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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纯应材: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3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邮政编码(P.C.):51804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委托,就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超纯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华泰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及其他外部战略投资者参与成都超纯应

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超纯应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1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

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

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2法律意见书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1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华泰创新(或有)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以下简称“鑫智时代”)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4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5公司(以下简称“高投电子”)

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6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存鸿图”)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7下简称“电控产投”)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以下简称“高新投创投”)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9“比亚迪”)

(一)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发行人和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

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间2026年5月29日备案时间2026年6月4日

备案编码 SANS07

募集资金规模17822.00万元

3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实际支配主体

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资管。

根据《华泰超纯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

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自行提供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

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综上,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资管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投资人情况

/对应资管拟认购实际序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职单位入职时间任职情况计划份额缴款金额上号核心员工

持有比例限(万元)

1柴杰超纯应材2005年8月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50.16%8939.00

2柴林超纯应材2008年6月董事、总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13.75%2450.00

4法律意见书

3202210董事、财务总周哲超纯应材年月高级管理人员5.89%1050.00

监、董事会秘书

4苏云飞超纯应材2009年11月成都生产厂长核心员工4.32%770.00

5段倩倩超纯应材2013年7月物资采购部经理核心员工5.28%941.50

6周海伦超纯应材2012年2月计划部经理核心员工4.32%770.00

7贾晶晶超纯应材2018年3月销售经理核心员工3.55%633.50

8张浩超纯应材2019年4月销售经理核心员工2.12%378.00

920242子公司龙瓷科技马明龙瓷科技年月核心员工1.96%350.00

总经理

10资深研发副总经贺小明超纯应材2026年1月核心员工2.75%490.00

1120253眉山厂厂长、龙郭靖龙瓷科技年月核心员工1.57%280.00

瓷科技研发经理

12李佳伟超纯应材2026年5月研发经理核心员工1.18%210.00

13宋子健超纯应材2019年6月工艺主管核心员工1.96%350.00

14柴军超纯应材2022年7月行政经理核心员工1.18%210.00

合计100.00%17822.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3:龙瓷科技系指成都龙瓷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名单、劳动合同、劳务协议、调

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贺小明因退休与发行人签订劳务合同外,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个税代缴单位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具备通过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确认函、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各份额持有人签署的确认

函、员工简历等资料,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周哲曾于2012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担任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之后入职发行人工作至今,该工作履历已经完整披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周哲虽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但其曾就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期间为项目经理,未担任合伙人,亦不属于发行人IPO审计项目团队成员,其离职后一直在发行人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入职发行人系职业发展规划,

5法律意见书

任职时间已超过3年,其参与发行人员工资管计划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除此之外,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不存在有证监会系统离职干部或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股东、原工作人员等关联方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简历、参与资管计划人员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存在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之后入职的员工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情形,发行人申报前12个月之后入职并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员工背景履历的核查情

况如下:

序姓名入职发行人时间工作履历号

1957年出生,博士学历,从事半导体行业二十余年,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担任北方华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VP级技术专家;2022年 6月至 2025

1贺小明2026年1月5日

年12月,担任江苏鲁汶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6年1月至今,担任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资深研发副总经理。

1988年出生,博士学历,2012年7月至2026年4月,担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

2李佳伟2026年5月7日

研发人员;2026年5月至今,担任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经理。

1990年出生,博士学历,2018年12至2025年3月,

担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高级工程

3郭靖2025年3月24日师;2025年3月至今,担任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厂厂长、龙瓷科技研发经理。

除贺小明曾任职的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是发行人的股东外,不存在以上三名员工入职发行人前曾任职的工作单位是发行人股东的情形,以上三名员工最近五年任职的工作单位涉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及供应商。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贺小明、李佳伟、郭靖出具的说明承诺函,三名员工入职发行人系职业发展规划,其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不存在突击入股和利益输送的情形。

4.批准和授权2025年7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6法律意见书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7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5.参与战略配售额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份额持有人

出具的调查表、资产证明、税收证明以及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等材料,以及对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访谈,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份额持有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及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的员工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规定,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属于《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7.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7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华泰资管提供的相关备案证明和承诺函,以及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华泰资管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

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战略配售方案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资管作为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资

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8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

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12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

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华泰创新(或有)

1.主体信息

根据主承销商、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控股或投资的法人独资)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234号法定代表人孙颖注册资本35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1日营业期限2013年11月21日至2033年11月20日

9法律意见书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酒店管理【分支机构经营】;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打

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

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经营范围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持股100%

根据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10法律意见书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四)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公司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八)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11法律意见书

(十)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十一)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证券,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

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四)本公司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选取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十五)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鑫智时代

1.主体信息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鑫智时代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177号 402-E室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6年5月29日营业期限2026年5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12法律意见书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鑫智时代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鑫智时代的确认,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集团”)持有鑫智时代100%股权,为鑫智时代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华虹集团51.74%的股权,华虹集团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一级控股企业集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华虹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此,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鑫智时代实际控制人。鑫智时代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资料,鑫智时代是华虹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集团企业管理。

