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为中信建投作为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洛轴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中信建投
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中信建投相关人员就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24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7.13%。
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9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实施跟投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若跟投)。
3、参与数量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7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
基金-共赢8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
量合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合计不超过10.00%,即不超过1240.00万股;同时,认购规模上限合计1796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2)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是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子公司。根据《实施细则》,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5.00%,即初始跟投股数为620.00万股。具体比例和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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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中信建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将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
*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中信建投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其他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拟认购金额上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限(万元)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14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2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00.00
3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4500.00
4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00.00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
54000.00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640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天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74000.00
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业湖南华菱迪策鸿钢投资合伙企业
84000.00(有限合伙)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94000.00企业(有限合伙)
10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4000.00
11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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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认购金额上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限(万元)
12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4000.00
13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00.00
14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00
15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00
16上海电气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00
合计66500.00
注:1、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2、除中创智领通过郑煤机新兴产业投资(河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
人15.003%股份、城金产业基金的间接出资人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外,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百分之五以上
股权/股份/出资额/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出资人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情况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调基金二期”)
(1)基本信息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调基金二期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MA26R2TB3H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5楼法定代表人郭祥玉
注册资本5510617.405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8月10日营业期限2021年8月10日至2031年8月9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经营范围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二期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SW076,备案日期:2021年9月30日。国调基金二期的基金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33560,登记日期:2016年9月8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调基金二期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5月,国调基金二期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二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公司章程,国调基金二期委托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进行基金的日常运营以及对外投资事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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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管理人应当就投资事项作出初步决策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最终决策。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持有国调基金二期35.294%股权,是国调基金二期的第一大股东。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的公司章程,国调基金二期董事会成员12名。其中,中国诚通提名3名,无锡太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提名2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铁资本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中能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润投资创业(天津)有限公司、中
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各提名1名董事。经核查,国调基金二期的管理人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诚通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诚通依其持有的股份表决权、董事会席位,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权,可以对国调基金二期的日常经营及决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国调基金二期的控股股东是中国诚通,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提供的资料,国调基金二期为经国务院批准,受国资委委托,由中国诚通作为主发起人牵头筹建,由中国诚通、无锡市政府、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中铁、中交集团、华润集团、中国能建、中国西电集团、招商证
券以央地合作方式搭建的国家级大型基金,于2021年8月完成募资,募集资金
737.5亿元。国调基金二期重点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
键领域和重大专项任务,特别是绿色低碳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产业、现代服务产业、生物产业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作为以重大装备轴承、高端装备轴承等专用轴承为主营业务的国内综合轴承领军企业,国调基金二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因此,国调基金二期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国调基金二期近年来参与了北自科技(603082.SH)、华虹公司
(688347.SH)、阿特斯(688472.SH)、航天软件(688562.SH)、联影医疗
(688271.SH)、摩尔线程(688795.SH)、中国铀业(001280.SZ)、盛龙股份
(001257.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国调基金二期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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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国调基金二期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调基金二期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国调基金二期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国调基金二期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国调基金二期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国调基金二期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国调基金二期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国调基金二期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具有长期
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
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
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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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
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2、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股份”)
(1)基本信息
根据运达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运达股份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3811206X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558号法定代表人陈棋
注册资本78684.7705万元成立日期2001年11月30日营业期限2001年11月30日至9999年12月31日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经营范围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运达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运达股份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运达股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300772.SZ。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运达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36595.8246.51
2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1690.802.15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488.501.89
4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1287.451.64
5澳门金融管理局-自有资金929.611.18
6科威特政府投资局801.491.0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7680.650.87
分红-个人分红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七组合670.620.85
9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507.780.65
广东德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汇尊
10426.590.54
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45079.3157.29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运达股份公示信息及其提供的说明,截至2026年3月31日,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集团”)直接持有运达股份36595.82万股,持股比例为46.51%,为运达股份的控股股东。机电集团为省属国企,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运达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机电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运达股份是浙江省大型国有上市企业,在国内最早从事新能源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深耕新能源领域50余年,曾研制出我国第一台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是中国新能源事业的拓荒者、创新者和领军者,目前已成为全球领先的智慧能源技术解决方案服务商。运达股份业务涵盖风电整机装备制造、新能源电站投资开发与运营、综合能源服务、储能系统解决方案、新能源工程总承包和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新能源消纳六大板块,其中风电整机制造处于产业链中游。根据《2025年中国风电吊装容量统计简报》,2025年运达股份国内市场新增装机容量达
19.24GW,在风电整机厂中排名第二。截至 2025 年末,运达股份经审计的总资
产为534.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1.85亿元;2025年度,运达股份实现营业收入294.0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0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运达股份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47.9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2.34亿元;2026年1-3月,运达股份实现营业收入66.7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48亿元。截至2025年末,运达股份员工总数为2597人。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运达股份所处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截至 2026 年 7 月 22 日,“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合计266家。2025年度,运达股份营业收入规模在上述 266 家“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中排名第 8,净利润规模在上述上
市公司中排名第41。因此,运达股份属于大型企业。
运达股份作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已与发行人在风电轴承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运达股份向发行人采购风电轴承产品。除供应链合作外,双方在技术研发领域亦保持深度协同。
根据发行人与运达股份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深化供应链战略合作:双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行人将运达股份视为最重要的战略客户之一,运达股份将发行人视为风电轴承领域的重要供应商之一。运达股份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涉及风电轴承的采购招标中,将向发行人及时、充分地共享采购需求信息,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发行人产品,以支持发行人业务发展、扩大生产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发行人承诺将全力协调内部生产、技术与交付资源,为运达股份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与全周期的供货保障服务。
(二)促进创新产品及技术应用:运达股份将积极向发行人提供新一代大兆
瓦风电机组、海上风电等前沿技术对轴承产品的性能需求信息,并为发行人提供新技术、新产品的测试与验证机会。双方将共同致力于在大型化、轻量化、高可靠性风电轴承及相关锻造工艺、热处理技术等领域进行持续的技术和产品创新,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进一步拓展双方业务及产品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助力发行人扩大产品覆盖面及市场影响力,同时促进运达股份风机产品的技术升级、成本优化与可靠性提升,共同提升双方在全球风电产业链中的综合竞争力。
(三)产业赋能合作:运达股份充分发挥作为国内风电整机领先企业的产业
引领作用、资源整合能力及市场影响力,为发行人提供产业赋能支持。同时,双方将建立高层互访与信息共享机制,运达股份及时向发行人传递行业发展趋势与下游客户需求变化,协助发行人优化产品布局与产能规划,共同构建安全、稳定、高效的风电轴承供应链体系,实现互利共赢。”此外,运达股份近年来参与了振宏股份(920200.BJ)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运达股份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运达股份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运达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运达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表决权的主
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运达股份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运达股份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运达股份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运达股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运达股份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3、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
(1)基本信息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船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1TYLA4B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住所
38号1幢4层409-32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陶宏君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8月3日营业期限2020年8月3日至2070年8月2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船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船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船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持有中船投资100%的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船集团100%的股权。
因此,中船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中船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中船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国家队、主力军。中船集团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旗下拥有江南造船、大连造船、黄埔文冲等一批百年船厂。截至2026年5月份,中船集团员工总数为18.28万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人,拥有11家控股上市公司、34家科研院所、11名中国工程院院士。中船集团是我国海军武器装备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保障的主体力量。中船集团持续拓展新材料、电子特气、高端仪器仪表、工业软件、量子科技、超导材料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不断发展贸易、投资、金融、物流等现代制造服务产业,加快建设产业结构合理、质量效益领先、军工核心突出、国际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船舶集团。
截至2025年末,中船集团的总资产为11331.76亿元,净资产为4421.23亿元;2025年度,中船集团实现营业收入3638.21亿元,净利润216.69亿元。因此,中船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中船投资为中船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是中船集团旗下唯一的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平台。截至2025年末,中船投资的总资产为411.60亿元,净资产为253.49亿元;2025年度,中船投资实现营业总收入17.92亿元,净利润为14.45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船投资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13.50亿元,净资产为258.74亿元;2026年1-3月,中船投资实现营业总收入5.15亿元,净利润为5.30亿元。中船集团直接持有中船投资100%的股权,因此,中船投资为大型企业中船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中船集团出具的书面说明,中船集团同意中船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并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中船集团作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已与发行人在风电轴承、船舶、海洋工程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发行人长期为中船集团风电项目批量供应各类高端风电配套轴承产品,覆盖风机主轴轴承、变桨轴承、偏航轴承、齿轮箱轴承、驱动器轴承等核心配套品类;*发行人长期为中船集团船舶建造、船舶改装、
船舶维修业务供应船舶专用轴承及传动配套部件,产品应用于船舶主机、辅机、舵机、船用起重设备、船用推进系统等关键装置;*发行人持续为中船集团海洋
工程装备业务配套高端轴承、精密传动组件等产品,适配海上钻井平台、海上生产平台等各类海洋工程装备。
根据发行人与中船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战略合作。发行人是轴承制造领域的领军企业,双方在风电、船舶、海洋工程、防务等领域具有高度契合的技术研发基础和广阔的产业协同关系。中船投资将积极推动发行人与中船集团相关单位在上述重点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建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资源互补、协同发展,共同提升双方在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二)研发合作。轴承在风电、船舶、海洋工程、防务等复杂工况下需长期
稳定运行,对材料的耐腐蚀、抗振动、宽温适应性及高可靠性有极高要求。中船投资将积极推动发行人与中船集团相关单位深度联动,在高端轴承用特种材料、表面处理技术、智能化轴承系统及相关检测技术等领域开展研发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有效缩短研发周期、降低研发成本,推动高端轴承技术迭代升级,提升双方核心技术创新能力。
(三)资本运作合作。中船投资作为中船集团开展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的唯
一专业平台,在中船集团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致力于帮助中船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中船投资将作为资本纽带,为发行人提供全方位资本支持、专业化资本运作咨询及高效资源对接服务,实现双方资本协同与价值共创。”此外,中船投资近年来参与了展芯股份(301707.SZ)、华大九天(301269.SZ)、华电新能(600930.SH)、华新精科(603370.SH)、昊创瑞通(301668.SZ)、道
生天合(601026.SH)、西安奕材(688783.SH)、振石股份(601112.SH)、电科
蓝天(688818.SH)、振宏股份(920200.BJ)、维通利(001393.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中船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船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中船投资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表决权的主
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船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船投资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船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船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船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船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中船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
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4、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管”)
(1)基本信息
根据河南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南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MA448PJU6H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成冬梅注册资本7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8月8日营业期限2017年8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投资及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
股权托管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企业破产、清算等管理服务;
经营范围
