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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纯应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717 证券简称:超纯应材 公告编号:2026-005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0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461539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1-26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6384615.00元变更为人民币101846154.00元,股本总数由76384615股变更为101846154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8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变更情况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日期】在深圳证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461539 股,券交易所上市。 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384615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846154.00元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工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 程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均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1846154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10%的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供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之十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通过。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上通过。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供 同 等 比 例 担 保 , 属 于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一)(三)(四)(五)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审议。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按《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追责。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 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

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 别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涉及以下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 涉及以下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以上; 份比例在 3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关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具体而言: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辞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止。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 息之前仍然有效,且其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 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前仍然有效且其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辞任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通知时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通知

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提前通知或缩短通知时间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母、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偶、父母、子女;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他人员。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日起生效。

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情况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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