华虹集团是中国拥有先进芯片制造主流工艺技术的国有8+12英寸集成电路制造产业集团。华虹集团旗下业务包括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分销、智能化系统应用等板块,其中集成电路制造核心业务共拥有3条8英寸和3条12英寸芯片生产线。华虹集团由上海市国资委控制,注册资本135.2亿元人民币,现有

13法律意见书

员工人数超15000人,全集团累计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9000件,超过95%为发明专利,获授权专利突破 10000件。根据 Trend Force 2026年 3月公布的数据,华虹集团2025年度晶圆代工营业收入约为45亿美元,稳居全球纯晶圆代工厂第五位。截至2025年9月末,华虹集团总资产超1800亿元,净资产超900亿元。

因此,华虹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鑫智时代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经鑫智时代确认,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近年来,华虹集团曾参与沪硅产业(688126.SH)等项目战略配售,华虹集团控制100%表决权的投资平台上海华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参与联讯仪器

(688808.SH)、臻宝科技(688797.SH)等项目战略配售。华虹集团自最近一次参与 A股战略配售后,股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华虹集团、鑫智时代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华虹集团结合自身半导体晶圆制造、特色工艺产线的零部件采购需求与供应

商管理体系,将发行人纳入华虹集团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名录,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保障后续产业链协同工作高效推进。

2、建立常态化技术协同机制

建立常态化技术协同机制,推进发行人相关产品在华虹集团关联的晶圆厂的公平验证机会,并且在符合华虹集团关联的晶圆厂技术等各方面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发行人相关产品的验证导入及采购。

3、推进产业链多元化工作

推进产业链多元化工作。依托多方优势、能力和资源,共同研究推进发行人主要产品在华虹集团产线数据验证及改进研究工作。在发行人产品及技术能力更优的条件下,协调推进与华虹集团体系内晶圆厂联合研究半导体产业链零部件相关课题,助力发行人提速研发进程、优化工艺能力,巩固其在半导体零部件领域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14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鑫智时代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鑫智时代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通过华虹集团间接持有鑫智时代的15.2854%股权,同时,上海国际通过上海国泰君安创新股权投资母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的0.1275%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鑫智时代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鑫智时代出具的说明,鑫智时代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鑫智时代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鑫智时代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鑫智时代提供的银行账户余额查询,鑫智时代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鑫智时代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15法律意见书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中核资本

1.主体信息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核资本的工商信息如下:

16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注册资本738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7月29日营业期限2016年7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

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核资本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核资本的控股股东为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集团”),中核集团持有中核资本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核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资料,中核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核科技工业主体,是推进核能开发利用、核工程建设、核技术应用的国家队和主力军,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肩负着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社

17法律意见书

会发展的双重使命。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核集团资产规模1.68万亿元,

2025年营业收入2492.74亿元,净利润215.67亿元,连续5年成为世界500强

中唯一的全产业链核工业企业。因此,中核集团为国有大型企业。

中核资本是中核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定位于中核集团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肩负着为核工业提供产业金融和科技创新服务的双重使命,公司主业涵盖投资并购、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保险经纪、商业保理、碳资产管理、金融咨询等金融

和投资产业,致力于为核工业全产业链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提供资本投资运营一体化金融解决方案,打造引领核工业创新发展的特色金融服务及专业化资本运营平台。

因此,中核资本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经中核资本确认,本次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此外,中核资本参与了中国铀业(001280.SZ)、电科蓝天(688818.SH)的战略配售。中核资本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股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核集团旗下的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核动力院”)、中

核资本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三方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技术合作:核动力院、中核资本均为中核集团控制的重要二级单位。中核

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核科技工业主体,是推进核能开发利用、核工程建设、核技术应用的国家队和主力军,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肩负着推动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使命。核动力院是我国唯一成体系的综合性核动力研发机构,科研实力雄厚,实验设施先进,在我先进能源开发工业体系和高新技术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核动力院依托中核集团完整核产业链及科研生产体系优势,通过其在核动力技术研发设计、核燃料和材料研究、核动力设备集成方面的影响力以及资源调配能力,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协调发行人先进核级产品在中核集团及旗下子公司产业应用中获得测试

与验证机会,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技术预研、未来材料测试验证、新产品研发等方

18法律意见书向,共同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此外,各方通过联合开展行业调研及联合申报研发课题,对核技术应用等前沿问题开展研究,各方共同建复合型人才共育机制,破解产业高端人才瓶颈。