企业并购服务、企业上市重组服务;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根据河南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南资管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河南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南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河南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河南资管45%的股权,并通过子公司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南汇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河南资管25%的股权,合计控制河南资管70%的股权,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河南资管控股股东,河南省财政厅全资持有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此,河南资管的控股股东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
(4)战略配售资格
河南资管成立于2017年5月,是经河南省政府批准设立,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70亿元,由河南投资集团牵头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中原证券、中原信托、中原高速等股东共同设立。成立以来,积极服务国家和河南省重大战略,综合运用不良资产收处、市场化债转股、破产重整、咨询顾问等手段,为政府解忧、为银行解难、为企业解困,为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做出了应有贡献。截至2025年末,河南资管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89.43亿元,净资产为154.57亿元;2025年度,河南资管实现营业收入19.58亿元,净利润7.89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河南资管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02.03亿元,净资产为156.59亿元;2026年1-3月,河南资管实现营业收入4.88亿元,净利润1.98亿元。因此,河南资管属于大型企业。
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与河南资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产业资源链接协同:河南资管依托多年深耕产业的战略布局,已投企业覆盖轴承产业上下游领域,产业资源储备充足,可与发行人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深度业务协同。原材料端,钢材、钛合金为发行人产品的生产原料,河南资管已布局投资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或
其子公司,全面夯实轴承生产上游原料供给保障;下游应用端,河南资管在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具身智能等领域深度布局,可助力发行人巩固、拓宽新能源汽车专用轴承、人形机器人精密轴承等新兴赛道应用场景。此外,河南资管投资的河南中原金太阳技术有限公司等新能源运维领域优质标的,在风电项目运维配套等场景可与发行人形成高效联动合作。通过全方位打通“原料供给—产品销售—场景应用”的全产业链协同闭环,切实推动双方资源互通、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
(二)全方位资本运作赋能:河南资管发挥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优势,为发行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与资本运作支持。
1.为发行人财务结构优化持续赋能:河南资管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可
综合运用资产收处、市场化债转股、投资投行等多种金融服务工具,为发行人提供定制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协助发行人有效压降资产负债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为发行人扩充重点轴承产品产能、丰富产品矩阵、生产设备升级、流动资金补充等提供稳定资金保障。并借助与银行总行、银行AIC、五大AMC、投资基金等核心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关系,协助发行人盘活低效资产,拓宽低成本、长期限的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
2.为发行人资产并购及产业链拓展赋能:通过并购等手段,帮助发行人围绕
产业链上下游发掘和遴选优质标的,拓展应用场景。河南资管深耕投资领域多年,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产业整合方面积累了体系化的实操经验与成功案例,将协助发行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精准发掘优质标的,量身定制并购发展方案。借鉴旗下基金管理公司与仕佳光子(688313.SH)、神火股份(000933.SZ)等多家上市
公司和产业龙头成功合作模式,助力发行人通过资源整合实现转型升级与产业链拓展。
3.在科创孵化与技术创新方面赋能:双方将聚焦精密轴承制造、特种耐磨材
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料、智能检测设备、轴承配套零部件、高端润滑技术、工业仿真软件等轴承产业
链细分优势赛道,共同发掘、培育、孵化产业链上下游具有核心技术、成长潜力强的优质初创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资金注入+全链条服务(资源嫁接、运营指导、市场导流)”的多阶段扶持模式,助力企业快速成长。同时,双方可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顶尖研发机构,推动轴承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科研成果的落地转化,助力发行人强化核心技术壁垒,丰富产品矩阵,优化供应链体系,全面提升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4.在产业基金及资本支持方面赋能:河南资管下属的河南资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拥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核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已成功构建起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资基金体系。河南资管可利用其主导管理的产业基金,在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未来进行新一轮融资或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时,提供持续的、战略性的资金支持。通过“产业+资本”的双轮驱动模式,支持发行人与资本市场的高度融合,为其把握产业发展机遇、实施外延式增长战略提供坚实的资本后盾,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驱动发展:河南资管深耕地方国企改革领域多年,在国企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有关经验做法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简报》专题刊发,并入选“国企混改试点”及“河南省国企改革对标交流对象企业”。河南资管可充分发挥在改革实践与市场化机制探索方面的经验优势,与作为改革标杆的发行人开展深层次对标交流,助力发行人在法人治理、选人用人、激励约束及风险管理等既有优势领域持续深化改革、
完善制度体系、推动机制迭代升级。双方将共同探索激发企业内部经营、创新与人才活力的新路径,推动发行人持续深化标杆示范效应,打造现代化产业企业的卓越典范,加速向高端化、智能化、市场化的现代化产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筑牢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其他领域合作:河南资管同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建立密切沟通机制,将帮助发行人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共同推进解决生产运营难题,保障战略规划顺利推进。同时,双方可搭建人才共建平台,开展市场化经营管理、资本运作、风险防控等专题培训和骨干员工交流,提升核心团队在资本运作和产业投资方面的专业素养与国际化视野。”
2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外,河南资管近年来参与了盛龙股份(001257.SZ)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河南资管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河南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南资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河南资管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表决权的主
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河南资管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河南资管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河南资管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河南资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河南资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
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5、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智领”)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创智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创智领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170033534A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九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焦承尧
注册资本178539.993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11月6日营业期限2002年11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煤炭及制品销售(禁燃区内不得含有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软件开发;软件经营范围销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中创智领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创智领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经核查,中创智领为A+H股上市公司。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创智领的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泓羿投资管理(河南)合伙企业
126398.5714.79(有限合伙)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 24315.07 13.62
3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17822.469.98
4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785.444.36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220.832.36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912.012.19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投资有限公
73415.951.91
司
8河南中豫格林新能源有限公司3150.831.76
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121.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
101578.820.88
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合计94626.1052.98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创智领的公示信息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泓羿投资和河南资产为中创智领的控股股东,中创智领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创智领原名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郑州煤矿机械厂”,始建于1958年,目前已发展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煤矿综采技术和装备供应商、国际领先的跨国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中创智领是A+H股上市公司,目前拥有煤矿机械、汽车零部件、工业智能三大核心业务板块,在全球17个国家拥有31个分支机构,员工约1.6万名。连续多年入选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和《财富》中
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500强企业。截至2025年末,中创智领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13.4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41.87亿元;2025年度,中创智领实现营业收入413.5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2.93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创智领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04.2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50.50亿元;2026年1-3月,中创智领实现营业收入95.3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92亿元。因此,中创智领属于大型企业。
中创智领作为发行人的客户,已与发行人在工程机械轴承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中创智领向发行人采购汽车零部件配套精密轴承以及工程机械轴承等,并在人形机器人关节执行器领域开展技术合作和新产品开发。
根据发行人与中创智领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针对煤矿矿用设备,联合研发高载荷、耐恶劣工况专用轴承。中创智领将充分利用发行人在特种轴承行业的技术积累,共同推动智能化高端煤机装备产品开发,向发行人开放煤矿行业渠道资源,协同推进矿用轴承运维和备件服务。
(二)联合开发新能源汽车电机、智能底盘等领域的专用轴承,聚焦智能化、轻量化技术,进行产品开发和业务拓展。依托中创智领汽车零部件板块产业资源,助力发行人切入主流新能源汽车供应链,推动发行人新能源汽车业务的进一步增长,积极推动汽车行业高端轴承领域的国产替代。
(三)依托发行人在轴承研发、生产工艺、质量管控等方面的优势,同时结
合中创智领在人形机器人领域的认知优势,共同推进高精度、高可靠性、长寿命的关节轴承核心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夯实执行单元硬件基础。由中创智领负责系统集成,联合推出标准化、定制化机器人关节模组解决方案,拓展机器人行业市场。
(四)中创智领以战略股权投资为抓手,重点布局各类优质新兴产业赛道。
发行人依托中创智领成熟的产业投资布局体系,打通新兴产业准入通道,快速切入全新应用市场。双方依托资本协同赋能,助力发行人拓展轴承新品类、开发新业务板块,持续扩大产业发展边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创智领未参与过沪深两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2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中创智领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创智领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中创智领通过郑煤机新兴产业投资(河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15.003%股份外,中创智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中创智领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其已知悉并了解中创智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及拟认购金额的相关情况,且对此无异议。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创智领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创智领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创智领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创智领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创智领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6、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安鹏科创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EHMUXL19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基金小镇大厦G座349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32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4月29日营业期限2025年4月29日至2040年4月28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范围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AYR66,备案日期:2025年6月10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安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鹏投资”)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10069,登记日期:2015年4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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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3)实际控制人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安鹏投资,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产投”)持有
安鹏投资100.00%的股权;从收益权角度而言,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北汽集团、北汽产投、福田汽车、北京汽车、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2.5000%、46.8719%、15.6250%、15.6250%、9.3750%,北汽集团合计持有北京安鹏科创基金超过78%的合伙份额,综上,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为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国有资本
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汽集团100.00%的股权。因此,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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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略配售资格
北汽集团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骨干企业,初创于1958年,总部位于北京,现已发展成长为产业链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制造、汽车服务贸易、综合出行服务、
金融与投资等业务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13年入围世界500强,位列2025年第201位、中国汽车企业第5位。60多年来,北汽集团创下多个行业里程碑,研制生产了北京第一辆汽车“井冈山”牌轿车、新中国轻型越野车第一品牌BJ212和第一
代轻型载货车BJ130,成立了中国汽车工业第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吉
普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加入WTO以后第一家整车制造合资企业——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中德全面深化战略合资合作的典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在自主研发、产业链建设、对外开放、转换机制、合资合作、引进技术和运用社会
资本方面走在全国行业前列,为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5年末,北汽集团未经审计的总资产4027.00亿元,净资产1254.66亿元,2025年度,北汽集团实现营收2825.30亿元,净利润41.96亿元。因此,北汽集团为大型企业。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成立于2025年4月29日,主营业务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北汽集团合计持有北京安鹏科创基金超过78%的合伙份额。因此,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为大型企业北汽集团的下属企业。
北汽集团作为发行人的客户,已与发行人在汽车轴承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洛轴股份轮毂轴承自2012年起配套北京汽车,B30X量产项目2023年以来累计供货超20万件,C12H、BE14等平台车型均已开展合作;动力轴承已配套BJ40等差速器、减速箱产品。
根据发行人与北汽集团、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共同深化在新能源汽车轴承领域的业务合作:发行人轮毂轴承自2012年起配套北京汽车,B30X量产项目2023年以来累计供货超20万件,C12H、BE14等平台车型均已开展合作;动力轴承已配套BJ40等差速器、减速箱产品;目前与
北汽集团下属北汽动力、海纳川浩夫尔、北汽研究院正推进电驱动轴承等新业务对接,各方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基础。
北汽集团旗下拥有丰富的品牌矩阵(涵盖北汽极狐、北京汽车、北京越野、北汽福田、北京奔驰、北京现代等自主及合资品牌),北汽集团将充分发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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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平台优势,根据未来各车型项目推动与发行人进一步深化合作,积极推动发行人产品向北汽集团其他品牌渗透。
在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自身
商业安排的前提下,北汽集团同意:1、北汽集团或关联企业出现相关的项目需求时,北汽集团将积极向发行人分享相关信息;2、在同等条件下,北汽集团将积极推荐发行人作为合作伙伴,共同推进项目的进展,发行人积极配合北汽集团或关联企业的研发、生产及项目需求;3、在同等条件下,北汽集团将推动北汽集团或关联企业积极采购发行人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4、*北汽集团推进发行
人轮毂轴承产品进入北汽越野、极狐、享界等品牌供应商体系;优先推动轮毂轴
承项目三代球轴承Φ90、三代球轴承Φ94、锥轴承等平台的新项目定点开发及量
产项目降本贡献;* 在自动驾驶等前瞻技术方面推动发行人EHB/EMB/SBW用滚
珠丝杠产品进入北汽集团下属各品牌供应商体系,并实现共同开发,量产供货。
(二)加强产业链赋能及市场渠道拓展:北汽集团将充分发挥产业生态资源优势,积极推动发行人与北汽集团供应链伙伴的业务对接,拓展汽车零部件领域产业链协同合作机会,在业务市场拓展、核心产品采购、全产业链配套服务等维度探讨构建业务协作框架。同时,北汽集团积极协助发行人加深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发行人对接联络相关部门、举行推介交流会、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等,全面提升发行人在北汽体系的知名度。
(三)强化资本运作协同,建立长效机制驱动技术创新与联合研发
围绕各方各自优势,充分挖掘协同价值,合作开展投资与并购业务,发挥北汽集团汽车相关产业链资源优势,积极探索通过合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整合产业链资源,推动产业发展。各方同意建立定期会议工作机制,重点研讨联合开发项目、供应体系的优化升级、资本运作和投资合作等事项;针
对北汽集团旗下车型在新能源汽车专用轴承(电驱、轮毂、轮端)、轻量化、长
寿命等方面的技术需求,开展联合预研、同步开发与技术适配工作;北汽集团就相关诉求及时与发行人开展沟通反馈,发行人依托自身技术优势,为北汽集团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缩短相关项目的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联合攻克核心技术难题。”此外,北京安鹏科创基金近年来参与了大明电子(603376.SH)、联合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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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56.SZ)、优迅股份(688807.SH)、昂瑞微(688790.SH)、纳百川(301667.SZ)、埃泰克(603293.SH)、三瑞智能(301696.SZ)、振石股份(601112.SH)、天海
电子(001365.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及其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百分之五以上
出资额/表决权的主要出资人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北京安鹏科创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北京安鹏科创基金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北京安鹏科创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北京安鹏科创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
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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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主要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北汽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主要收益或损失仍由大型企业北汽集团享有或承担;*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7、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清能云创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清能云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清能云创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国电投清能云创股权投资(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7B7CA06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住所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
393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伏程红)出资额30100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4月30日营业期限2021年4月30日至204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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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范围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清能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清能云创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QS891,备案日期:2021年6月3日。清能云创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
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9259,登记日期:2015年3月11日。
根据清能云创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清能云创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3)出资结构
根据清能云创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6月1日,清能云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1:
