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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纯应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将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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