2.供应链合作:中核资本累计直接或间接投资超过200家国内企业,所投

企业覆盖核心装备、关键零部件、核心材料等核供应链上下游。中核资本将积极利用其产业资源,协助发行人与核材料领域已投企业建立联系,探索设备零部件验证、联合研发等合作机会,并协助寻找核产业链上下游合适的并购标的。中核资本协助及促进发行人与中核集团下属供应链的合作,在发行人产品满足中核资本关联企业技术规范与采购标准的同等条件下:首先,将积极协调中核集团产业单位使用发行人先进核级产品(如核电站泵阀及暗室用耐辐照材料、热室灯具视窗等产品)。其次,将优先推动中核集团产业单位将发行人纳入供应商范围或协助发行人拓展同位素应用场景和销售渠道。发行人努力协调内部资源,为中核集团产业单位的设备改进等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升核工业智能化及核心设备国产化水平。

3.市场合作:发行人基于精密光学器件和特种材料领域的技术优势和量产能力,依托中核集团庞大的产业生态及核动力院的专业技术支撑,由中核资本作为产融协同纽带,推动中核集团所属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中核四川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中国聚变能源有限公司等)与发行人开展交流合作,促进发行人业务的持续发展与市场开拓,为发行人提供产业链资源赋能,持续提升发行人的产业认可度、市场影响力。信息沟通范围包括相关业务领域的项目名称、需求主体、需求概述等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各方就市场合作进展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为保障战略合作持续深化,各方同意建立常态化、高频次的高层互访与技术交流机制。

4业务合作:发行人依托在陶瓷材料、特殊涂层、超精密表面加工等领域的

技术领先地位,中核资本充分发挥在投资并购、证券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保险经纪、商业保理、碳资产管理、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等金融业务方面的

专业化优势,为发行人提供定制化、多元化的产融解决方案,未来积极参与再融

19法律意见书

资和所属企业增资引战等,推动发行人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助力实现产业项目投资落地。各方着力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资本链接通道,打造需求精准匹配、供给动态响应的融合生态,全面提升核电装备及核工业全要素生产率。核动力院、中核资本在发行人涉核产业、产品生产制造、检测过程中按市场化原则提供自有资源的协助。

综上所述,中核资本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核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核资本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核资本出具的说明,中核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核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中核资本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中核资本提供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中核资本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核资本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20法律意见书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高投电子

1.主体信息

21法律意见书

根据高投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投电子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高投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兴街55号8栋注册资本3697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3月28日营业期限2022年3月28日至无固定期限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经营范围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高投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高投电子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高投电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高投电子的确认,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高投电子100%股权,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资局持有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2.58%股权,系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资局系高投电子实际控制人。

高投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22法律意见书

3.战略配售资格根据高投电子提供的资料,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279亿元,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宗旨砥砺前行,正在向集高科技产业投资集团、高科技产业实体企业、高科技产业园区运营商为一体的一流高科技产业集团加速发展。高投集团拥有国内最高的 3A主体信用评级和穆迪国际 Baa2、惠誉 BBB双国际评级。高投集团下设产城集团、电子集团、策源资本、高新发展、社事投资公司等一级子集团5家及一家直接管

理的二级子公司招商公司,参控股308家企业,员工3500余人。2022年,高投集团入选成都企业百强榜单,2025年升至成都企业100强第27位。2022年,高投集团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优秀企业债发行机构”称号。2025年,高投集团荣登多项榜单:在“向新向优推动高质量发展——2025四川十大经济影响力人物评选活动”中,高投集团在“2025四川十大领军企业”稳居榜首。高投集团已然成为西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产业投资与园区运营的标杆性企业。

高投集团在半导体领域,大力投资了上海超硅(大硅片厂商)、新紫光集团(半导体综合集团)、紫光国芯(存储厂商)、奕成科技(先进封装厂商)、京东方(新型显示面板厂商)、海光信息(GPU芯片厂商)、芯未半导体(功率半导体厂商)、华虹宏力(晶圆制造厂商)等高能级项目。超纯应材在刻蚀、光刻、量检测、退火、薄膜沉积等设备领域已取得较为突出的技术优势,在扩散、离子注入、键合和先进封装等设备领域也实现了小批量量产或正在进行客户端验证,

23法律意见书

其在硅外延片设备领域也已实现了关键零部件产品的技术突破,而高投集团已投的上海超硅主营大硅片生产,与超纯应材实现技术突破的硅外延片设备零部件产品高度契合,未来可助力深化超纯应材硅外延片设备零部件业务发展。奕成科技(先进封装厂商)持有先进封装生产线,芯未半导体(功率半导体厂商)持有晶圆背面加工生产线,华虹宏力(晶圆制造厂商)持有晶圆制造生产线,前者产线设备对关键零部件具有持续的需求,未来有机会作为客户助力超纯应材募投项目眉山基地产能扩建项目满产。同时,奕成科技(先进封装厂商)产线、京东方(新型显示面板厂商)产线对设备零部件的表面处理需求也与超纯应材募投项目表面

