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鸿富诚 股票代码:301716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HFC Co. Ltd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福永东大道 7号 C栋一层至三层;腾丰四路11号 A栋、B栋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九月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诚”、“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6年 9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 ) 、 证 券 日 报 网 ( www.zqrb.cn ) 、 经 济 参 考 网(www.jjckb.cn)、金融时报(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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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492.2424 万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245.334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6.6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76.86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四)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属于“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C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之“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截至2026年9月10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
率为73.89倍。
截至2026年9月10日(T-4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2025 对应的静 对应的静 对应的静态年 2025 T-4日股年扣 态市盈率 态市盈率 市盈率(倍扣非前 EPS 票收盘价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EPS 非后 (倍)- (倍)- )-净利润扣(元/ (元/(元/股股) 扣非前( 扣非后( 非前后孰低股) ) 2025年) 2025年) (2025年)
301626.SZ 苏州天脉 1.3373 1.2800 295.25 220.78 230.66 230.66
301419.SZ 阿莱德 0.4240 0.4199 40.07 94.51 95.43 95.43
301389.SZ 隆扬电子 0.3661 0.3229 56.85 155.30 176.04 176.04
300684.SZ 中石科技 1.1304 1.1372 83.50 73.87 73.43 73.87
300602.SZ 飞荣达 0.6216 0.5396 38.37 61.72 71.11 71.11
688035.SH 德邦科技 0.7565 0.7007 74.95 99.07 106.96 106.96
平均值 82.29 86.73 86.84
资料来源:Choice,数据截至 2026年 9月 10日(T-4日)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注 1:2025年扣非前/后 EPS=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 2:计算平均市盈率时,剔除苏州天脉、隆扬电子异常市盈率情况;
注 3: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76.8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21.80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6年9月10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73.89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86.84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与行业内其他公司相比,鸿富诚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优势:
1、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始终重视技术创新,在产品研发和工艺技术上不断积累。公司持续深耕热管理及电磁屏蔽吸波等电子功能材料领域,经过多年发展,公司现已掌握多项核心技术,包括各类创新取向技术、粉体处理技术等,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相关核心产品性能指标参数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获得178项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72项,被评为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广东省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碳基导热垫片)、广东省电子器件热传导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凭借出色的技术创新能力,荣获国际R&D100创新奖等行业奖项,以及B1公司最佳协同奖、质量优秀协作奖等核心客户奖项。此外,公司还参与制定4项国家及行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3项。公司在坚持自主研发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外部产学研等技术合作,包括公司与华中科技大学设立“光电器件高效热管理技术联合实验室”;与深圳先进电子材料国际创新研究院设立
“鸿富诚-SIEM先进电子材料联合实验室”等,共同推动国产高端先进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
2、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依靠核心技术产品、可靠的产品质量以及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形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成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口碑,与众多优质客户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下游客户多为全球知名芯片龙头企业、消费电子制造商和品牌厂商、新能源汽车电子厂商等。上述制造商和品牌厂商对产品质量要求非常高,且设立了严格的供应商准入体系。
公司凭借碳基导热垫片、金属碳基复合材料等创新产品,成功进入全球芯片巨头高端导热材料供应链。与该等全球知名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为公司持续研发创新以及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致力于通过数字化管理,上线MES系统,建立MES智能工厂,精准把控各个环节。通过数据集成分析(生产过程系统防呆、数字化看板与分析)、物流条码追溯(全工序流程跟踪、全生产周期追溯)、全流程质量监管(设备状态实时监管、单件产品数字化质量检验),全面保障公司产品质量。公司对于产品质量的把控也得到了客户高度认可。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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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收益尚需一段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有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绩增速放缓或业绩下滑风险
受益于下游行业特别是 AI 算力基础设施爆发式增长,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70666.16 万元和 26419.92 万元,较
2024 年度大幅增长 114.34%和 276.99%,其中热管理材料及器件的销售收入为
56883.62 万元,较 2024 年度 19978.50 万元大幅增长,带动 2025 年净利润大幅增长。尤其是金属碳基复合材料得到头部客户认可从小批量测试迅速进入大规模量产,销售额达 19175.18万元,而上年度销售额仅 41.06 万元。虽然热管理产品下游 AI数据中心、智能汽车等领域总体上仍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公司也在积极拓展新的应用场景、开拓新的优质客户,目前公司在手订单也较为充足。
但公司认为 2025年度业绩超常规增长有一定特殊性。2026年 1-6月,发行人经审阅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43523.88 万元和 17534.3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6.29%和 103.12%,较 2025年度增速有所放缓。受以下因素的影响,未来公司存在业绩增速放缓甚至业绩下滑的风险:
(1)下游行业未来因市场供需变动、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出现资本开支
增速放缓,导致公司产品市场需求减弱、订单下降;(2)客户基于供应链稳定性考虑,积极开发备选供应商,以及同行业企业实现技术突破,都可能导致新竞争者加入从而加剧市场竞争程度;(3)公司研发不足或者行业技术迭代引发
下游客户对主流技术路线选择发生变化,导致公司现有主要产品及解决方案难以满足下游客户需求;(4)为支撑长期战略发展、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及巩固技
术领先优势,公司在推动现有产品技术迭代、优化工艺技术和产品性能的同时,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更需要面向未来 5-10 年的新材料前沿技术超前布局,因此未来几年公司势必加大研发投入;(5)目前 HBM 存储芯片短缺且未来 1-2年仍供应紧张,制约 AI芯片产品出货量增长或放缓其出货节奏,进而影响发行人产品销售;(6)受市场竞争、客户议价及规模量产等因素,发行人同型号产品在生产周期内呈现下降态势,若未来高附加值新产品迭代不及预期,原产品价格持续下行将对发行人销售价格、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的市场增长,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电子功能材料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发行人依托石墨烯导热垫片及金属碳基复合材料等核心产品,成功跻身全球头部 AI芯片企业热管理材料供应链,并实现批量供货。报告期内,来自境外客户收入占比持续提升,尤其是 2025年金属碳基复合材料的量产,使得外销主营收入占比达到 66.02%。由于该等产品量产时间相对较短,供应链地位尚需进一步稳固,同时产品附加值相对较高,吸引国际国内众多竞争者入局,相关核心产品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国际材料巨头企业在高分子基、金属基等热界面材料领域仍然占领高
端市场主要份额,并针对 AI芯片等高端热管理材料持续开展研发或并购,包括但不限于碳基方向的持续研发。公司虽然在垂直取向石墨烯导热垫片方面具备先发优势,但与国内外材料行业巨头相比,在业务体量、资金实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未来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和客户要求的不断提高,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未来公司无法持续加强技术和竞争优势,则存在市场份额和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对公司持续发展将产生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6.41%、52.32%和 65.56%。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是受技术优势、行业特点、市场竞争、客户性质、产品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过多年的持续研发和投入,公司形成了以石墨烯导热垫片、金属碳基复合材料等高端导热界面材料为核心的电子功能材料体系,能够有效解决高功率芯片翘曲等行业痛点,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且目前公司是行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业内极少数能够量产制备石墨烯导热垫片并实现规模应用的企业,并供应行业头部客户,竞争优势明显。
