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
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
则的要求,对贝特利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5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7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497.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417.8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079.14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8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805号)。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募集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投入金额 金投入金额
1 年产特种导电材料500吨三期项目 21012.26 21012.26 19583.292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次 29919.62 29919.62 27884.90改扩建)项目
3 无锡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18333.81 18333.81 17087.00
4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 7000.00 6523.95
合 计 76265.69 76265.69 71079.14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调整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6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
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调整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