处理产业化项目契合,未来具有潜在合作机会。

高投电子成立于2022年3月,是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旗下专注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一级子集团。自成立以来,高投电子聚焦构建以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人工智能与信创三大赛道为核心的产业集群生态,致力于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电子信息实业集团。

高投电子于2025年5月已参与投资超纯应材,对超纯应材长期投资价值高度认可。超纯应材在国内头部刻蚀设备厂高耐受涂层零部件厂商中处于领先地位,其掌握材料制备、精密加工、涂层、设备自研全链条能力,平台型技术可拓展到半导体、军工、航空、核电等多领域,且研发具有持续迭代能力。

截至2026年3月31日,高投集团总资产约2562亿元,净资产764.47亿元,2025年全年,高投集团实现营业收入约264.12亿元,净利润约15.56亿元。

综上,高投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高投电子系高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经高投电子确认,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此外,作为高投电子的母公司,高投集团曾经参与了华虹公司(688347.SH)的战略配售。高投集团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除原股东增资,以及股东“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资金融局”更名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外,股权未发生变化。

24法律意见书

根据高投集团、高投电子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一)产业链资源牵引

高投电子可通过已投项目资源、园区资源、区内资源三方面为发行人提供产

业链业务协同机会。高投电子已投电子信息企业约65家,服务园区企业超400家,已投或园区企业包括华虹(晶圆制造)、京东方(显示面板厂)、中微(薄膜设备)、盛美(清洗设备)、先进功率(功率半导体制造)、芯未(功率半导体制造)、莱普(前道激光设备)、态坦(后道测试设备)、奕成(先进封装)等,覆盖前道工艺设备、检测设备、晶圆制造、先进封装等多个业务环节,成都高投电子可发挥其股东、园区运营方以及高新区国资平台功能,牵引发行人对接优质产业链资源,帮助发行人在更多客户、更多领域争取业务增量。如发行人已建设完成清洗车间,高投电子可牵引发行人与如京东方等潜在客户进行对接,探索清洗业务合作机会,为发行人创造除半导体零部件业务以外的新业务增长点;

如发行人潜在客户莱普激光设备中的关键部件光学透镜属于难点部件,基于发行人在精密光学器件的能力,高投电子可牵引发行人与如莱普的激光设备厂商、区内其他激光器厂商探索合作机会。

(二)直接业务合作

高投电子作为电子信息产业实业集团,旗下包含集成电路技术服务公司、服务器、存储器、数字集成以及国家“芯火”双创基地等实业实体。集成电路技术服务公司借助国企平台优势,可为发行人提供经济且高质量服务,如供应链领域,可为发行人打通“保供—降本—出海”三位一体的供应链纵深通道,对发行人生产所需的高纯金属材料、高纯陶瓷粉实施联合集采与战略储备,平抑成本波动,保障供应链安全;提供检测及表面处理设备进口通关、合规审查、贸易融资与汇率

风险管理等一站式供应链服务,降低设备引进的综合成本与周期风险。

(三)资本合作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制度管理基础上,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在发行人所在半导体零部件上游如陶瓷基底、石墨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为

25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原材料的研发、商业转化以及后续规模放量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发行人供应链安全与提高原材料业务协同;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制度管理基础上,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已商讨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将重点投向与发行人特殊涂层材料同源且能够形成协同效应或上游材料核心技术迭代相关的先进技术领域,如高纯陶瓷粉体、先进涂层材料、先进涂层工艺等。

综上所述,高投电子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高投电子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投电子直接持有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19%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高投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高投电子出具的说明,高投电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g高投电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高投电子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高投电子提供的j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高投电子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投电子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6法律意见书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7法律意见书

(六)长存鸿图

1.主体信息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存鸿图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长存鸿图股权投资(武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武汉未来科技城龙山创住所

新园一期 B4栋 18楼 745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5年9月22日营业期限2025年9月22日至2035年9月22日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经营范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长存鸿图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长存鸿图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

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BGU94,备案日期为2025年10月16日,基金管理人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基管”)。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长存鸿图的说明,长存鸿图的出资结构如下:

28法律意见书

长存鸿图由长存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资本”)牵头设立,针对集成电路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投资。长存鸿图的普通合伙人为长存(武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存基管”)和湖北国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芯产投”),执行事务合伙人系由长存基管担任。其中,长存基管系长江存储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控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国芯产投系长控集团股东湖北国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系湖北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产投”)全资子公司,湖北产投聚焦于集成电路产业进行投资,实际控制人系武汉市国资委。

经长存鸿图确认,(1)从控制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全资持股的长存基管系长存鸿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长存鸿图的运营、维护、管理等事务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国芯产投作为普通合伙人,未参与长存鸿图的日常经营管理。长存鸿图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策长存鸿图项目投资相关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有权联合推荐2名委员人选;武汉光谷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推荐1名委员人选,各主体推荐的人选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后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下称“投决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设1名主席,应由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联合推荐的投决委员担任。投决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独立形成决策意见决议,并经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在内的2名及以上(含本数)投决委员同意方可决议通过。因此,长控集团全资子公