注1: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创新投资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清能云创基金43.52%的份额,通过实际控制主体(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公司、1 鉴于清能云创基金的 LP 国电投科创基金和 LP 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穿透后涉及较多主体,
穿透后的股东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以外,仅涉及国家级、云南省等国有资本。因清能云创基金的股权结构难以完全展示,部分情况代以文字说明或者止于上市公司,详见下文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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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电投科创基金”))
持有清能云创基金23.26%的份额。
注2:云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能源
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云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由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99%、云南云投等5家云南省属国有企业(云南云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云南溢能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信用增进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4.98%、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03%,上述直接股东的最终实施控制主体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
省国资委、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穿透到最终
的实施控制主体均为国资背景,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风险。
注3:国家电投集团直接持有国电投科创基金52.89%的份额,通过集团7家全资子公司持股18.65%,通过9家集团控股单位和2家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共计持股28.46%。国电投科创基金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注4:国家电投集团通过7家全资子公司持有国电投科创基金18.65%的股份,该7家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
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
司、国电投(广东)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
注5: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电投集团直接持股94.1711%,其他股东情况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4690%,其为甘肃省国资委间接持股100%的公司;*陕西省水电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3599%(其股东情况为:陕西省国资委间接持股81.7633%,中国信达(01359.HK)直接持股8.6571%,建设银行
(601939.SH)间接持股8.6571%,宁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间接持股0.3061%,汉中市国资委
间接持股0.2566%,安康市财政局间接持股0.1880%,岚皋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事业单位)间接持股0.1104%,陕西省水利厅间接持股0.0395%,国务院间接持股0.0144%,财政部间接持股0.004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间接持股0.003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间接持股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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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6:中国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新能源”)通过TIANHAN
DEVELOPMENT LIMITED(天瀚发展有限公司)、SMARTJOY LIMITED(智光有限公司)、
WELL DRAGON INTERNATIOANL LIMITED(汇龙国际有限公司)、TIANHONG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天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FORTUNE JADE INVESTMENTS LIMITED(玉福投资有限公司)、创能投资有限公司(POWERWILL INVESTMENT LIMITED)、香港中电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TIN SU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LIMITED(天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家公司持有中电国际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100%。中国电力新能源由国家电投间接持股88.31%,其他股东情况为:*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58%,其为国务院国资委间接持股100%的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2.86%,其为中国能建(601868.SH)间接持股100%的公司;*其他小股东合计持股1.25%,占比极小,且对本次投资无重大不利影响,其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
注7:* 中国电力(02380.HK)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55.15%的股份;* 工商银行(601398.SH)与国务院通过北京诚通工
融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15.46%的股份;*中国人寿
(601628.SH)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股东为财政部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12.89%的股份;*农业银行
(601288.SH)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
10.31%的股份;* 中国银行(601988.SH)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6.19%的股份。
注8: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根据清能云创基金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清能云创基金逐级穿透后的最终持有人不存在自然人。
(3)实际控制人
根据清能云创基金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从控制权角度,国家电投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公司持有清能云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公司90.01%的股权;从出资份额角度,国家电投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公司、国电投科创基金合计间接持有清能云创基金66.78%的出资份额(国家电投集团实际控制主体所持份额按照100%计算,其他主体所持份额按照国家电投集团享有的权益比例计算,详见上文注1)。综上,清能云创基金为国家电投集团的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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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国家电投集团100%股权。因此,清能云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国家电投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使命,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
5月重组成立。国家电投集团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拥有光伏发电、风电、水电、核电、煤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全部电源品种,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是我国三代核电投资运营商之一。国家电投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中央企业兼并重
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注册资本350亿元。截至2026年3月底,资产规模2万亿元,员工总数13万人,所属二级单位68家,电力总装机突破2.92亿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占比73.66%,同时牵头负责“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重型燃气轮机”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承担近百项国家和地方部署的关键自主攻关任务,承担40个国家和省部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因此,国家电投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清能云创基金成立于2021年4月30日,主营业务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系大型企业国家电投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国家电投提供的书面确认,国家电投同意清能云创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并将大力支持本次战略合作。
根据发行人与清能云创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清能云创基金作为国家电投集团控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将致力于促进国家电投集团下属企业加强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依托国家电投集团的雄厚资本建立紧密的合作纽带。将积极协调国家电投集团相关战略资源,协助发行人与集团内产业单位开展对接交流,推动双方在技术研究、产品落地、产业应用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国家电投集团的产业生态优势,积极推进发行人与集团供应链伙伴的业务对接,拓展业务开展范围,为发行人在风电、高端装备制造、机器人、资本运作等领域提供战略资源赋能,合作内容如下:
(一)风电领域,依托发行人在风电轴承领域的技术积累,和清能云创基金
强大的风电开发运营能力,双方约定联合推进风电主轴轴承、风电偏变轴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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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齿轮箱轴承的产业链自主可控。此外,清能云创基金将积极协调国家电投集团内对口科研单位,协调双方技术与产业优势,共同推进可维护滑动轴承等先进技术研究及后续商业应用。
(二)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发行人充分利用其在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技术
积累和先进经验,为清能云创基金在核电自润滑轴承、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部件等领域提供技术赋能,助力清能云创基金建全产业供应链。清能云创基金协助发行人在核能、重型燃气轮机等方向寻找合适应用场景,推进高端轴承产品的科研、示范和推广应用领域。
(三)机器人领域,发行人利用其精密轴承和相关产品,协助清能云创基金
及相关产业单位加快电力领域高端机器人开发,同时清能云创基金将依托其应用场景,协助发行人产品加快在电力巡检、检修机器人等领域的应用拓展。
(四)资本合作领域,清能云创基金作为国家电投集团控制的投资基金,在
集团产业链整合、资产重组、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与资源。清能云创基金将积极发挥资本纽带作用,为发行人提供产业链资源对接等服务,助力发行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技术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外延式发展与产业链协同升级。”此外,清能云创基金近年来参与了大全能源(688303.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清能云创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清能云创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清能云创基金及其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清能云创基金百分之五以上出资额/表决权
的主要出资人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清能云创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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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能云创基金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清能云创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清能云创基金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清能云创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清能云创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
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
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主要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国家电投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出资结构稳定,不引入新合伙人。如确需引入新合伙人的,新增合伙人不享有或承担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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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8、湖南华菱迪策鸿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钢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鸿钢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钢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湖南华菱迪策鸿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4TDBNWXN
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D-40房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迪策润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2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21年5月27日营业期限2021年5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从事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投资活动;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经营范围
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鸿钢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鸿钢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QU273,备案日期:
2021年6月21日。鸿钢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湖南迪策鸿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00798,登记日期:2014年4月17日。
根据鸿钢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鸿钢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出资结构
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鸿钢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钢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3)实际控制人
根据鸿钢基金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鸿钢基金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投资有限公司、湖南迪策润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均由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钢铁集团”)控股。综上,鸿钢基金为湖南钢铁集团的下属企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湖南钢铁集团70.60%的股权。因此,鸿钢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湖南钢铁集团是湖南省属国有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下辖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核心全资子公司,以及华菱钢铁(000932.SZ)、华菱线缆(001208.SZ)两家上市公司。在高端特种钢材、轴承钢等领域,湖南钢铁集团具备国内领先的技术实力与市场份额。截至2025年末,湖南钢铁集团总资产2114亿元,净资产911亿元;2025年度,湖南钢铁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560亿元,净利润68.4亿元。因此,湖南钢铁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鸿钢基金是湖南钢铁集团体系内重要的产业投资平台,成立于2021年5月,
4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南迪策鸿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鸿钢基金由湖南钢铁集团旗下核心投资主体与产业单位共同出资设立,总认缴规模21亿元,实缴规模
13.34亿元。鸿钢基金主要围绕湖南钢铁集团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股权投资和参与
产业链伙伴的战略配售,投资领域涵盖高端制造、半导体、新能源、军工、通信芯片等领域,基金资产独立托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稳健。因此,鸿钢基金为大型企业湖南钢铁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湖南钢铁集团提供的书面确认,湖南钢铁集团同意鸿钢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认可并支持本次战略合作。
湖南钢铁集团作为发行人的客户,已与发行人在冶金机械轴承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2025年4月,湖南钢铁集团与发行人签署集团层面战略合作协议,确立战略优先、长期稳定、互惠双赢的合作原则,约定在技术、商务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协同;*湖南钢铁集团下属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已成功开
发高精度轴承钢等70余个高端品种,两项产品实现国内首次工业化应用,并于
2025年8月与发行人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围绕高端材料与核心部件开展深度协同。
根据发行人与鸿钢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技术联合研发与信息共享:以鸿钢基金的战略投资为契机,推动发行人与湖南钢铁集团下属企业及时通报各自产品在对方的使用情况、改进意见及
创新思路,共享最新科研、设计、制造及进口产品国产化替代等技术信息。围绕产品更新换代提供技术支持,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共同研发对双方有提升意义的专用产品,并在技术创新方面开展多层次合作。
(二)供应链战略协同与优先采供:鸿钢基金发挥产融结合的桥梁作用,促进发行人与湖南钢铁集团下属企业在轴承钢等高品质冶金原材料的供应保障与
冶金装备轴承应用领域深化合作。双方以共同发展为目标,遵循市场规律,平等协商价格、结算、服务等有关合作事宜,探索与推进全方位合作,努力扩大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实现优势互补与共同发展。
(三)产业投资与长期发展协同:鸿钢基金作为湖南钢铁集团旗下专注于产
业链伙伴合作的产业投资平台,将依托双方已有的战略合作框架,系统对接发行人与湖南钢铁集团下属企业的产业资源,积极探讨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领
4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域的共同投资机会。双方致力于通过本次战略配售进一步强化资本纽带,建立信息交流与定期互访机制,巩固和提升长期、稳定、共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此外,鸿钢基金近年来参与了三一重能(688349.SH)、时代电气(688187.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鸿钢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鸿钢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鸿钢基金及其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鸿钢基金百分之五以上出资额/表决权的主要出
资人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鸿钢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鸿钢基金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鸿钢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鸿钢基金2025年度审计报告,鸿钢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鸿钢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湖南钢铁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9、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金产业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金产业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3MAK4542918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1号楼联合大厦12B06-35
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家良)出资额49700万元成立日期2025年12月22日营业期限2025年12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4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范围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城金产业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BQQ03,备案日期:2026年2月25日。城金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青岛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33168,登记日期:2016年8月24日。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城金产业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4)出资结构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金产业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3)实际控制人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金产业基金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投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从收益权角度而言,青岛城投集团通过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全资控股
孙公司青岛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私募”)合计持有城金
产业基金60.18%的基金份额;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城投私募为城金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综上,城金产业基金为青岛城投集团的下属企业。
青岛城投集团系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城金产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青岛城投集团成立于2008年,是青岛市首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青岛城投集团下辖城市更新、交通发展、新能源、国际发展、金融控股、创业投
资、产城、产业园、商业资产、地产投资、官路水库、青岛航空、数字科技等十
三个直属公司,控股青岛双星(000599.SZ)、青岛控股(0499.HK)、锦湖轮胎
(073240.KS)三家上市公司,持有青岛机场、青岛港、青岛农商行等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青岛城投集团坚持匹配政府战略、服务民生需求,有力保障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通用航空等重大链主项目落地投产,加快布局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汽车零部件产业园等专业化园区。截至2025年末,青岛城投集团的总资产4432亿元,净资产1429亿元;2025年度,青岛城投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81亿元,净利润
10亿元。青岛城投集团是国内资产及收入规模排名前列的城投公司,拥有国内
AAA和国际BBB+(惠誉)、A+(联合国际)信用评级。因此,青岛城投集团为大型企业。
城金产业基金为青岛城投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城金产业基金为青岛城投集团布局战略新兴产业、赋能优质科创企业发展的重要投资载体之一,配合青岛城投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重点投向人工智能、高端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
等前沿产业领域目标公司。因此,城金产业基金为大型企业青岛城投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青岛城投集团提供的书面确认,青岛城投集团知晓城金产业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并对本次战略合作内容给予支持。
4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青岛城投集团是发行人的终端客户,已与发行人在风电轴承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青岛城投集团是经青岛市国资委核定将新能源产业投资运营列入主责主业的企业,目前新能源装机规模超300万千瓦,青岛城投集团风电装机的主要供应商金风科技、运达股份等是发行人的下游客户。
根据发行人与城金产业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深化产业链合作。青岛城投集团是青岛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资本运营与产融服务的主要平台,为青岛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围绕绿色能源、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开展产业和基金投资,例如青岛城投集团下属新能源集团目前风电装机量为840兆瓦,预计未来新增风电装机量1000兆瓦;青岛城投集团直接和间接参股多家半导体领域
龙头企业、航空航天主机企业等。青岛城投集团将协调旗下所属所投企业与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为发行人在风电轴承、半导体精密轴承、航空航天轴承、电机轴承等产品上提供客户资源支持,扩大产品市占率,持续提升供应链稳定性。
(二)拓展技术研发和新产品验证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
合各自的技术与平台资源,共同提升双方的技术创新水平。青岛城投集团及所属所投企业在新能源、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智能装备等行业有多年深耕的经验及技术积累。双方将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共同围绕高精密、长寿命、轻量化等轴承技术方向开展研发合作,并将各自的最新技术、最新产品优先推荐和推广于对方应用。