从细分产品看,报告期内公司热管理材料及器件毛利率分别为 49.83%、
59.23%和 72.93%,整体呈逐年上涨趋势,主要系金属碳基复合垫片、石墨烯导
热垫片等高附加值产品收入占比大幅提高所致;而公司屏蔽材料毛利率分别为
32.16%、33.98%和 30.03%,吸波材料毛利率分别为 57.86%、55.99%和 47.13%,均呈下降态势。公司整体毛利率的提升主要受高毛利新产品的结构替代效应影响,若未来高附加值新产品迭代不及预期、传统产品价格下行压力加大等情形,公司综合毛利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
期后毛利率方面,2026 年 1-6 月发行人经审阅综合毛利率为 68.15%,与
2025年度综合毛利率 65.56%总体保持稳定。未来随着能够量产石墨烯导热垫片
厂商陆续增加或其他竞品的出现,市场竞争将会加剧。若未来市场下游需求变化、竞争对手实现石墨烯导热垫片等核心产品研发量产突破、开发出其他技术
路线的新产品、新竞争者加入等导致竞争进一步加剧或者公司的经营策略、技
术实力、成本控制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以及受客户议价等因素影响,则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可能出现下降,或原材料价格上涨,而无法向下游顺利传导,无法抵御成本上升的不利影响,导致毛利率无法维持较高水平,甚至存在显著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四)贸易争端风险
公司热管理核心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AI高功率芯片、光模块)、智能汽车等领域。近年来,随着贸易争端加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关税、限制进出口、列入“实体清单”等多种方式或者制裁措施实行贸
易保护主义,尤其是在人工智能(AI)芯片领域,贸易管制政策呈现常态化、精细化、全球化升级趋势,对全球 AI芯片产业链及上游配套电子功能材料行业造成深远影响。贸易争端可能导致发行人出口成本因加征关税大幅上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下降,订单流失、出口规模缩减;可能引发技术壁垒、检验检疫标准提高、进口限制等非关税贸易壁垒,导致发行人产品无法进入主要出口区域市场,市场准入受阻;贸易争端发展具有较强不确定性,将使发行人经营决策面临较大挑战,经营管理成本增加,同时可能影响投资者信心及客户合作意愿,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对发行人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客户销售金额较大。若未来贸易争端持续恶化,可能会对公司境外市场销售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度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3.63%、48.23%和
66.70%,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存在向前几大客户集中的趋势,主要原因系公
司向该等客户供应石墨烯导热垫片及金属碳基复合材料等高端导热界面材料产品并持续放量。若公司该等客户受到国际或地区贸易环境的影响或由于行业景气度下降、同类竞品的出现,导致其向公司下达的订单数量或价格下降,则可能对公司的业绩稳定性产生影响。同时,若公司无法维护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与合作规模、无法有效开拓新客户资源并转化为收入,或出现重大客户流失风险,亦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随着供应链运行逐步成熟稳定,部分核心终端客户的采购模式由其直接下单逐步转为通过代工厂直接采购,可能导致公司前五大客户构成发生变动。
(六)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总体产品销售均价呈上涨趋势,主要系高附加值热管理产品(石墨烯导热垫片、金属碳基复合垫片)收入占比显著提升所致。但从细分品类来看,同一型号产品的销售价格在生命周期内总体呈下降趋势。发行人通过持续迭代产品性能、导入新产品、拓展新客户等方式,提升产品整体平均单价及销售收入,以使得产品价格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不排除受行业竞争格局、客户议价能力、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市场供需变化等因素影响,发行人产品价格存在下降的风险。
公司石墨烯导热垫片及金属碳基复合材料等高端热界面材料,凭借先进的产品性能,在目前高端热管理材料市场由美国、日韩、欧洲等境外同行业公司占据主导的竞争格局下,成功通过下游头部企业客户验证并进入其供应链体系,实现量产供应。未来若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同类竞品产生,而公司在产品性能、高端和境外市场拓展、客户开发等方面未能持续保持竞争力,则存在陷入市场价格竞争的可能,届时或将面临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产生不利影响。
(七)技术研发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热管理材料、电磁屏蔽及吸波材料,广泛应用于数据中
心(AI 高功率芯片、光模块)、智能汽车、5G 通信及消费电子等领域。公司主要产品的技术研发需要系统性地掌握材料配方和工艺技术等多个维度的关键技术,以及能够基于各应用场景定制解决方案的能力,涵盖化学、物理、机械工程与自动化等多个专业学科领域,要求材料厂商具备深刻的技术沉淀和产业化经验积累。
热管理材料方面,发行人确立了“以取向技术为驱动、多相复合为手段、界面优化为落脚点”的总体技术路线,开发更高导热性能的材料体系(由高分子硅基向金属基、碳基方向发展)、研发更优的高导热填料技术(高导热填料、定向排序)以及界面热阻控制技术,驱动热管理材料向更高性能、更稳定方向发展,满足 AI 高功率芯片、数据中心、高功率 IGBT等前沿领域对极致散热的需求;屏蔽材料方面,发行人主要围绕提升屏蔽效能、适应多场景及复杂环境、实现多功能集成等方向展开研发;吸波材料方面,主要向轻量化、高效宽频、环境适应性强、可定制化、绿色环保等方向展开研发。目前发行人在垂直取向石墨烯导热垫片、金属碳基复合材料等产品建立了较强的技术研发领先优势。
随着下游应用领域产品及技术的加速迭代,若公司未来在技术发展方向上未能做出准确判断,相关核心技术升级迭代放缓或无法持续创新,导致新产品的性能未能满足下游客户的应用需求,则公司将面临技术研发未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核心竞争力与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产品质量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数据中心(AI高功率芯片、光模块)、智能汽车、
5G通信及消费电子等领域,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质量及可靠性要求较高,生产端
具有制备过程复杂、工艺控制难度高等特性。随着下游行业及客户对产品性能要求不断提升,若公司产品出现大量质量缺陷,或上游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及可靠性问题,导致公司交付产品未能满足客户对品质的要求,则公司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客户合作关系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市场声誉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九)行业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为垂直取向石墨烯导热垫片、金属碳基复合导热材料,主要应用于高功率 AI 芯片装机及相关板卡测试。下游头部 AI 芯片厂商产品迭代节奏较快,通常每 1-2 年完成新一代芯片架构更新升级。AI 芯片在封装结构、功耗水平、热流密度层面持续更新,对热界面材料的导热性能、回弹适配性、成型尺寸及长期可靠性不断提出更高要求。
当前高端热界面材料行业并存高分子基、金属基及新型碳基等多条技术路线,各技术路线持续开展研发迭代,不断提升产品性能,行业整体处于技术持续迭代升级阶段。若公司未来未能持续匹配下游芯片更新节奏,及时完成配方优化、工艺升级及前沿技术储备,无法持续迭代产品以适配客户新一代产品;
或国内外竞争对手逐步突破产业化瓶颈,推出性能、成本更具优势的同类产品;
亦或行业短期内出现颠覆性导热材料及全新替代技术路线,将会导致公司现有产品竞争力弱化、产品适配性下降,存在无法顺利导入客户新一代产品线、存量市场份额被挤占的风险,进而对公司客户合作稳定性、经营成果及未来业绩增长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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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165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32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鸿富诚”,证券代码为“301716”。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12453343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 年 9月 29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年 9月 29日
(三)股票简称:鸿富诚
(四)股票代码:3017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492.2424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73.0606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45.3343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246.9081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
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61.9181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65.8082万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3.5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股)
孙爱祥 17996849 24.02% 2029年 9月 29日
赵建平 14593883 19.48% 2029年 9月 29日国投(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5681818 7.58% 2027年 9月 29日限合伙)
深圳市鸿富诚企业管理合伙 3768752 5.03% 2029年 9月 29日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2691588 3.59% 2028年 11月 29日首次公开 伙)
发行前已 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2308412 3.08% 2027年 9月 29日
发行股份 (有限合伙)
2029 年 9 月 29 日
社保基金湾区科技创新股权
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 1573371 2.10% (1460987股)2028 年 11 月 29 日(有限合伙)
(112384股)
深圳市若希投资有限合伙企 1539521 2.05% 2027年 9月 29日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同富诚投资合伙企业 1500000 2.00% 2027年 9月 29日(有限合伙)
深圳市鸿富诚企业咨询合伙 1263308 1.69% 2029年 9月 29日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非交易日顺延)
(股)厦门市深高投金圆人才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200000 1.60% 2027年 9月 29日伙)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1918 0.75% 2029年 9月 29日
深圳市鸿领企业管理合伙企 510000 0.68% 2029年 9月 29日业(有限合伙)
2029 年 9 月 29 日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 393343 0.53% (365247股)
司 2028 年 11 月 29 日
(28096股)
深圳市青松中小微企业发展 309055 0.41% 2029年 9月 29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市深高投圆兴投资合伙 300000 0.40% 2027年 9月 29日企业(有限合伙)