29法律意见书

司长存基管担任长存鸿图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长存资本及长存基管有权推荐2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且由其所推荐委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能够决定长存鸿图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2)从收益权角度而言,长控集团通过长存资本、长存基管合计持有长存鸿图51.5%的合伙份额。因此,长存鸿图系长控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长控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经长存鸿图的说明确认,湖北长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系长控集团第一大股东,持有长控集团26.54%股权,武汉芯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系长控集团第二大股东,持有长控集团25.35%股权,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及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有长控集团23.35%股权,上述任一股东均非长控集团控股股东。由于长控集团上层直接或间接股东出资结构较为多元,上层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均不能有效实际控制长控集团,因此长控集团无实际控制人,长存鸿图亦无最终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长控集团成立于2016年12月,拥有长存资本、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存储”)等多家子公司。长江存储是集芯片设计、生产制造、封装测试及系统解决方案产品于一体的存储器 IDM企业。

长江存储为全球合作伙伴提供 3DNAND闪存晶圆及颗粒,嵌入式存储芯片以及消费级、企业级固态硬盘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移动通信、消费数码、计算机、服务器及数据中心等领域。长存资本为长控集团下属全资半导体 CVC投资管理平台。

30法律意见书

根据长存鸿图提供的资料,截至2025年6月末,长控集团母公司口径的总资产超过1300亿元,净资产超过1300亿元,员工人数超过8000人。

综上,长控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长存鸿图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经长存鸿图确认,除长存鸿图合伙人外,不存在就本次超纯应材战略配售项目受托参与或者以长存鸿图作为平台另募资后参与本次超纯应材战略配售的情况,除武汉芯泽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长存鸿图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此外,长存鸿图曾经参与了恒坤新材(688727.SH)、强一股份(688809.SH)、大普微(301666.SZ)的战略配售。长存鸿图较自最近一次参与 A股战略配售后,合伙企业份额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长存资本、长存鸿图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一)加强在零部件领域的深度合作:各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各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持续提升各方在各自领域的竞争优势。

(二)深化合作交流、构建产业生态:各方建立沟通机制,深化合作交流,并积极协调和促进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产业合作探讨,各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与业务优势,为构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生态发挥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长存鸿图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长存鸿图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存鸿图的出资人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有限合伙)4.88%的份额,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持有铜陵丰睿年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47%的份额,铜陵丰睿年晟创

31法律意见书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1.7%的股份。因此,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0.012%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长存鸿图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存鸿图出具的说明,长存鸿图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长存鸿图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长存鸿图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长存鸿图提供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长存鸿图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存鸿图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2法律意见书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电控产投

1.主体信息

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控产投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 5号 C区 5层 502

注册资本185670.66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年10月30日营业期限2008年10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33法律意见书投资及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经营范围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控产投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电控产投的说明,并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持电控产投50%股权,北京电控同时为并为电控产投其余股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725.SZ)、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58.SH)、北方华创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中,北方华创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71.SZ,以下简称“北方华创”)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电控为北方华创的控股股东。因此,北京电控系电控产投的控股股东,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国资委”)通过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北京电控100%股权,系北京电控实际控制人,因此北京国资委系电控产投的实际控制人。电控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34法律意见书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电控产投提供的资料,北京电控是北京市国资委授权的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业的国有特大型高科技产业集团,从事产业涵盖半导体显示、集成电路装备、集成电路制造、仪器仪表、AI云、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截至 2025年末,北京电控旗下拥有15家二级企业(含4家上市公司)及2家事业单位,总资产

5979.75亿元,净资产2820.34亿元,2025年营业收入2502.63亿元,净利润

64.12亿元。因此,北京电控属于大型企业。

电控产投构建北京电控“产业+资本”发展模式的重要支撑,致力于成为北京电控专业资本运作、股权投资及产业未来布局的重要资本支撑平台。电控产投依托于北京电控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雄厚的产业基础,专注基金管理和股权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电控产投共主导、参与投资9只基金,完成燕东微、诚志永华、屹唐股份、摩尔线程等股权直投项目投资。主要围绕集成电路、显示领域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投资以及资源整合。电控产投系大型企业北京电控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

综上,北京电控属于大型企业,电控产投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经电控产投确认,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35法律意见书近年来,电控产投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屹唐股份

(688729.SH)、西安奕材(688783.SH)、摩尔线程(688795.SH)、恒运昌

(688785.SH)、有研复材(688811.SH)、联讯仪器(688808.SH)、盛合晶微

(688820.SH)、托伦斯(301583.SZ)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电控产投自最近一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后,股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北京电控、电控产投、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共同

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促进半导体设备零部件业务合作:电控产投控股股东为北京电控,北京