(三)加强多领域协同。发行人作为国内领先的轴承企业,行业前景广阔、龙头地位明显。青岛城投集团将积极与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双方将本着优势互补、依法合规原则,发挥各自优势,持续深化各领域交流。青岛城投集团将在供应链金融、资本运作等方面与发行人开展长期合作,为发行人未来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资本支持;同时促进旗下所属所投企业与发行人的人才交流,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促进双方人才梯队的搭建和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此外,城金产业基金近年来参与了展芯股份(301707.SZ)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城金产业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4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城金产业基金的间接出资人洛阳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洛阳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除前述情况之外,城金产业基金及其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城金产业基金百分之五以上出资额/表决权的主要出
资人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城金产业基金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其已知悉并了解城金产业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及拟认购金额的相关情况,且对此无异议。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城金产业基金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城金产业基金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城金产业基金截至
2026年3月31日的审计报告,城金产业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城金产业基金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
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4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
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主要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青岛城投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主要收益或损失仍由大型企业青岛城投集团享有或承担;*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0、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投资”)
(1)基本信息
根据徐工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徐工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徐州徐工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01586611852K住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一区法定代表人陆川注册资本22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3日营业期限2011年11月23日至2031年11月22日
投资与资产管理(非金融性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财务
经营范围顾问业务;商品经纪与代理;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4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徐工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徐工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徐工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徐工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比例(%)
元)
1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25000.00100.00
合计225000.00100.00经核查,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0425.SZ。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5月21日,徐工机械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持股比例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股)(%)
1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46973.9321.09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7344.606.60
3天津茂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867.586.22
4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58199.084.97
5湖州盈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795.713.14
6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24072.962.06
7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6952.251.4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811618.100.99
产品-005L-CT001沪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911427.250.98
022L-CT001深
平安资管-招商银行-平安资产开阳5号资产管
109363.110.80
理产品
4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持股数量(万持股比例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股)(%)
合计565614.5748.30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徐工投资的公示信息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徐工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徐工机械,实际控制人为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徐工机械是工程机械行业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千亿级龙头企业,是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标志性品牌,是工程机械行业内领先的全系列工程装备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徐工机械位居全球工程机械行业前列,荣登“Yellow Table 2026”全
球第三、国内第一;稳居国内行业第1位,并且是唯一跻身全球工程机械行业前五强的中国企业,连续七年、国内行业唯一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位列第376位。截至2025年末,徐工机械总资产为1720.79亿元,净资产为619.31亿元;2025年度,徐工机械实现营业收入1008.23亿元,净利润66.86亿元。因此,徐工机械属于大型企业。
徐工投资系大型企业徐工机械的下属企业,成立于2011年11月,注册资本
22.5亿元,截至2026年5月22日,徐工机械累计实缴6亿元注册资本。徐工投资是
徐工机械下属专业的产业投资平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徐工投资总资产为
69487.45万元,净资产为69479.99万元。
徐工机械作为发行人的客户,已与发行人在工程机械轴承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购买发行人的滚动轴承等产品用于起重机、履带吊等设备。
根据发行人与徐工机械、徐工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在同等市场条件及不违反徐工机械现有合同履约义务前提下,徐工机械承诺优先采购发行人的滚动轴承、关节轴承等产品;发行人承诺优先保障对
徐工机械的产品供应,并在长期合作中体现战略互惠原则。
(二)如终端客户指定采用发行人产品及服务,徐工机械应积极响应客户需求,确保发行人产品与服务得以顺利应用。
5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各方将充分依托各自行业领先优势及深耕领域积累的优质供应商、客户资源,建立常态化资源共享与业务联动机制,在资本运作、投资经验、项目管理、资源协调等方面深度协同、相互赋能;同时优先向对方互荐优质投资标的与
产业项目,拓展合作渠道、挖掘发展机遇,持续放大产业协同、产融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四)双方承诺在战略层面相互支持,共同推进国内外市场拓展,协同提升整体竞争力与合作价值。”此外,徐工投资近年来参与了海安集团(001233.SZ)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徐工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徐工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徐工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徐工投资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表决权的主
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徐工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徐工投资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徐工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徐工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徐工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徐工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5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徐工机械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1、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
(1)基本信息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兵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9535703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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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818室法定代表人史艳晓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3月18日营业期限2014年3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经营范围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兵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兵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持有中兵投资100%的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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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持有兵器工业集团100%的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兵器工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中兵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兵器工业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兵器工业集团为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骨干央企,是各大军工集团中唯一一家面向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信息支援部队以及武警公
安提供武器装备和技术保障服务的企业集团,除了为陆军提供坦克装甲车辆、远程压制、防空反导等主战装备之外,还向各军兵种提供智能化弹药、光电信息、毁伤技术等战略性、基础性产品。同时,兵器工业集团积极推进军工技术民用化、产业化,集中力量打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设备、铁路产品、石油化工、特种化工、民爆、光电信息、北斗产业、智能制造、应急产业等先进制造业板块和贸
易流通、工程技术管理、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板块;大力发展军贸、战略资源
开发、国际工程承包、产品出口及技术引进等国际化经营业务。截至2025年末,兵器工业集团总资产6605.47亿元,净资产2693.62亿元;2025年度,兵器工业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740.47亿元,净利润127.17亿元。因此,兵器工业集团为大型企业。
中兵投资系大型企业兵器工业集团的下属企业,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是兵器工业集团全资二级公司,是兵器工业集团专业产业投资平台,业务包括资本运作、股权投资、金融服务三大平台。主要围绕集团产业链开展资本运营、股权投资、金融投资、融资租赁、跨境投融资等业务,下设中兵股权、中兵财富、中兵顺景、中兵租赁、中兵国际等多个平台。截至2025年末,中兵投资总资产364.63亿元,净资产172.74亿元;2025年度,中兵投资实现营业收入6.54亿元,净利润4.27亿元。
兵器工业集团作为发行人的客户,已与发行人在航空及军工轴承、装备轴承、汽车轴承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向兵器工业集团多家下属企业配套大型货运无人机高端航空轴承、装甲车辆军工轴承、汽车轴承和通用轴承等。
根据发行人与兵器工业集团、中兵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5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业务和产品合作。发行人与兵器工业集团合作紧密且历史悠久,长期以来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多家单位在高端装备轴承、汽车轴承等领域开展联合
研发、产品供应合作。主要覆盖军工轴承、发动机轴承等方面。中兵投资作为兵器工业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是西安爱生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装备龙头企业的重要股东,同时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多家科研生产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
本次合作期间,中兵投资将依托兵器工业集团产业布局优势,积极促进发行人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单位持续扩大高端轴承领域应用合作;同时发行人将积极发挥
自身技术优势,为兵器工业领域有关单位提供高质量产品与服务。
(二)技术和研发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各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与
平台资源,共同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和人才交流合作。中兵投资将发挥自身及兵器工业集团在高端装备、特种车辆、无人系统等行业多年深耕的经验及技术积累,促进兵器工业集团有关院所单位与发行人适时开展进一步的技术研发合作,并将各自的最新技术、最新产品优先推荐和推广于对方应用,共同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制造成本。同时,中兵投资将积极协助发行人与兵器工业集团有关部门、下属科研及生产单位对接,通过常态化高层互访、专业技术交流会、产品展示会、开展联合创新攻关等多种方式,推动双方高端轴承技术水平进步。
(三)金融资源与服务支持。中兵投资作为兵器工业集团产业投资与资本运
作专业平台,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多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以及全面的专业能力,可为发行人提供再融资、收并购等资本运作的方案设计、定制化咨询服务等,并且,中兵投资凭借广泛的资本市场资源网络,还可协助发行人高效对接券商投行、公募基金、保险资管等优质机构投资者,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融资效率。助力发行人高质量发展。”此外,中兵投资近年来参与了展芯股份(301707.SZ)、陕西华达(301517)、颀中科技(688352)、友升股份(603418)、有研复材(688811.SH)、天海电子
(001365.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中兵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5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兵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兵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中兵投资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表决权的主
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兵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兵投资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兵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兵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兵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兵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本次
5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兵器工业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2、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资本”)
(1)基本信息
根据中节能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节能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34422872XK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宏康东路37号院12号楼601、602、501法定代表人殷伟贤注册资本50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年5月21日营业期限2015年5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经
专项审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经营范围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料);企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中节能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节能资本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
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
5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节能资本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节能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节能资本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节能资本是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节能”)的全资子公司,中国节能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中节能资本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节能,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节能是我国节能环保领域规模大、专业全、综合实力强的旗舰企业,主营业务涵盖节能与清洁供能、生态环保、新能源、大健康产业、前瞻性战新产业
和战略支持板块。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节能已形成了独特的专业优势,在固废处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修复、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健康产业、
工业节能、建筑节能等领域处于行业前列,可为客户提供涵盖设计咨询、工程建设、技术研发、装备制造、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一体化服务的节能环保综合解决方案。截至目前,中国节能拥有700余家子公司,其中包括6家上市公司,业务覆盖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及境外110个国家和地区。因此,中国节能属于大型企业。
中节能资本成立于2015年5月21日,是中国节能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
5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0亿元,实收资本27.26亿元。作为中国节能战略支持板块的一员,中节能资本自
成立以来,始终聚焦“创新产融结合、支持集团主业发展”这一中心任务,以绿色金融为特色,重点在节能环保领域开展金融服务,持续打造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财务投资平台、产业基金发展平台、产业金融服务平台。中节能资本业务板块覆盖本级投资业务、产业基金业务和产业金融服务业务,涵盖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因此,中节能资本为大型企业中国节能的下属企业。
根据中国节能出具的书面文件,中国节能同意中节能资本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并将统筹协调内部资源,推进落实战略合作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中节能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强化产品合作:发行人可提供全系列、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配套的风力发电轴承产品,客户覆盖国内主要风机厂商,中节能资本将协调中国节能下属节能风电公司,在未来风电设备的采购过程中,推动供应商积极使用发行人的风电轴承产品,加强战略合作关系。
(二)深化业务合作:双方基于“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
各自在技术研发、项目资源、场景应用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动清洁能源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共同探索新能源项目开发机会,重点在储能、绿电直连供能等方向深化战略协同。”此外,中节能资本近年来参与了三一重能(688349.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中节能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节能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节能资本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中节能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表决权
的主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节能资本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中节能资本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节能资本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节能资本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节能资本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节能资本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
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中国节能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
6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3、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资管”)
(1)基本信息
根据东风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风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东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584887513R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邓文辉注册资本28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8日营业期限2011年11月28日无固定期限资产经营管理;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土地开发及整理;国
际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服经营范围务和售后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东风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风资管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6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东风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风资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东风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风资管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集团”)全资子公司,东风集团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控股。
因此,东风资管的控股股东为东风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东风集团是以汽车制造、销售、服务和技术研发为主业的商业一类央企,前身是始建于1969年的第二汽车制造厂。东风集团产业链齐全、产品系列丰富,主要产品覆盖豪华、高档、中档和经济型各区隔,业务涵盖全系列商用车、乘用车、军车、新能源汽车、关键汽车总成和零部件、汽车装备、出行服务、汽车金融等。
因此,东风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东风资管作为东风集团的产业投资和资本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围绕汽车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开展股权投资及股权管理业务。自成立以来,东风资管经营状况稳定,投资收益良好,聚焦新能源、智能化两大赛道重点投资布局,赋能集团主业。因此,东风资管为大型企业东风集团的下属企业。
东风集团作为发行人的客户,已与发行人在汽车轴承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
根据发行人与东风集团、东风资管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产品供应合作:东风集团与东风资管凭借在汽车生产规模与产业布
6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局上的优势,将积极协调东风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洛轴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汽车轴承产品采购和产业链配套等方面的合作,致力于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发挥战略协同效应。东风集团与东风资管将积极协助洛轴股份在原有的良好合作基础上,继续提升在东风集团汽车轴承产品的合作规模,并协调内部资源,与洛轴股份进行深度合作,以促进洛轴股份市场占有率提升。东风集团与东风资管将积极协助推进洛轴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与东风集团下属公司如奕派科技、岚图、东
