支行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西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8115701013600357214
江经开支行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8110901014002054174
莞分行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无锡晶睿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86041110001597225
锡滨湖支行
注: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支行,本
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名义签署。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下属支行,
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名义签署。
二、其他事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
书披露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37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者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8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纳沙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
传真0571-85316108
保荐代表人赵淑苗、权威
联系人赵淑苗、权威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
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赵淑苗、权威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赵淑苗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工学硕士。曾任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先后负责或参与海兴电力(603556)、信达地产(600657)、绿叶制药(02186)等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了彩蝶实业(603073)等企业 IPO上市工作及安特磁材(874593)新三板挂牌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权威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
201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要参与了盛航股份(001205)首发项目、美
克集团可交债项目、安特磁材(874593)新三板挂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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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
(一)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全,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总经理欧阳旭频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7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
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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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减持行为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方式和合法程序进行;*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若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紫金港二号、紫金港投资合伙、紫港富泽、紫金港睿通、海宁新愿景,聚源铸芯、聚源振芯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选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实施完毕减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若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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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海宁新愿景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聚源振芯、山东毅达承诺:
(1)本合伙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鲁斌、朱金路、夏小华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7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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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6)除遵守上述锁定期及减持规则外,本人还需遵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相关约定。(7)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担任公司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人员的股东苏俊柳、高显波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除遵守上述锁定期及减持规则外,本人还需遵守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关
于合伙份额转让的相关约定。(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其他股东全达兴、江苏毅达、常熟国发、常熟经开国发、博峰投资、前
海紫金港、曾建伟、吴剑明、徐宏、钱洁、李亮、殷永彪、胡斌承诺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承担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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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尚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全达兴)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含间接)发行人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7年3月1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含间接)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4)本人如后续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司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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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规、规则所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回购
所须满足的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以下触发事件的,则触发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
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
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前述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时,应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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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会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董事会决议时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会决议时投赞成票。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公司当年度已经现金分红的金额视同已经履行了股份回购义务,并进行扣除。也即如公司已经分配了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现金分红,当年度公司无需启动股份回购以稳定股价。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述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如公司该轮稳定股价回购措施已经完成,而公司股价仍未连续3个交易
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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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增持方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2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该轮稳定股价回购措施已经完成,而公司股价仍未连
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2个交易日内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该等人士应在10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上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时,单
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
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
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增持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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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
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本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
六、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在发行人处的股东分红,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
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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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发放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相关方承诺
(1)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本公司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自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49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发在发行人处的股东分红,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发放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发行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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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
本人保证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相关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如下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确保投资尽快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尽快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在实现预期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产生最大效益以回报股东。
(3)公司将不断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持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业务发展模式,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强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4)持续研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配置先进研发设备,改善研发工作环境,增强开发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能力,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搭建具有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创新平台,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适应行业技术发展特征,保持公司优势,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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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6)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
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
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做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做出解释并道歉,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52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
填补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1)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2)如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未
53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2)本人将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和制定利润分配预案。(2)本人将确保股利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维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确保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关于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主体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应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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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3)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下同)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以自
营或以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以任何方式为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亦不会参与投资于任何与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3、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未来公司扩展其业务范围,导致本人控制或施
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同意根据公司的要求,停止从事该等业务,或将该等业务纳入公司控制下,或将该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等方式解决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4、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如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从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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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人将书
面通知公司,使该商业机会按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或公司的股票在任何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6、如因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发行人就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将保证独立、自主决策;(2)本公司将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制
度;(3)如果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发生确有必
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公司将严格履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
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5)本公司保证将不以任何方式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1)本人将尽量减少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56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
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
本人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本人承诺
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尽量减少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
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4)本人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职务,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本人承诺对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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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相关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
(1)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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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3、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1)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薪酬(如有)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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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4、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相关承诺
紫金港二号、紫金港投资合伙、紫港富泽、紫金港睿通、海宁新愿景,聚源铸芯、聚源振芯,山东毅达承诺:
(1)如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企业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企业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就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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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排,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协议或特殊安排;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5、在本承诺出具后至本公司股票上市持续期间,本公司仍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不会作出任何与此相违的行为;
6、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2、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因金诚同达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金诚同达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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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国众联评报字(2015)第2-381号)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业绩下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4、鉴于本人已签署“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关于公司2026年业绩未达预期的相关承诺”(参见下文承诺第十六项),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11910.63万元且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则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将在上述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至60个月。
若因2026年度业绩未达标使得锁定期延长至60个月,还出现了前述1至3项业绩下滑情况,则在60个月锁定期的基础上相应再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5、前述“届时所持股份”分别指公司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本公司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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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公司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之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止,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五)其他承诺
1、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承诺: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被任何一方追偿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将就该等损失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该部分需补缴或被追偿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相关罚款。
2、关于租赁物业事项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全承诺:
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存在承租第三方的物业情形,若因发行人承租的不动产物业存在权属瑕疵或出租方无权出租,未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等瑕疵情形,导致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被要求搬迁,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遭受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损失,并且出租方不给予赔偿、补偿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因此发生的一切支出,以避免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
(十六)关于公司2026年业绩未达预期的相关承诺
1、关于公司2026年业绩未达预期补偿的承诺
鉴于发行人未来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特此作出如下承诺(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到11910.63万元,则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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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一致行动人就公司2026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的实现数与11910.63万元的差额部分对公司进行现金足额补偿。
(2)若公司202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未达到11910.63万元且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主体应在对应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以现金方式补偿完毕。
(3)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承诺人
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失效或变更。
(4)若公司在承诺年度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直接导致公司当年
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能达标,承诺人可就该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豁免本承诺函项下的补偿义务。
2、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补充承诺函
鉴于发行人未来业绩存在波动的风险,为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公司其他董事、高管鲁斌、朱金路、夏小华特此作出如下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延长机制的触发条件
本承诺函项下的股份锁定期延长机制,与实际控制人王全及其一致行动人欧阳旭频出具的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函》挂钩。
若公司在《业绩补偿承诺函》中约定的202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到11910.63万元,则立即触发本承诺函下的股份锁定期延长义务。
(2)锁定期调整及延长安排
*针对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申请解除所持股份限售,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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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本人出具的《业绩补偿承诺函》中约定的11910.63万元,若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标且不适用不可
抗力免责条款,则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将在上述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至
60个月。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申请解除所持股份限售,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已达到
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一致行动人共同出具的《业绩补偿承诺函》中约定的11910.63万元。若公司202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标且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则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将在上述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至36个月。在延长后的锁定期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锁定期内离职,仍将继续遵守上述延长后的锁定期限。
(3)适用范围
本承诺函所涉及的股份包括:
*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前述股份在锁定
期内因公司派发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孳生的股份。
(4)承诺效力
*本承诺函为单方出具的法律文件,对承诺人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本承诺函的效力独立于《业绩承诺函》,即无论是否实际发生现金补偿,一旦经审计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未达标的事实成立,本锁定期延长条款即自动、无条件生效;*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5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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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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