小计 56191818 75.00% -
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 664798 0.89% 2027年 9月 29日公司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60441 0.61% 2027年 9月 29日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460441 0.61% 2027年 9月 29日公司
首次公开 苏州东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460441 0.61% 2027年 9月 29日发行战略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
配售股份 850000 1.13% 2027年 9月 29日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50000 1.13% 2027年 9月 29日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 1873060 2.50% 2027年 9月 29日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小计 5619181 7.50%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5897843 7.87% 2026年 9月 29日首次公开
发行网上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658082 0.88% 2027年 3月 29日
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股份 6555500 8.75% 2026年 9月 29日股份
小计 13111425 17.50% -
合计 74922424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455号),2024 年和 2025 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7008.14万元和 26419.92万元,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HFC Co. Ltd.发行前注册资本 5619.1818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孙爱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年 5月 1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年 12月 2日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福永东大道 7号 C栋一层至三层;腾住所
丰四路 11号 A栋、B栋三层
邮政编码 518103
联系电话 0755-27327883
传真号码 0755-27327883-8060
互联网网址 www.hfcsz.com
电子信箱 ir@szemi.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证券事务部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杨健虹
投资者关系电话号码 0755-27327883-8060屏蔽材料的研发及销售;导热材料的研发及销售;吸波材料的研发及销售;超导热元器件的研发及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经营范围 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屏蔽材料的生产;导热材料的生产;吸波材料的生产;超导热元器件的生产。
主营业务 热管理、电磁屏蔽和吸波等先进电子功能材料及器件研发、产业化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所属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股本比例 券情况
1 孙爱祥 董事长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1799.68 49.39 1849.07 32.91% -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号 量(万股) (万股) 量(万股) 股本比例 券情况
2 赵建平 董事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1459.39 - 1459.39 25.97% -
3 袁超 董事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 - - -
4 范纯 董事 2025年 11月至 2028年 6月 - - - - -
5 窦兰月 董事、总经理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52.93 52.93 0.94% -
6 曹勇 职工董事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14.12 14.12 0.25% -
7 姜胜林 独立董事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 - - -
8 周卫华 独立董事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 - - -
9 符春林 独立董事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 - - -
10 董事会秘书、杨健虹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17.64 17.64 0.31% -
副总经理
11 周晓燕 副总经理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49.40 49.40 0.88% -
12 副总经理、财林翠玉 2025年 6月至 2028年 6月 - 49.40 49.40 0.88% -
务负责人
注 1:孙爱祥通过鸿富诚管理间接持股 17.64万股,通过鸿富诚咨询间接持股 30.74万股,通过鸿领管理间接持股发行人 1.00万股,合计间接持股 49.39万股。
注 2:窦兰月通过鸿富诚管理间接持股 52.93万股,曹勇通过鸿富诚管理间接持股 14.12万股,杨健虹通过鸿富诚管理间接持股 17.64万股,周晓燕通过鸿富诚管理间接持股 49.40万股,林翠玉通过鸿富诚管理间接持股 49.40万股。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孙爱祥,实际控制人为孙爱祥、赵建平。
赵建平为孙爱祥姐夫,两人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本次发行后,孙爱祥持有公司 24.02%股份,赵建平持有公司 19.48%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3.50%股份。同时,孙爱祥为鸿富诚管理、鸿富诚咨询和鸿领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鸿富诚 7.40%表决权。孙爱祥与赵建平合计控制鸿富诚 50.90%的表决权。
孙爱祥,男,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424196808******,高中学历。1987 至 1993 年,任保祥塑料厂负责人;
1993年至 1998年,任深圳好特胶粘材料有限公司销售;1998年至 2000年,任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立霸胶粘材料商行负责人;2002 年至 2008 年,任海盐海诚胶粘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2003 年 5月至 2021年 10月,任鸿富诚有限执行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总经理;2011年 4月至今,任重庆鸿富诚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 6月至今,任浙江鸿富诚执行董事、经理;2020 年 7月至今,任武汉肯达执行董事、经理;2021 年 10月至 2025年 6月,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2025年 6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赵建平,男,196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424196311******,高中学历。1992 年至 2006 年,任大杨山石料厂厂长;
2003 年 5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任鸿富诚有限监事;2003 年 10 月至今,任海盐
强盛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年 12 月至今,任海盐欣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6 月至今,任浙江鸿富诚监事;2021 年 10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孙爱祥、赵建平,与本次发行前一致。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发展,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鸿富诚管理、鸿富诚咨询和鸿领管理。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鸿富诚管理
发行人于 2021年 12月 27日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并同意按该办法
实施股权激励,鸿富诚管理是该次股权激励的实施平台之一。
鸿富诚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鸿富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爱祥
成立时间 2021年 7月 27日
认缴出资额 1068万元
注册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福永东大道 7号 C栋一层
鸿富诚管理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孙爱祥 普通合伙人 50 4.6816
2 郑家治 有限合伙人 150 14.0449
3 窦兰月 有限合伙人 150 14.0449
4 林翠玉 有限合伙人 140 13.1086
5 周晓燕 有限合伙人 140 13.1086
6 杨国莉 有限合伙人 120 11.2360
7 黄丽 有限合伙人 100 9.3633
8 杨健虹 有限合伙人 50 4.6816
9 朱燕平 有限合伙人 40 3.7453
10 曹勇 有限合伙人 40 3.7453
11 羊尚强 有限合伙人 35 3.2772
12 白吉拴 有限合伙人 20 1.8727
13 张延 有限合伙人 20 1.8727
14 赵云菲 有限合伙人 13 1.2172
2、鸿富诚咨询
发行人于 2021年 12月 27日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并同意按该办法
实施股权激励,鸿富诚咨询是该次股权激励的实施平台之一。
鸿富诚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名称 深圳市鸿富诚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爱祥
成立时间 2021年 8月 30日
认缴出资额 358万元
注册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福永东大道 7号 C栋一层
鸿富诚咨询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孙爱祥 普通合伙人 87.1246 24.3365
2 于洁 有限合伙人 49.8754 13.9317
3 詹杰凯 有限合伙人 40 11.1732
4 陈飞 有限合伙人 20 5.5866
5 曾长征 有限合伙人 15 4.1899
6 许权华 有限合伙人 12 3.3520
7 孙裕琴 有限合伙人 10 2.7933
8 梁小芳 有限合伙人 10 2.7933
9 杨松勇 有限合伙人 10 2.7933
10 董金兰 有限合伙人 10 2.7933
11 何宗虹 有限合伙人 10 2.7933
12 张雯 有限合伙人 10 2.7933
13 孙家宏 有限合伙人 10 2.7933
14 肖田香 有限合伙人 10 2.7933
15 余华强 有限合伙人 8 2.2346
16 陈晓芳 有限合伙人 8 2.2346
17 黄豪杰 有限合伙人 5 1.3966
18 张珍其 有限合伙人 5 1.3966
19 明华 有限合伙人 5 1.3966
20 贺西昌 有限合伙人 5 1.3966
21 赵耘锋 有限合伙人 5 1.3966
22 白期明 有限合伙人 5 1.3966
23 李园园 有限合伙人 2 0.5587
24 李长安 有限合伙人 2 0.5587
25 唐小兰 有限合伙人 2 0.5587
26 方晓 有限合伙人 2 0.5587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鸿领管理
鸿领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鸿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爱祥