风商用车、智新科技、东风零部件等业务板块进行对接,深度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拓展洛轴股份与东风集团的业务配套合作水平。推动洛轴科技进入东风集团奕派科技、岚图、奕境等品牌供应商体系,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规则的前提下,以支持洛轴股份发展,促进市场占有率提升。同时在自动驾驶等前瞻技术方面推动洛轴科技EHB/EMB/SBW用滚珠丝杠产品在东风集团下属各品牌实现共同开发,量产供货。
东风集团与东风资管将积极协调东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技术、成本和品质
等满足的条件下,继续与洛轴股份开展战略合作,将洛轴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作为汽车轴承产品的意向供应商之一,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规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购洛轴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产品,以支持洛轴股份发展,促进市场占有率提升。同时洛轴股份将以最优、最具有竞争力的技术、成本和品质对东风集团及其下属主机厂供货,协助东风集团及其下属主机厂降低成本、提升品质及市场竞争力。
(二)技术和人才合作:东风集团与东风资管应充分发挥作为产业投资人的
资源优势,搭建沟通、对接平台,帮助洛轴股份对接东风集团相关技术及业务板块,加强技术及业务板块的交流、对接和合作。双方应主动开放自身能力和业务优势,分享所在行业最新的相关资讯信息,共同开展创新领域相关课题探索和研究。
东风集团与东风资管将积极协助推进洛轴股份与东风集团研发总院开展合作,推进共同参与新项目的预研,洛轴股份参与共同研发,提供相对应产品的技术支持。双方探讨在研发层面建立日常的互动机制和技术专家交流机制,共同讨论技术发展方向。
双方也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邀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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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专家、企业内部技术骨干等交流合作,内容涵盖前沿技术讲解、项目实战经验分享等,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
(三)其他领域合作:双方应以互为对方提高业务收入、创造收益为目标,同时根据自身发展要求,结合自身能力,协商开展在相关领域的业务合作,具体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此外,东风资管近年来参与了天有为(603202.SH)、埃泰克(603293.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东风资管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东风资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风资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东风资管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表决权的主
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东风资管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东风资管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东风资管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东风资管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东风资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东风资管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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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东风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4、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气投资”)
(1)基本信息
根据东气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气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49463237住所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法定代表人胡卫东
6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161500万元成立日期2006年12月28日营业期限2006年12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投资与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经营范围动);企业管理机构、其他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东气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气投资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东气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气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东气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气投资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东方电气集团100%股权。
因此,东气投资的控股股东为东方电气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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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集团是中央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责任,是全球最大的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之一,为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成套设备和工程承包业务,出口能源装备规模超过1亿千瓦,从1994年起连续入选ENR全球250家最大国际工程承包商之列,
2024年全球排名第80位。东方电气集团目前形成了“六电并举、六业协同”的产业格局,产品包括风电机组、太阳能发电设备、水电机组、核电机组、火电机组(燃气轮机发电、清洁高效煤电)、控制系统、环保设备、工业化工装备、氢能
及燃料电池、储能装备、新材料等,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能源装备、绿色低碳装备、高端智能装备于一体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截至2025年末,东方电气集团总资产
1788.41亿元,净资产594.44亿元;2025年度,东方电气集团实现营业收入850.28亿元,净利润38.36亿元。因此,东方电气集团为大型企业。
东气投资系大型企业东方电气集团的下属企业,其作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营的专业化平台,依托东方电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配合东方电气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开展产业投资、资本运营、金融投资等业务。近年来,东气投资聚焦电力电气装备制造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以及能源体系的清
洁低碳、高效安全,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公司在投资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导向作用,通过直投或基金投资等方式,先后在氢能、光伏(含电站业务)、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投资企业超30家。截止2026年3月31日,东气投资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7.16亿元,净资产为19.06亿元。
根据东方电气集团提供的书面确认,东方电气集团同意东气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认可并支持本次战略合作。
东方电气集团作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已与发行人在风电轴承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东方电气集团控股企业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发行人风电轴承产品。
根据发行人与东气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研发领域深度合作。发行人将积极为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风电”)提供新品开发与测试验证服务。双方通过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共同投入研发资源,深化在大兆瓦风机主轴轴承、偏航变桨轴承、齿轮箱轴承等方面定制化正向设计、长寿命高可靠性轴承联合攻关、新品联合试验验
6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证等领域的合作,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共同推动技术升级与产品创新。
(二)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发行人作为东方电气风电的风电轴承核心供应商,东方电气风电未来依法依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三)资本合作。东方电气投资作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作平台,在东方电气集团产业并购、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东方电气投资将作为资本纽带,依托东方电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积极为发行人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作咨询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东方电气投资可通过上市后进一步资金支持、推荐相关产业海内外收购标的等方式,助力发行人产业整合。”此外,东气投资曾参与了固德电材(301680.SZ)、德力佳(603092.SH)、昊创瑞通(301668.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东气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东气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气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东气投资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表决权的主
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东气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东气投资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东气投资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东气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东气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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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气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东方电气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5、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能”)
(1)基本信息
根据三一重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三一重能的基本信息如下:
6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467455638XA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南雁路31号院1号楼1至3层101法定代表人李强
注册资本159333.6255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4月17日营业期限2008年4月17日至2028年4月16日
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风力
经营范围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三一重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一重能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经核查,三一重能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88349.SH。
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三一重能的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梁稳根56087.4945.73
2唐修国8649.387.05
7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3向文波7908.006.45
4毛中吾7908.006.45
5袁金华4695.383.83
6周福贵4151.703.39
7易小刚2965.502.42
8王海燕2630.222.14
9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三组合1958.881.60
10李强1428.381.16
合计98382.9380.22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三一重能公示信息及其提供的说明,截至2026年3月31日,梁稳根持有三一重能45.73%的股份,与三一重能股东唐修国、向文波、毛中吾、袁金华、周福贵、易小刚、赵想章、王佐春、梁林河、黄建龙为一致行动人,梁稳根为三一重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三一重能成立于2008年4月,主营业务为风电机组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风电场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业务。三一重能秉承“品质改变世界”的理念,坚持以“推动人类高效使用清洁能源”为愿景,致力于成为全球清洁能源装备及服务领航者。三一重能技术引领平价时代、大兆瓦市场,于2022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为688349.SH,发展再提速,入选“中国电气工业百强”、“北京制造业百强”,先后摘得“全国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全球首家风电行业灯塔工厂”等多项荣誉,逐渐成为中国风电的“中流砥柱”。截至目前,三一重能员工超过7000人。
近年来,三一重能销售持续快速增长,品牌形象不断提升,市场占有率持续扩大,三一重能产品的年装机容量从2019年的0.7GW,增长至2025年的超过15GW国内市场份额突破11%。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统计,三一重能于2025年已成为全球综合排名第五、中国综合排名前五的风电整机商。截至2025年末,三一重能经
7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审计的总资产为453.72亿元,净资产为141.36亿元;2025年度,三一重能实现营业收入273.80亿元,净利润7.12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三一重能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37.15亿元,净资产为143.66亿元;2026年1-3月,三一重能实现营业收入39.85亿元,净利润1.79亿元。因此,三一重能属于大型企业。
三一重能作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已与发行人在风电轴承、工程机械轴承等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发行人向三一重能供应风电主轴轴承、齿轮箱轴承、偏航变桨轴承,就大兆瓦风电轴承新生产工艺开发进行联合部件验证,就电用轴承的性能稳定性与可靠性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双方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发行人与三一重能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研发与技术创新:双方同意加强风电用轴承等方面的合作,加强风电主轴轴承、齿轮箱轴承、偏航变桨轴承的应用和可靠性研究,大兆瓦风电轴承新生产工艺开发,联合进行部件验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
(二)质量控制:双方将协同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搭建质量互通预警机制,确保风电用轴承的性能稳定性与可靠性;双方将共同制定产品技术和质量要求,起草行业标准,通过持续的质量改进,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三)产业链协同合作:双方将以风电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为核心,建立紧密
协作机制,聚焦核心材料供应保障与供应链协同效率提升两大关键方向深化供需合作,为强化风电产业供应链韧性贡献合力。”此外,三一重能近年来参与了道生天合(601026.SH)、振石股份(601112.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三一重能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三一重能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一重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三一重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表决权的主
7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三一重能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三一重能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三一重能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三一重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三一重能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
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业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
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6、上海电气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创投”)
(1)基本信息
7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电气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电气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电气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MA1FP9RJ03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89号四层(三楼)320-323室法定代表人孙娴霏注册资本13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2月1日营业期限2018年2月1日至2038年1月31日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经营范围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海电气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电气创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
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海电气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电气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比例(%)
元)
1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5000100.00
合计135000100.00经核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集团”)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1727.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
3月31日,上海电气集团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7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持股数量(万持股比例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股)(%)
1上海电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40043.5441.19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 292030.33 18.79
3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49167.843.16
4申能(集团)有限公司15780.161.02
5新昌渊薮投资有限公司13361.520.86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2944.900.83
7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9471.170.61
8六安中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8419.950.54
9瞿理勇8263.790.5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自由现金
104285.880.28
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1053769.0867.81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电气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电气创投为上海电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上海电气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上海电气创投的控股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电气集团是全球领先的工业级绿色智能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始终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发展新质生产力、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专注于能源、工业两大主战场,从能源的生产与传输,到智能化的工业生产与自动化系统,再到“海陆空网油”全产业链,让科技创新有为,赋能千行百业,为人类美好生活创造绿色可持续价值。上海电气集团拥有超过120年的发展历史,始终坚定不移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之路,正成为原创技术的强劲引擎。
在关键技术领域,上海电气集团承担了多个国家关键“卡脖子”项目,近年来获得国家、上海市及其他省市级科学技术奖94项,创造了多个世界、中国以及行业
第一,荣获中国工业大奖,品牌价值达2285.65亿元,位列中国机械行业榜首。
7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电气集团的业务遍及全球,在能源领域,打造“风光储氢”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解决方案,构建遍布全球的“全方位”新型电力系统和“立体式”零碳产业园区,为世界带来全方位的能源革命;在工业领域,以扎实的极限制造能力聚焦船舶工业、陆上交通、航空航天、智能电网、油气化工五大核心产业链,同时提供工业母机及基础件、数字医疗、智慧楼宇等解决方案。面向未来,上海电气集团积极投身科技创新,布局未来能源装备、工业装备等高端前沿领域。上海电气集团于2005年首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H股上市,股票代码:
02727.HK;于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股票代码:601727.SH,正式成
为A+H股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末,上海电气集团总资产规模达3253.71亿元;
2025年度,上海电气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266.7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人民币12.06亿元。因此,上海电气集团为大型企业。
上海电气创投系大型企业上海电气集团的下属企业,于2018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13.5亿元,是上海电气集团专业从事科创投资业务的法人主体,亦是上海电气集团获得新技术、接触新领域的重要途径之一。上海电气创投挖掘与培育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新技术、新业务、新产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高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与技术。上海电气创投利用自身资本平台、投资资源、行业生态,为被投企业对接上海电气集团内外的业务合作资源与机会,在后续融资、并购整合、产业投资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协助。截至2025年年末,上海电气创投总资产5.17亿元,净资产5.13亿元。
根据上海电气集团提供的书面文件,上海电气集团同意上海电气创投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依托各自资源,推动战略合作。
上海电气集团作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已与发行人在风电轴承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具体为风电主轴承和偏航变桨轴承的应用。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电气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上海电气创投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与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配合开展日常业务对接、需求沟通与潜在项目拓展,依托双方在高端装备、新能源领域的产业优势,夯实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基本盘。
(二)依托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基础,上海电气创投充分发挥集团产业统筹优势,为发行人在上海电气集团体系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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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荐、对接其他业务合作资源、供需场景与优质项目机会,深化产业协同布局。
(三)依托上海电气创投在高端装备领域的产业技术储备与平台资源,双方
围绕风电轴承等核心零部件的产品迭代、工艺优化、可靠性提升等方向开展技术
交流、人才互访、联合技术研讨,共享行业前沿技术信息,助力发行人强化核心技术壁垒,提升产品的适配性与竞争力。
(四)上海电气创投利用自身资本平台、投资资源、行业生态,为发行人后
续股权融资、产业链并购整合、上下游产业投资布局等事项提供渠道对接、标的
研判、资源撮合等支持与协助,实现产融协同赋能。
(五)上海电气创投依托自身在智能制造、高端装备领域的产业投资布局与
项目储备,为发行人精准筛选、推荐优质上下游投资标的与外延并购项目,协助发行人完善产业链布局、强化核心技术壁垒,助力发行人提升行业竞争力与市场地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电气创投未参与过沪深两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上海电气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电气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电气创投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上海电气创投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海电气创投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结果,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程序,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上海电气创投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上海电气创投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上海电气创投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上海电气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
