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2132证券简称:中航成飞公告编号:2025-041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5年3月28日,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1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经一路39号成飞宾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隋少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60人,代表股份213254750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9.808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676782376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46910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34300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2人,代表股份2132213202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9.79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9人,代表股份30808890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5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334300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51人,代表股份30474590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1405%。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473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6%;反对103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34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27%;反对103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5%;弃权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8%。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458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10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弃权4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19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50%;反对104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56%;弃权4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4%。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131459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0%;反对103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弃权4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20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76%;反对103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53%;弃权4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461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103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22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44%;反对103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33%;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3851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5%;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1%;
弃权5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6464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271%;反对111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7%;弃权5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4700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5%;反对102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313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26%;反对102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9%;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4%。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之间的
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797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75%;反对96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3%;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97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75%;反对96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3%;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5367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反对9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
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98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91%;反对9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7%;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
9、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5334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4%;反对96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弃
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94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84%;反对96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4%;弃权4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314672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3%;反对10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弃权4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97285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35%;反对103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17%;弃权4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8%。
11、听取《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成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