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公司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并将该事项认定为国家或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佐证材料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相关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相关材料后,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在公司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部门、子公司
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通报事项进展,在暂缓或豁免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后及时申请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构成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公司将视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九月
附件 1 :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 登记人时间
□暂缓披露
申请人 登记类别
□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一季度报告文件类型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供应商名称
信息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如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是否已填报内幕 □ □ 知情人是否签署是 否 □是 □否
信息知情人名单 书面保密承诺相关信息是否已
通过其他方式公 □是□否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总经理审批意见
年 月 日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 2 :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息所处 知悉信息方 内幕信息
序 / 登记人名 名称 所在单位/部 职务/与公司关 统一社会信 阶段 式 内容 登记
号 门 岗位 时间(注1) 系 用代码 (注4 (注2) ( 3 (注5)注 )
)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在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3 :
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成都超纯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不擅自以任
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3.如因本人原因导致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