成立时间 2025年 5月 26日
认缴出资额 457.98万元
注册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福永东大道 7号 C栋一层
鸿领管理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孙爱祥 普通合伙人 8.98 1.9608
2 王楠 有限合伙人 449.00 98.0392
4、限售安排
涉及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期安排 锁定期满前离职的股份处理安排
持股平台股份锁定:证券交
员工无过错情况下:可按照市场价格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鸿富诚管理 员工有过错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按月;
原始取得价格加计年化 5%的利息回购
员工禁售期:无
持股平台股份锁定:证券交 员工无过错情况下:原始取得价格加计 5%的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 利息;
鸿富诚咨询 月; 有过错或其他导致无法成为激励对象的:执
员工禁售期:股权激励之日 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公司员工)有权按照
至上市 36个月内 实际支付价格回购
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期:证券 员工无过错情况下:原始取得价格加计 5%的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利息;
鸿领管理 个月; 有过错或其他导致无法成为激励对象的:执
员工禁售期:股权激励之日 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公司员工)有权按照
至上市 36个月内 实际支付价格回购
注:持股平台锁定期指持股平台持有的鸿富诚股票的锁定期,员工禁售期指持股平台员工持有的合伙平台份额的限制转让期或服务期限。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并将于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
除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外,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第一大股
孙爱祥 17996849 32.03% 17996849 24.02%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东、实际个月控制人
赵建平 14593883 25.97% 14593883 19.48%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实际控制
定 36个月 人国投(广东)科技
成果转化创业投资 5681818 10.11% 5681818 7.58% 自上市之日起锁 -基金合伙企业(有 定 12个月限合伙)
深圳市鸿富诚企业 实际控制自上市之日起锁管理合伙企业(有 3768752 6.71% 3768752 5.03%定 36 人控制的个月限合伙) 企业深圳市远致星火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合 2691588 4.79% 2691588 3.59% 自取得股份之日伙企业(有限合 起 36 -个月伙)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308412 4.11% 2308412 3.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伙)从实际控制人处
受让的 1460987股,自上市之日社保基金湾区科技 起锁定 36个
创新股权投资基金 1573371 2.80% 1573371 2.10% 月; -(深圳)合伙企业 从非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 处受让的
112384股,自
取得公司股份之
日起 36个月深圳市若希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 1539521 2.74% 1539521 2.05%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个月
合伙)深圳市同富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500000 2.67% 1500000 2.0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12个月
伙)
深圳市鸿富诚企业 实际控制咨询合伙企业(有 1263308 2.25% 1263308 1.69% 自上市之日起锁36 人控制的定 个月限合伙) 企业厦门市深高投金圆
人才股权投资基金 1200000 2.14% 1200000 1.60% 自上市之日起锁 -合伙企业(有限合 定 12个月伙)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 561918 1.00% 561918 0.75% 自上市之日起锁 -
有限公司 定 36个月
深圳市鸿领企业管 实际控制自上市之日起锁理合伙企业(有限 510000 0.91% 510000 0.68%定 36 人控制的个月
合伙) 企业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从实际控制人处
受让的 365247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 393343 0.70% 393343 0.53% 月; -
资有限公司 从非实际控制人
处受让的 28096股,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个月深圳市青松中小微
企业发展投资合伙 309055 0.55% 309055 0.41% 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 -个月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深高投圆兴投资合伙企业(有 300000 0.53% 300000 0.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限合伙)参与战略
杭州阿里云飞天信 - - 664798 0.89% 自上市之日起锁 配售的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定 12个月资者参与战略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 - - 460441 0.61% 自上市之日起锁12 配售的投限公司 定 个月资者参与战略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 - - 460441 0.61% 自上市之日起锁 配售的投
术股份有限公司 定 12个月资者参与战略
苏州东山产业投资 - - 460441 0.61% 自上市之日起锁 配售的投
有限公司 定 12个月资者参与战略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 - - 850000 1.13% 自上市之日起锁12 配售的投投资有限公司 定 个月资者参与战略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 - - 850000 1.13% 自上市之日起锁 配售的投
团有限公司 定 12个月资者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参与战略
工参与深交所战略 - - 187306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 配售的投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定 12个月资者计划
- - 658082 0.88% 自上市之日起锁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定 6个月
小计 56191818 100% 62469081 83.3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 - - 5897843 7.87% 无限售期限 -份
网上发行股份 - - 6555500 8.75%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12453343 16.62% - -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合计 56191818 100% 74922424 100% -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21374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例
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孙爱祥 17996849 24.02%
月
2 14593883 19.4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赵建平
月
3 国投(广东)科技成果转化创业 5681818 7.5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月
4 深圳市鸿富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3768752 5.0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有限合伙) 月
5 深圳市远致星火私募股权投资基 2691588 3.59%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 36 个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月6 深圳哈勃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 2308412 3.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限合伙) 月
7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 1873060 2.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月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
1460987股,自上市之
社保基金湾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
8 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 1573371 2.10% 日起锁定 36个月;
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
伙) 112384 股,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个月
9 深圳市若希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1539521 2.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有限合伙) 月10 深圳市同富诚投资合伙企业(有 1500000 2.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限合伙) 月
总计 53527254 71.44%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战略配售整体情况
1、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
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561.9181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无需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其中,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87.306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374.6121万股,
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确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协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且不参与本次网上与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类型
名称 (股) (元) (月)
1 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 664798 51096374.28
术有限公司
2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460441 35389495.26
司
3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460441 35389495.26