电控为北方华创的控股股东。北方华创是目前国内最大半导体设备平台,产品布局覆盖刻蚀、薄膜沉积、清洗、外延等核心工艺设备。北京电控依托“芯屏智融”产业优势,通过其在集成电路产业链方面的影响力以及对实控企业产业资源的调配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协调发行人半导体设备特殊涂层零部件、精密光学器件产品在北方华创半导体设备产品应用中的测试与验证机会。同时在发行人产品满足北京电控旗下企业技术规范与采购标准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将积极协调北方华创在半导体设备产品研发中使用发行人半导体零部件产品(如介质窗、喷嘴、内衬、反射板、黄金腔、各类托盘等产品)。发行人需努力协调内部资源,为北京电控旗下企业的产能扩充、工艺改进等需求提供优质的零部件产品和服务,增强北京电控旗下企业对供应链的自主可控。

2、协助拓展新产品及工艺开发,实现差异化竞争优势:电控产投直接或间

接投资超过100家国内企业,所投企业覆盖核心装备、关键零部件、核心材料等集成电路供应链上下游,形成“设备+材料+设计+工艺”产业链协同。电控产投可借助现有产业布局优势以及资源,根据发行人业务需求,调动产业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协调发行人与北方华创等产业链所需企业进行合作,将发行人新工艺、新产品应用需求与专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密切结合,在专用设备领域促进各方形成“设备+零部件”产业链协同,拓展发行人业务需求解决途径,助力发行人提升研发效率和工艺进步速度,在半导体零部件领域保持差异化竞争优势。

36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电控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电控产投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电控产投为发行人股东北京集成电路装备产业投资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装备基金”)有限合伙人,认缴份额比例20.5%。该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其3.37%的股份。

电控产投股东华创创投是北方华创的100%持股企业,电控产投与华创创投同为北京诺华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资本”)股东,股比分别为

35%、14%,诺华资本为发行人股东装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认缴份额比例为1%。

除上述情况外,电控产投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电控产投出具的说明,电控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电控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电控产投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电控产投提供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电控产投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电控产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37法律意见书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8法律意见书

(八)高新投创投

1.主体信息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新投创投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A住所

座 6801-01D注册资本388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年6月29日营业期限2010年6月29日至2030年6月29日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经营范围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自有物业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高新投创投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高新投创投的说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持有高新投创投100%的股权,为高新投创投的控股股东。高新投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新投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39法律意见书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资料,深圳高新投作为国内领先的以“投保联动”为特色的产融服务集团,是全球新能源汽车头部企业比亚迪(002594.SZ)早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持者,见证了其在半导体产业链的成长历程,深圳高新投聚焦深圳“20+8”产业集群,重点布局硬科技、高端制造、半导体、显示面板、机器人等核心赛道。采用“战略投资+财务投资+产融赋能”模式,覆盖企业从天使轮到 Pre-IPO、上市后再融资的全阶段投资需求。其中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已投资半导体产业链企业87家,覆盖材料、设备、设计、封测等环节。对发行人所在半导体设备零部件行业具有深厚理解与认知,深圳高新投将积极利用其产业资源,协助发行人与半导体设备领域已投企业建立联系。

2025年末,深圳高新投总资产为459亿元,净资产为271亿元,实收资本

超159亿元,实现营业收入为17.58亿元,净利润为9.36亿元。因此,深圳高新投属于大型企业。

高新投创投是深圳高新投的全资子公司,是国内较早成立的国有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高新投创投依托深圳高新投集团战略资源,创新提出并实践“投资与担保联动”机制,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主体信用评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高

40法律意见书新投创投始终锚定国家战略方向,深度聚焦高精尖科技领域,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为核心策略,着力破解“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中的关键技术瓶颈,助力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提升,重点布局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赛道。

高新投创投秉持“全生命周期”服务理念,通过“股权+债权+增值服务”三位一体模式,为被投企业提供覆盖初创期至成熟期的综合性金融支持。截至2026年

3月,高新投创投累计投资企业超470家,对外投资企业达318家,其中38家

已实现公开挂牌上市,助力一批具备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涵盖半导体、先进制造、商业航天、新能源等前沿领域。

综上,高新投创投作为大型企业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经高新投创投确认,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此外,高新投创投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优优绿能

(301590.SZ)、超颖电子(603175.SH)、固德电材(301680.SZ)、托伦斯(301583.SZ)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高新投创投自最近一次参与 A股战略配售后,股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一)业务合作

(1)晶圆厂存量替换与增量配套市场开拓:深圳高新投作为华为战略合作

伙伴及长鑫存储早期投资者,可向华为海思生态及长鑫存储导入核心零部件,开拓晶圆厂存量替换与增量配套市场。长鑫存储为国内唯一大规模量产通用DRAM的头部 IDM厂商,现有合肥、北京 3座 12英寸晶圆厂,月产能 30万片;上海新建超级工厂规划月产能40–60万片,产能为现有2–3倍。公司产品适配晶圆厂存量设备替换,现已通过高新投对接长鑫存储,拓展新增业务,未来三年进入产品量产阶段,预计实现收入合计1950万元。