7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上海电气创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
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企
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企业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或损失由大型企业上海电气集团享有或承担。在本企业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本企业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7、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7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87号资管计划”)
7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7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共赢87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共赢87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7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产品名称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NK07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6年5月29日成立日期2026年5月25日到期日2036年5月24日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7930.00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6344.00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共赢87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共赢87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共赢87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6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共赢87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赢87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根据发行人与员工本人的确认,存在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之后入职的员工参与共赢87号资管计划的情况,相关员工的背景履历如下:
7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序姓名入职时间工作履历号
1.2017.08-2020.09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
监
1李洪杰2025-10
2.2020.10-2025.09人本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3.2025.10-至今发行人上海研究中心总经理
2张浩田2025-072025.07-至今发行人财务部骨干员工
1.2021.06-2022.05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2.2022.06-2023.04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
工
3武新科2025-073.2023.05-2024.12江苏淮安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4.2025.01-2025.06上海名师天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员
工
5.2025.07-至今发行人财务部骨干员工
4谢隆屾2025-012025.01-至今发行人财务部骨干员工
1.2020.09-2022.10镇江昱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2022.11待业
5赵昀璐2025-04
3.2022.12-2025.03洛阳维尔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4.2025.04-至今发行人财务部骨干员工
6王宇轩2026-052026.05-至今发行人财务部骨干员工
1.2022.07-2023.03郑州高途云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
工
7马宇腾2025-042.2023.03-2023.09待业
3.2023.09-2025.04河南乐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4.2025.04-至今发行人经济运行部骨干员工
1.2017.10-2022.05洛阳宁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员工
2.2022.06-2023.12洛阳君领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
工
8郭贝达2025-053.2024.01-2024.02待业
4.2024.02-2025.02洛阳冰岩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5.2025.03-2025.04待业
6.2025.05-至今发行人生产安全部骨干员工
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于2025年11月28日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
经核查,以上员工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曾经或者目前在主承销商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曾经任职的工作单位为发行人的股东,亦不存在最近五年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处任职的情形,其参与共赢
87号资管计划不存在突击入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共赢87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共赢87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共赢87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8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
(五)项的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共赢87号资管计划持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出具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并访谈相关人员,共赢87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共赢87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87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七、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8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本公司承诺,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
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87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
8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
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18、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88号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共赢88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共赢8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8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产品名称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NJ97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6年5月29日成立日期2026年5月25日到期日2036年5月24日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7240.00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5792.00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共赢88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
8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共赢88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共赢88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6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共赢88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赢88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根据发行人与员工本人的确认,存在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之后入职的员工参与共赢88号资管计划的情况,相关员工的背景履历如下:
序号姓名入职时间工作履历
1.2005.05-2008.10海格电气(惠州)有限公司质量工程
师
2.2008.10-2011.10精工研精密制品厂(惠州)有限公司
减速机设计工程师
3.2011.10-2015.06深圳市华莱士齿轮有限公司减速机研
发工程师
4.2015.06-2017.09深圳市红龙机电五金有限公司技术总
1杨命海2025-05
监
5.2017.09-2023.08深圳市万福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6.2022.08-2023.10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传动
高级工程师
7.2023.10-2025.04海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8.2025.05-至今发行人洛轴科技机器人传动开发中心技
术总监
1.2010.09-2013.02富晋精密工业(晋城)有限公司员工
2. 2013.03-2018.08 恩梯恩LYC(洛阳)精密轴承有限公
司员工
2侯鲁2025-06
3.2018.09-2019.02河南大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
4.2019.03-2025.05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5.2025.06-至今洛轴科技骨干员工
1.2023.07-2025.10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员
3聂傲男2025-11
2.2025.11-至今发行人新能源开发中心技术骨干
1.2015.10-2017.09洛阳启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2.2017.10-2025.10河南省润羽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市场
4兰红波2025-11部经理
3.2025.11-2026.04洛阳洛轴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
4.2026.05-至今发行人新能源开发中心骨干员工经核查,以上员工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曾经或
8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者目前在主承销商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曾经任职的工作单位为发行人的股东,亦不存在最近五年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处任职的情形,其参与共赢
88号资管计划不存在突击入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共赢88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共赢88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共赢88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
(五)项的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共赢88号资管计划持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出具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并访谈相关人员,共赢8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共赢88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88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
8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七、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本公司承诺,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
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8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十二、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88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
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19、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89号资管计划”)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共赢89号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共赢89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89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产品名称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NK16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备案日期2026年5月27日成立日期2026年5月25日到期日2036年5月24日投资类型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7280.00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5824.00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共赢89号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共赢89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共赢89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6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设立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共赢89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赢89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根据发行人与员工本人的确认,存在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之后入职发行人的员工参与共赢89号资管计划的情况,相关员工的背景履历如下:
入职发行人处时序号姓名工作履历间
1.2022.03-2025.03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1尤森源2025-04
2.2025.04-至今发行人热处理厂七车间骨干员工经核查,以上员工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曾经或者目前在主承销商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曾经任职的工作单位为发行人的股东,亦不存在最近五年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或者供应商处任职的情形,其参与共赢
89号资管计划不存在突击入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4)战略配售资格经核查,共赢89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用法
8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共赢89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共赢89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
(五)项的规定。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共赢89号资管计划持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出具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并访谈相关人员,共赢89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共赢89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89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七、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8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九、本公司不利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一、本公司承诺,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
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二、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89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
9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售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四、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
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五、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20、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若跟投,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法定代表人李旭东注册资本61000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7日营业期限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经营范围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中信建投100.00
合计100.00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信建投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8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设立的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而中信建投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属于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
(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5)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
9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中信建投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直接及间接合并持有本企业百分之五以上股权/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等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如中信建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应作出如下承诺:中信建投投资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信建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7)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如中信建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应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属于“依法设立的保荐人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公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将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公司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24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
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本次战略配售不违反适用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业务、资产、财产的任何法律法规;*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9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第(五)项,除上述《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不得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40%;四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证券数量、占本次发行证券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根据《实施细
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
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共有19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实施跟投,则共有20名投资者),战略配售对象为:1)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
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若跟投)。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24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17.13%。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960.00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40.00%。上述安排符合《实施细则》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40%;四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9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城金产业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若跟投),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9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发行人与19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实施跟投,则共有2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19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实施跟投,则共有2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
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9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一:共赢87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高级管理人
1王明杰洛轴股份公司副总经理120.001.5132
员
公司副总经理、董高级管理人
2陈明非洛轴股份120.001.5132
事会秘书员高级管理人
3赵铁成洛轴股份公司财务总监120.001.5132
员
4梁志强洛轴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110.001.3871
5董汉杰洛轴股份公司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110.001.3871
6陈元洛轴股份财务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7钱冀苏洛轴股份财务部部长助理核心员工55.000.6936
大型轴承事业部总
8朱战旗洛轴股份核心员工70.000.8827
经理大型轴承事业部副
9孙斌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总经理大型轴承事业部总
10张小刚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经理助理
11聂川川洛轴股份党群工作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党群工作部部长助
12杨雨峰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理
13邓玉清洛轴股份公司工会副主席核心员工70.000.8827
14田兴超洛轴股份东升公司副总经理核心员工55.000.6936
东升公司总经理助
15蔡振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理
16柴广才洛轴股份纪检监察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17谢兴会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任核心员工70.000.8827
18刘菁洛轴股份技术中心副主任核心员工55.000.6936
19王金成洛轴股份技术中心副主任核心员工55.000.6936
20耿涛洛轴股份技术中心副主任核心员工55.000.6936
21刘明辉洛轴股份技术中心副主任核心员工55.000.6936
22刘好洁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任助理核心员工55.000.6936
23张阳阳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任助理核心员工55.000.6936
24张晓磊洛轴股份进出口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70.000.8827
9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25焦雅新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助理
26王磊洛轴股份经济运行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27晋骏驰洛轴股份经济运行部副部长核心员工55.000.6936
精锻重工公司副总
28兰山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经理军工精密轴承事业
29曲琼洛轴股份核心员工70.000.8827
部总经理军工精密轴承事业
30黄萌阳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部副总经理军工精密轴承事业
31刘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部副总经理军工精密轴承事业
32郭鹏阁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部副总经理军工精密轴承事业
33程旭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部总经理助理洛轴科技公司总经
34焦晶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70.000.8827
理洛轴科技公司副总
35丁小玄洛轴科技核心员工55.000.6936
经理洛轴科技公司总经
36程少飞洛轴科技核心员工55.000.6936
理助理球轴承事业部副总
37刘纪昌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经理
38孙焕洛轴股份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核心员工55.000.6936
人力资源部部长助