份有限公司 或者长期合作愿景 12
4 苏州东山产业投资有限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460441 35389495.26公司
5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 下属企业 850000 65331000.00
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6 850000 65331000.00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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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序号 类型
名称 (股) (元) (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
7 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 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1873060 143963391.60 12
资产管理计划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5619181 431890251.66 -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参与规模与具体情况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187.3060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15860.00万元(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80%-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具体情况如
下:
具体名称: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年7月23日
备案日期:2026年7月31日
产品编码:SAGZ37
募集资金规模:15860.00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15860.00万元
管理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源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任职单位、职务、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序 任职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入职时间
号 单位 (万元) 额持有比例
1 孙爱祥 鸿富诚 董事长 核心员工 2003/05/13 2710 17.09%
高级管理
2 窦兰月 鸿富诚 总经理 2004/05/18 1820 11.48%
人员
副总经理/财 高级管理
3 林翠玉 鸿富诚 2004/04/20 1690 10.66%
务总监 人员高级管理
4 周晓燕 鸿富诚 副总经理 2005/05/14 1560 9.84%
人员
副总经理/董 高级管理
5 杨健虹 鸿富诚 2021/03/31 1365 8.61%
事会秘书 人员海外销售副
6 杨国莉 鸿富诚 核心员工 2013/03/14 1950 12.30%
总
7 曹勇 鸿富诚 研发总监 核心员工 2017/06/19 1040 6.56%
8 刘金明 鸿富诚 研发总监 核心员工 2024/04/10 845 5.33%
9 谭大治 鸿富诚 专家工程师 核心员工 2026/06/29 650 4.10%
美国市场总
10 钟建国 鸿富诚 核心员工 2026/06/20 520 3.28%
监
11 蒋锋 鸿富诚 销售总监 核心员工 2018/12/17 325 2.05%
12 董金兰 鸿富诚 品管总监 核心员工 2010/11/03 300 1.89%
13 张延 鸿富诚 工程总监 核心员工 2009/03/11 300 1.89%
国内销售副
14 郑家治 鸿富诚 核心员工 2017/09/26 260 1.64%
总
15 方晓 鸿富诚 项目经理 核心员工 2017/09/12 195 1.23%
16 羊尚强 鸿富诚 研发经理 核心员工 2014/05/07 130 0.82%
17 赵卫帼 鸿富诚 生产经理 核心员工 2016/02/17 100 0.63%
18 白吉拴 鸿富诚 制造总监 核心员工 2006/04/20 100 0.63%
合计 15860 100.00%
注 1: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80%-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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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1873.060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76.8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6.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6.3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1.4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1.8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本次发行市净率 2.88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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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87.306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374.6121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561.9181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561.9181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无需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917.842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
始发行数量为 393.3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根据《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1805.14391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262.2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655.592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0%;网上最
终发行数量为 655.5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41192162%,有效申购倍数为
7082.54611倍。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根据《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 2026 年 9 月 18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6531125股,缴款认购金额 501982267.5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24375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6555925 股,缴款认购金额 503888395.5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华源证券包销,华源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4375 股,包销金额为 1873462.50 元。华源证券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0.1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3963.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129638.16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6年 9月 22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852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 14325.2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10767.26
审计及验资费用 2171.60
律师费用 80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18.8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7.56
合计 14325.28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 7.6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29638.16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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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6.65元/股(按照 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3.59 元(按照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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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5年 12月 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6年 6月 30日及 2026年 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6年 1-9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之“(三)2026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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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营业部 766645000083
2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福永支行营业部 752345001854
3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福永支行 41-020100040080065
4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机场支行 44250100004600004972
5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深圳龙岗支行 86031110002725108
6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深圳生态园支行 75790645011000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6 年 9月 8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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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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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源证券认为,发行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晖
住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联系电话 027-51663158
传真 027-51663158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任东升
