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97 证券简称:贝特利 公告编号:2026-002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5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7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497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0791409.9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80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苏州市贝特利高 中国农业银行
1 分子材料股份有 股份有限公司 10520401040027683 无锡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限公司 常熟分行年产特种导电材料500吨三期项
苏州市贝特利高 招商银行股份 目、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
2 分子材料股份有 有限公司常熟 512903003010018 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限公司 支行 无锡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信银行股份
江西贝特利新材 年产特种导电材料500吨三期项
3 有限公司九江 8115701013600357214
料有限公司 2 目经开支行中信银行股份
东莞市贝特利新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4 有限公司东莞 8110901014002054174
材料有限公司 (第三次改扩建)项目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无锡晶睿光电新
5 有限公司无锡 86041110001597225 无锡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材料有限公司滨湖支行
注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名义签署。
注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
下属支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晶睿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上述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五份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淑苗、权威可以在乙方正常营
业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805号”《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