39秦永晋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理
40李鹏洛轴股份设备动力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41杨俊涛洛轴股份生产安全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42姚举洛轴股份市场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43胡仁静洛轴股份市场部副部长核心员工55.000.6936
44贾媛媛洛轴股份市场部部长助理核心员工55.000.6936
特大型轴承事业部
45赵向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副总经理特大型轴承事业部
46姬晓飞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副总经理
47范胜勇洛轴股份铁轴公司副总经理核心员工55.000.6936
9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48高毓洛轴股份铁轴公司副总经理核心员工55.000.6936
49陶茜楠洛轴股份资本运营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50王兵兵洛轴股份物流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51田瑛洛轴股份物流部副部长核心员工55.000.6936
52彭合华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70.000.8827
销售总公司副总经
53焦阳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理销售总公司副总经
54刘丽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理销售总公司副总经
55朱林克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理销售总公司总经理
56王鹏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助理销售总公司总经理
57钱兵利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助理新能源开发中心总
58王海威洛轴股份核心员工70.000.8827
经理亚盛商贸公司副总
59雷磊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经理
60杨凯文洛轴股份业务拓展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61铁银娟洛轴股份业务拓展部副部长核心员工55.000.6936
62李会智洛轴股份战略发展部部长核心员工70.000.8827
63吕振伟洛轴股份战略发展部副部长核心员工55.000.6936
质量管理部部长助
64马琰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55.000.6936
理
65李汶倩洛轴股份财务部副部长核心员工55.000.6936
66宋华华洛轴股份技术中心副主任核心员工55.000.6936
上海研究中心总经
67李洪杰洛轴股份核心员工70.000.8827
理
68张绩文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69张浩田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70王佳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71武新科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72贾明明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9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73南瑞格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74底皓璞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75谢隆屾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76吕冠兰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77赵昀璐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78张艳丽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79李思琪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80张斌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81于振功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82耿芳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83王曦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84王璇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85王海霞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86李丹瑞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87赵娣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88郭燕好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89周李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0孙景霞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1祝恒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2陶斐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3申臻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4韩大富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5杨俊锋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6高瞻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7刘亚静洛轴股份财务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98王宇轩洛轴股份财务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党群工作部骨干员
99宋宪法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
10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党群工作部骨干员
100朱浩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党群工作部骨干员
101王新国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党群工作部骨干员
102李倩倩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党群工作部高级主
103王洪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党群工作部高级主
104李亮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党群工作部高级主
105蒋国庆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党群工作部高级主
106袁磊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党群工作部高级主
107孙海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党群工作部骨干员
108李鸽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纪检监察部高级主
109刘伟彬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进出口公司骨干员
110任英哲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进出口公司骨干员
111都刚屹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进出口公司高级主
112谭黎丹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
113杨佳欣洛轴股份经济运行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经济运行部骨干员
114马宇腾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经济运行部高级主
115董文哲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经济运行部高级主
116周丽萍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人力资源部骨干员
117崔婕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人力资源部骨干员
118夏雪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人力资源部骨干员
119牛颖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人力资源部骨干员
120赵润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
10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人力资源部骨干员
121张丹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审计合规部骨干员
122杨文龙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审计合规部审计高
123王中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级主管审计合规部法务高
124邵长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级主管生产安全部骨干员
125许艳丽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生产安全部骨干员
126高小兵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生产安全部骨干员
127李瑞良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生产安全部骨干员
128郭贝达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生产安全部高级主
129李慧惠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生产安全部高级主
130王于天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生产安全部高级主
131朱俊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生产安全部高级主
132陈敏洁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
133胡栋栋洛轴股份市场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134魏艳华洛轴股份市场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135郭焕姣洛轴股份市场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136张文斌洛轴股份市场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137王毅哲洛轴股份市场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资本运营部高级主
138张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资本运营部骨干员
139刘波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物资供应部骨干员
140陈少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物资供应部高级主
141王冠利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
142刘靖骜洛轴股份信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10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143姜旭磊洛轴股份信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044
144黄飞洛轴股份信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145王建波洛轴股份信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战略发展部骨干员
146张静晓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战略发展部骨干员
147杨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战略发展部高级主
148吴颖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战略发展部高级主
149魏喜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质量管理部质量监
150林海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造师质量管理部质量监
151薛进武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造师质量管理部骨干员
152钱晶晶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质量管理部高级主
153何萌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质量管理部高级主
154尉晋予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质量管理部骨干员
155娄莹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质量管理部骨干员
156徐军民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工
157李飞飞洛轴股份质量管理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044
质量管理部高级主
158郭成东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044
管
合计7930.00100.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洛阳LYC汽车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洛轴科技”)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10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二:共赢88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大型轴承事业部骨干
1王东利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员工大型轴承事业部高级
2黄俊锋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大型轴承事业部骨干
3赵银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员工大型轴承事业部骨干
4张大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员工大型轴承事业部骨干
5姚玉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员工大型轴承事业部纪委
6张家礼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大型轴承事业部高级
7袁耀东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大型轴承事业部高级
8王恒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大型轴承事业部高级
9张永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大型轴承事业部高级
10程志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大型轴承事业部高级
11刘旭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
12安锐洛轴股份东升公司技术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3赵春强洛轴股份东升公司技术骨干核心员工40.000.5525
东升公司技术高级主
14孙亚琼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
15王斐博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6李红彬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7金志立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8秦兴田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9王彤昀洛轴股份东升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20张海娟洛轴股份东升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21薛晔洛轴股份东升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东升公司纪委副书
22胡军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记、工会副主席
10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23齐建伟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24魏燕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25王雅楠洛轴股份东升公司技术骨干核心员工40.000.5525
26代冲冲洛轴股份东升公司技术骨干核心员工40.000.5525
27王晋东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28唐英傑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29崔振宇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0白海军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1丹乐萨洛轴股份东升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2王超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3王晓南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4曾朝凡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5王朋伟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6李顺辉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7汪永刚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8刘丹丹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39方慧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40董美娟洛轴股份技术中心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41杨晨星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42陈翠丽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43尚艳涛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44张佳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45姚颖才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46马家起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47彭飞雨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48李鑫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49张扬洋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0乔淑香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0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51高佳麒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2张飞宇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3牛丽丽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4王志远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5韩云星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6邹燕珍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7韩芳洁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8靳明月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59董小波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0史亚妮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1郝宇超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2王慧丽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3程亚兵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4冯霞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5李艺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6邓唤友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7时逸飞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8闪鹏飞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69佟予松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70邹治城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71王超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72张正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73马岩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74马有福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75张之昱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76陈宇鹏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77钟军会洛轴股份技术中心纪委副书记核心员工40.000.5525
78雷平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0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79李韶凡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0丁建强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1方靖文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2付力扬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3李冬颖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4赵翠翠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5刘云飞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6孔焕焕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7刘高杰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8赵国强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89郭飞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90石鹤洋洛轴股份技术中心技术骨干核心员工40.000.5525
91周琳洛轴股份技术中心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92姚腾飞洛轴股份金切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93张志杰洛轴股份金切厂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94王正勋洛轴股份金切厂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精锻重工公司技术骨
95吴大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干精锻重工公司技术骨
96张晓宾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干精锻重工公司技术骨
97冯建庆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干精锻重工公司技术高
98黄喆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级主管
99刘伟洛轴股份精锻重工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精锻重工公司高级主
100沈红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
101王治国洛轴股份精锻重工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精锻重工公司技术高
102陈学武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级主管
103刘娜洛轴股份精锻重工公司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04张雅琴洛轴股份精锻重工公司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0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精锻重工公司高级主
105张卫疆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精锻重工公司高级主
106孙立峰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
107于浩旗洛轴股份精锻重工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精锻重工公司高级主
108张向阳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精锻重工公司高级主
109王治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
110牛延斌洛轴股份军工管理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11杨文博洛轴股份军工管理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12蔡中峰洛轴股份军工管理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13吴焕洛轴股份军工管理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14巨恒伟洛轴股份军工管理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15堵鹏鑫洛轴股份军工管理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16王宗根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技术骨干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17徐卫东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技术骨干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18董建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高级主管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19亢亚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骨干员工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0张志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骨干员工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1郭丙杰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2赵建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3陈亚冲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4白景斌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骨干员工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5程春霞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骨干员工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6梁素祯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高级主管