联系人 赖昌源、任东升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华源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
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赖昌源、任东升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赖昌源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华源证券投行业务二部总经理。
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参与和主持的项目包括:北鼎股份(300824)、联赢激
光(688518)等 IPO 项目;深天地(000023)要约收购、深华发(000020)收购项目、天桥起重(002523)重大资产重组、东方智造(002175)上市公司收
购等并购项目;生益科技(600183)非公开发行股票、保力新(300116)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大为股份(002213)2022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安达
(30090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沅江城投公司债等项目。赖昌源先生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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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东升先生:保荐代表人,工学硕士,华源证券投行业务一部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以来参与和主持的项目包括:士兰微(600460)IPO、天利高新
(600339)IPO、天宏纸业(600419)IPO、天富热电(600509)IPO、迪康药
业(600466)IPO、泸州老窖(000568)配股、方大炭素(600516)IPO、金路
集团(000510)股权分置改革、利尔化学(002258)IPO、川润股份(002272)IPO、天齐锂业(002466)IPO、天际股份(002759)IPO、天沃科技(002564)
非公开发行股票、雪峰科技(603227)非公开发行股票、朱老六(831726)精
选层挂牌、远翔新材(301300)IPO 等。任东升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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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年内本人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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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同时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窦兰月、曹勇、周晓燕、杨健虹、林
翠玉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
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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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
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7、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同时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
2、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29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年内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同时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创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年内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的,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并结合
公司的股价走势,参考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规则要求等因素综合判断决定。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此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哈勃科技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若希投资、同富诚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
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同时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深高投金圆投资、深高投圆兴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维科控股承诺如下:
“1、本企业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前 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股份,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晚者作为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同时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远致星火承诺如下:
“1、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晚者作为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
持有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不履行上述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
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同时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青松投资承诺如下:
“1、本企业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前 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股份,自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晚者作为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因此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深创投社保基金、创新资本承诺如下: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本企业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前 6个月内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
2、本企业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前 6个月内自非实
际控制人处取得的股份,自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上述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上述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同时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
预案“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在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
购相关规定,且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不会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自公司本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股票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为促使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升,但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公司已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可以终止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
司的董事(不包括未领薪非独立董事和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本次股票上市时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
资本市场系统性变化、行业周期系统性变化、公司业绩波动等不同因素对公司
股价所产生的影响,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一)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
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2个交易日内,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个交易日内,经有提案权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表决。如根据届时《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回购股份事宜的,则不再召开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股东会。
2、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
3、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
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公司回购股份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回
购股份予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注销或用于员工激励。
(三)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
司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触发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其符合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
及其将在董事会、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仍触发上述稳定股价条件的,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买入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买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买入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买入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3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该等人员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五)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第一部分的约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股价上涨而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视同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如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且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