41法律意见书

(2)半导体前道设备零部件协同供货:高新投创投已投企业智程半导体是

国内唯一能提供湿法设备全流程解决方案的企业,在半导体湿法设备细分市场占有率超过60%。智程半导体以研制的半导体单片高温磷酸蚀刻清洗设备突破海外技术垄断,填补国内高端湿法清洗装备领域的技术空白。高温磷酸蚀刻设备每年需要采购陶瓷类零部件金额达数千万元,其工艺环境与超纯应材特殊陶瓷涂层产品高度匹配。高新投创投已协助发行人与智程半导体完成需求对接,预计2027年完成产品认证及供应商导入,2028年开始批量供货。

(3)激光精密光学领域协同拓展:深圳高新投为大族激光早期股东,同时

高新投创投已投国志激光、英诺激光、创鑫激光、卓镭激光、铭创智能等多家

激光器及激光设备企业,上述企业在光束准直、扩束、聚焦、传输与控制等光学元件方面存在大量采购需求。高新投创投将协助超纯应材切入上述企业核心零部件供应链,预计2027年完成产品认证及供应商导入,远期2030年预计实现年供货1000万元以上。

(二)客户合作

深圳高新投深耕半导体产业链多年,通过直接投资及旗下基金矩阵已构建起覆盖半导体设备、材料、设计、封测等全链条的产业资源网络。深圳高新投创投作为集团直投平台,已投资半导体产业链企业87家,上述企业下游客户覆盖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长江存储、长鑫存储等国内外头部晶圆制造及封测厂商。基于前述产业资源积累,双方客户资源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晶圆制造终端客户资源直拓:深圳国资体系参股的中芯国际(深圳)、润鹏半导体等晶圆制造项目,其在刻蚀、薄膜沉积、热处理等工艺环节对特殊涂层零部件的国产化替代需求明确。高新投创投将依托上述股东关系及产业合作基础,协助超纯应材进入上述终端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录,缩短产品验证及导入周期,预计2027年内完成不少于3家终端晶圆厂的供应商资质认证。

(2)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获客:高新投创投已投半导体材料企业(如海古德等)在特种陶瓷基板、静电卡盘、陶瓷加热器等细分领域具备成熟的产品能力

42法律意见书

和下游客户基础,超纯应材在特殊涂层工艺方面具备差异化技术优势,双方可联合为客户提供“陶瓷基体+特殊涂层”一体化解决方案,共享存量客户资源并协同开发新客户。高新投创投将搭建超纯应材与已投材料企业之间的联合技术交流平台,2026年内完成至少2家企业的联合产品方案论证,2027年启动下游客户的联合送样验证及市场推广。

(三)渠道合作超纯应材计划借助深圳高新投及深圳高新投创投搭建的产业孵化投资平台

与区域渠道网络,拓展市场覆盖与行业影响力。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产业孵化平台资源共享。超纯应材加入深圳高新投创建的产业孵化投资平台,参与平台组织的季度市场动态研讨会、技术趋势交流会及行业发展论坛,与平台内超过200家已投企业共享前瞻性行业研判与市场信息。高新投创投将针对超纯应材所在半导体设备零部件及精密光学领域,定向组织不少于2场/年的专题技术对接会,邀请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参与,协助超纯应材精准对接潜在客户与合作伙伴。

(2)联合市场开发机制。针对半导体设备零部件国产化替代的重点市场和目标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长鑫存储等头部晶圆厂及其配套设备商),双方建立联合市场开发工作机制,按季度制定客户拜访计划与产品推广方案,由高新投创投协调客户关系资源,超纯应材提供技术方案与产品支撑,共同推动产品认证及订单落地。

(四)资本合作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高新投创投与超纯应材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已商讨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将重点投向半导体设备耗材、上游材料等能够形成协同效应的先进技术领域。

综上,深圳高新投将积极向发行人提供关键战略资源,并发挥产业协同及区域优势合作效应。

43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高新投创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高新投创投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说明,高新投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高新投创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高新投创投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高新投创投提供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高新投创投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新投创投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4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比亚迪

1.主体信息

根据比亚迪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比亚迪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

45法律意见书

注册资本911719.7565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95年2月10日营业期限1995年2月10日至2053年2月8日

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

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及其相关附件的生

产、销售;3D眼镜、GPS 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作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

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营销、批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汽车电子装置研发、销售;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的研发、经营范围销售;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含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信及综合监控系统与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与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轨道梁柱的研发、设计、销售;自有物业租赁(物业位于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延安路一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及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城宝荷路3001号比亚迪工业园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