10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7闫继山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高级主管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8赵璐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高级主管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29李献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高级主管军工精密轴承事业部
130苏杨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高级主管洛轴科技公司骨干员
131温金涛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工洛轴科技公司技术骨
132买宁波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干洛轴科技公司技术骨
133胡麟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干洛轴科技公司机器人
134杨命海洛轴股份传动开发中心技术总核心员工40.000.5525
监洛轴科技公司骨干员
135韩孟怀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工洛轴科技公司骨干员
136侯鲁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工洛轴科技公司高级主
137杨世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
138盛世忠洛轴科技洛轴科技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39贾帅领洛轴科技洛轴科技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洛轴科技公司高级主
140杜英杰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洛轴科技公司技术主
141张世兵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洛轴科技公司技术高
142常文辉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级主管洛轴科技公司技术骨
143宋钊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干洛轴科技公司骨干员
144秦川川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工洛轴科技公司骨干员
145杨向凯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工
146华松洛轴科技洛轴科技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洛轴科技公司高级主
147张运涛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
10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洛轴科技公司高级主
148胡彦伟洛轴科技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洛轴科技公司高级主
149易彤彦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洛轴科技公司高级主
150程亚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
151乔志刚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52张海涛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53张跃光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54秦旭丰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55王凤翔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56张子建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57梁勇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58杨海波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525
159陈东兴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60任士显洛轴股份铁轴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61宋继飞洛轴股份铁轴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铁轴公司纪委副书
162李会杰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记、工会副主席
163周慧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64王新军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65江中波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66王艳东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167赵先锋洛轴股份铁轴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525
新能源开发中心技术
168潘隆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主管新能源开发中心技术
169贾松阳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骨干新能源开发中心技术
170刘敬旭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高级主管新能源开发中心骨干
171程晓武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员工新能源开发中心骨干
172陈国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员工
1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新能源开发中心技术
173聂傲男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骨干新能源开发中心骨干
174兰红波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员工
175赵瑞兰洛轴股份亚盛商贸公司经理核心员工40.000.5525
亚盛商贸公司高级主
176刘咏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亚盛商贸公司高级主
177姚巍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亚盛商贸公司高级主
178李迎曦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亚盛商贸公司高级主
179马琳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亚盛商贸公司高级主
180张永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管亚盛商贸公司骨干员
181代启航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525
工
合计7240.00100.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1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附件三:共赢89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球轴承事业部技术骨
1李红兵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球轴承事业部技术骨
2王惠宝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球轴承事业部电机制
3白军阳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造部骨干员工球轴承事业部电机制
4张珂帆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造部骨干员工球轴承事业部电机制
5郭俊芳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造部骨干员工
6张建鹏洛轴股份球轴承事业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7路玮萱洛轴股份球轴承事业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球轴承事业部技术主
8王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
9上官涛洛轴股份球轴承事业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球轴承事业部骨干员
10石建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
11肖跃花洛轴股份球轴承事业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球轴承事业部纪委副
12宋庆晖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书记工会副主席球轴承事业部高级主
13梁龙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球轴承事业部高级主
14袁耀刚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球轴承事业部高级主
15韩勇杰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
16程宏伟洛轴股份热处理厂技术骨干核心员工40.000.5495
热处理厂七车间骨干
17陈萍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员工热处理厂七车间骨干
18尤森源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员工热处理厂七车间骨干
19刘志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员工热处理厂纪委副书记
20黄顺龙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会副主席热处理厂技术高级主
21韩万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
1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22王胜利洛轴股份热处理厂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23安静洛轴股份热处理厂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24彭红艺洛轴股份热处理厂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25杨春雷洛轴股份热处理厂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设备动力部技术高级
26程传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主管
27韩友成洛轴股份设备动力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28王凯洛轴股份设备动力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29邓淑月洛轴股份设备动力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设备动力部纪委副书
30韦丰彩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记工会副主席
31符亚萍洛轴股份设备动力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32李进洛轴股份设备动力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33丰日卓洛轴股份设备动力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34吕培培洛轴股份设备动力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特大型轴承事业部技
35赵瑞瑞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术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技
36陈云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术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37张建康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38赵正昭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39卞俊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40帅正一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41徐占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42周尊晗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43蒋腾飞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技
44赵泽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术高级主管
1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特大型轴承事业部技
45凌红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术高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46袁红卫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47位晓磊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48李伟治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49王志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0仝少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1费红兵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2张进朝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3梁治刚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4王佳楠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5曹宏波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6樊伟昌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技
57陈扬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术骨干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8马岩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59刘亚锋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60王甫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61杨福云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62许帅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63刘延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64孔明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
1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65司鹏飞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66孙冰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67梁靖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68孙天方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技
69张翼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术骨干特大型轴承事业部精
70王志洪洛轴股份密小转盘车间骨干员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71常蒙蒙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72边敬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73魏秀海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74李光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主
75刘震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纪
76庆世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骨
77吕丽萍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干员工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78鲁建奇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79郝建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80周亚飞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81王兵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82伏鹏龙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83安劲勇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84周宁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
1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85张娟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86欧阳辽东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特大型轴承事业部高
87周伟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
88孙琳洛轴股份物流部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89康小伟洛轴股份物流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90韩建涛洛轴股份物流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91彭秋阳洛轴股份物流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92段增辉洛轴股份物流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93王毅民洛轴股份物流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94马鄢洛洛轴股份物流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95韩宝冬洛轴股份物流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96李光普洛轴股份物流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97刘赟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98杨凯健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99张卫华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00晁国隆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01王俊明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02陈晓磊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03李松涛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04赵立杰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05吴燕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06郭英武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07张金成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08霍红卫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09曹秀丽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10李栋梁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11吴晓宏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112艾景冬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13邹民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14刘春燕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15马晨璐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16马晓强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17马文举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18郭同庆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19李云雷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0孙延伟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1刘宁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2刘飞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3徐晓辉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4朱煜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5蒋志勤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6张兴昌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7李爽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8马云龙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29刘文涛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0耑永生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1宋春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2青鹏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3周欣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4薛军波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5刘兵辉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6杨宏凯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7宋宇峰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8李晓斌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39黄河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1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
140薛锣锣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41李宏海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42张晓辉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43崔鹏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44魏勇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营销经理核心员工40.000.5495
145耿建强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46段陶丽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47贺湘瑾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48卢亚兵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销售总公司纪委副书
149张庆合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记工会副主席
150马玉烨洛轴股份销售总公司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51王倩雯洛轴股份业务拓展部骨干员工核心员工40.000.5495
152王震洛轴股份业务拓展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53赵琳洛轴股份业务拓展部高级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轴承保持架厂技术高
154李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级主管轴承保持架厂技术主
155韩文虎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
156符中明洛轴股份轴承保持架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轴承保持架厂纪委副
157宋玉芳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书记工会副主席轴承保持架厂高级主
158王世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保持架厂高级主
159张俊广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保持架厂高级主
160王振波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保持架厂高级主
161原浩博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滚动体厂骨干员
162牛利卫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轴承滚动体厂骨干员
163张旭锋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
1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任职单位/合高级管理人认购金额认购比例序号姓名职务
同签署单位员/核心员工(万元)(%)轴承滚动体厂骨干员
164王猛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轴承滚动体厂骨干员
165申通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轴承滚动体厂骨干员
166刘冬毅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轴承滚动体厂骨干员
167姜长生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工
168胡玎洛轴股份轴承滚动体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轴承滚动体厂技术主
169赵毛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
170肖添甜洛轴股份轴承滚动体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71葛新闯洛轴股份轴承滚动体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72刘胜杰洛轴股份轴承滚动体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73陆美熹洛轴股份轴承滚动体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174柳棒棒洛轴股份轴承滚动体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轴承滚动体厂纪委副
175耿朝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书记工会副主席
176张成洛轴股份轴承滚动体厂主管核心员工40.000.5495
轴承滚动体厂高级主
177王辉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滚动体厂高级主
178朱建民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滚动体厂高级主
179赵利建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滚动体厂高级主
180李宏奇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滚动体厂高级主
181郭建兴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轴承滚动体厂高级主
182张勇洛轴股份核心员工40.000.5495
管
合计7280.00100.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11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姝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刘莹莹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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