2、公司实际控制人如已书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且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付实际控制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该实际控制人通知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
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面通知公司买入股份的具体计划并由公司公告,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公司有权自应付该等人员的税后现金分红或税后薪酬中暂时扣留与该等人员通知的各自拟
买入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或薪酬款,直至该等人员履行其义务。
4、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
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
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若未履行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承诺: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并自愿遵循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
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会表决的,本人将在相关股东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人将: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按该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在公司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承诺将在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并自愿遵循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遵守发行人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会表决的,本企业将在相关股东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本企业违反该预案,则本企业将: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现金分红,直至其按该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企业履行承诺期间,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
2、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在发行人股价达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企业承诺将在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5、公司的董事(不包括未领薪非独立董事和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公司的董事(不包括未领薪非独立董事和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窦兰月、曹勇、林翠玉、周晓燕、杨健虹承诺如下: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
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表决的,本人将在相关董事会表决时(如涉及)投赞成票,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人将: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现金分红和薪酬,直至其按该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自增持触发条件开始至本人履行承诺期间,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予转让。”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认
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届时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本人愿意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认定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届时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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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上述承诺。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或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窦兰月、曹勇、周晓燕、杨健虹、林翠玉、周卫
华、符春林、姜胜林、袁超、范纯承诺如下: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本人愿意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认定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1、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本企业愿意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认定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届时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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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或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奠定未来快速发展的基础
本次发行后,从短期来看,公司的资金压力和经营压力将随财务费用的降低和流动资金的补充得以缓解;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募投项目的建设落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得以巩固,为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奠定基础,能够有效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股东财富的保值增值。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并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1、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窦兰月、曹勇、姜胜林、周卫华、符春林、林翠玉、
周晓燕、杨健虹、袁超、范纯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钩。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若本公司未能执行的,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严格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本人承诺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若发行人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窦兰月、曹勇、袁超、范纯、周卫华、姜胜林、
符春林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严格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本人承诺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窦兰月、林翠玉、周晓燕、杨健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严格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严格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若发行人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企业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
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3、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窦兰月、曹勇、袁超、范纯、
周卫华、姜胜林、符春林、林翠玉、周晓燕、杨健虹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
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人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4、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企业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5、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国投创业、若希投资、同富诚投资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如本企业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其他股东深高投金圆投资、深高投圆兴投资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企业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哈勃科技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企业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深创投社保基金、创新资本、青松投资、维科控股、远致星火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对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本企业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
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因违反承诺而获得收益的,将归公司所有;
(4)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2、如本企业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
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作出将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鸿富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且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鸿富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鸿富诚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鸿富诚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1)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2)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鸿富诚;(3)将相