信息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根据比亚迪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比亚迪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比亚迪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比亚迪公开披露信息,比亚迪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594.SZ、01211.HK,截至2026年3月31日,比亚迪的前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 HKSCC NOMINEES LIMITED 3681473217 40.38

2王传福154087155016.90

3吕向阳7176858607.87

4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654488065.11

5夏佐全2479068212.72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971737202.16

7张炜550000000.60

8王念强548992200.60

9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419999380.46

46法律意见书

10李柯325842000.36

合计703504333277.16

根据《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等资料及比亚迪的确认,比亚迪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王传福先生。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比亚迪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比亚迪公开披露信息,比亚迪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代号:002594)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211(港币代码)81211(人民币代码))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分别为比亚迪和比亚迪股份。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同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拓展城市轨道交通业务领域。比亚迪是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的全球化科技企业,位列二零二五年《财富》世界500

强第91位,排名实现连续四年大幅跃升,充分彰显稳健向上的发展势能及持续提升的全球影响力。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比亚迪及主要子公司员工共计869622人,总资产88372988.3万元,营业收入为80396495.8万元。综上,比亚迪为大型企业经比亚迪确认,本次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并由大型企业最终享有或者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者损失。

近年来,比亚迪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曾参与认购唯捷创芯(688153.SH)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亚迪自最近一次参与 A 股战略配售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比亚迪与发行人共同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在下述潜在重点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促进半导体特殊涂层零部件业务合作:比亚迪为全球新能源汽车行业先

行者和领导者,同时深耕半导体领域,以车规级半导体为核心,产品已基本覆盖新能源汽车核心应用领域,同时也广泛应用于工业、家电、新能源、消费电子等应用领域,构建起紧密协同的产业生态系统。比亚迪将在同等条件下协调

47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半导体特殊涂层零部件产品在比亚迪相关产品和生产环节应用中的测试与验证机会。同时在发行人产品满足比亚迪技术规范与采购标准且不违反比亚迪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生效的其他采购相关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将积极协调比亚迪半导体在相关产品研发、生产中优先选择发行人半导体关键零部件产品;发行人亦在符合自身销售管理体系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保障比亚迪所需半导体关键零部件的供应并保证提供给比亚迪的价格为同等条件下的最优惠价格。发行人需努力协调内部资源,为比亚迪相关的产能扩充、工艺改进等需求提供优质的特殊涂层零部件产品和服务,助推比亚迪相关业务发展。

2、协助拓展新产品及工艺开发,实现差异化竞争优势:作为战略合作伙伴,

双方将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与平台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探讨发行人半导体零部件新工艺、新产品应用需求与比亚迪相关业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合作可能性;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比亚迪或比亚迪子公司内部规章管理

制度的前提下,比亚迪或比亚迪子公司将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发行人与比亚迪进行合作,拓展发行人业务需求解决途径,助力发行人提升研发效率和工艺进步速度,在半导体关键零部件领域保持差异化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比亚迪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比亚迪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比亚迪直接持有发行人3495151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58%。

除上述情况外,比亚迪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比亚迪出具的说明,比亚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比亚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其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

48法律意见书

以比亚迪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经核查比亚迪的公开披露的2026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比亚迪的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比亚迪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9法律意见书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

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546.1539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63.8461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

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包括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50法律意见书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3.参与规模

(1)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规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资管管理的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17822.00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股份数量的上限,即不得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即不超过254.6000万股。

因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保荐跟投参与规模如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

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5.00%,即127.3077万股,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

定:

*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如发生上述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51法律意见书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0万元,投资者名单及拟认购情况如下:

承诺认购金额上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限(万元)

1鑫智时代6000

2中核资本3000

3高投电子3500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4长存鸿图7000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5电控产投5500

6高新投创投2000

7比亚迪3000

合计30000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4)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型承诺认购股数/金额上限(预计)

不超过17822.00万元,且专项资超纯应材员工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1产管理计划合计认购不超过本次发

管计划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行股数的10%,即254.6000万股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

2华泰创新不超过5%,即127.3077万股

3鑫智时代6000万元

4中核资本3000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5高投电子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3500万元

6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长存鸿图7000万元

7电控产投5500万元

52法律意见书

8高新投创投2000万元

9比亚迪3000万元

合计不超过30.00%,即763.8641万股发行人本次共有9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63.8461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规定。

4.配售条件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且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5.限售期限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53法律意见书

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承诺本次获配的证券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华泰创新(或有)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华泰创新(或有)、鑫智时代、中核资本、高投电子、长存

鸿图、电控产投、高新投创投和比亚迪,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

华泰创新(或有)、鑫智时代、中核资本、高投电子、长存鸿图、电控产投、高

新投创投和比亚迪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54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保荐人提供的保荐协议、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超纯应材员工资管计划、华泰创新(或有)、鑫智时代、中核资本、高投电子、

长存鸿图、电控产投、高新投创投和比亚迪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5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5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树黄俊伟周怡萱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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