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4)其他对维护鸿富诚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方式;
4、若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鸿富诚及鸿富诚其他股
东造成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对鸿富诚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以下称“其他企业”)均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鸿富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鸿富诚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鸿富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企业作为鸿富诚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期间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不会经
营任何与鸿富诚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
3、本企业作为鸿富诚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期间,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鸿富诚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鸿富诚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立即通知公司,且本企业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鸿富诚。
4、如鸿富诚未来拓展其业务范围,与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
同业竞争情形,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避免竞争:(1)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2)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依法注入到鸿富诚;(3)将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5、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鸿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富诚及鸿富诚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鸿富诚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本企业承诺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属于鸿富诚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为止。”
(八)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的制
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应承诺。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预案的
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的具体措施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的相应承诺。
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预案
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企业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的具体措施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华源证券承诺:
“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因本保荐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华商律师承诺:
“如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如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国众联评估承诺:
“如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发行人上市后出现净利润下滑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
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单位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同)的企业(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如有)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
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谋取其他任何不正
常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义务,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本人承诺不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4、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公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股东会、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除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与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批准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6、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公司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鸿富诚咨询、鸿富诚管理、鸿领管理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企业(如有)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
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
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常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
不正当义务,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公司股东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公司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批准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6、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
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公司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投创业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
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常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义务,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公司股东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批准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6、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
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公司及其他股东道歉,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窦兰月、曹勇、袁超、范纯、
周卫华、姜胜林、符春林、林翠玉、周晓燕、杨健虹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下同)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如有)将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2、对于因客观情况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
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资金的情况。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常
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义务,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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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的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批准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5、必要时由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
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6、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
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及其股东道歉,并将各自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2、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外,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
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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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租赁物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或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上市前的租赁物业瑕疵而致使公司或其下属企业需要另寻租赁场所及/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
调查或整改要求而遭致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足额支付相关搬迁费用及其他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四)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孙爱祥、赵建平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承诺全额承担需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
罚款或赔偿款项。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追偿,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