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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05月06日更新)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5-06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05月06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12月

8日证监许可[2016]3046号《关于准予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作为境外投资产品,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等;作为上市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折溢价风险等;作为开放式基金风险,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行业及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本基金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原油主题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及公司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4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风险揭示................................................9

四、基金的投资..............................................15

五、基金的业绩..............................................26

六、基金管理人..............................................28

七、基金的募集..............................................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41

九、基金的上市交易............................................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3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二、基金的财产.............................................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十八、基金托管人.............................................71

十九、境外托管人.............................................73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7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4

二十六、备查文件............................................135

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一、绪言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3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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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相关公告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相关公

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行业及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全球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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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基金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以分享原油行业长期增值的收益。原油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因此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另外,原油价格走势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另一主要风险因素。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包括 ETF)以及主动管理基金和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和主动型投资工具的特有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仓位调整和/或变现困难,或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伦敦和纽约。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本基金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产品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主要投资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原油主题相关基金主要包括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中度高,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投资标的流动性充足能够及时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6、大宗交易风险

1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完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不够稳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模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护和评价;(3)统

计模型必须通过严谨的统计置信度检验;(4)在有同类商用模型的情况下,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要找出其中原因。

8、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三)本基金运作特有风险

1、停牌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况、投资人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

1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

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以原油主题投资为主,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就基金合同而言,原油主题相关基金主要包括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及商品分析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全球范围内精选基金构建组合,以期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ETF 投资策略

1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在境外交易所选择规模合理、透明度较高、费率低廉、挂牌时间较长、组

织架构合理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构建备选基金库。本基金进一步从流动性、跟踪误差、上市交易所、交易币种、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评估备选基金,选择综合评级排名靠前的优质基金进行投资,完成投资组合构建,并根据市场状况、申购赎回要求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努力实现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3、非上市基金投资策略

非上市基金的投资主要有两类目的:一是在 ETF 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指数基金;二是意在间接获取管理业绩优良的主动型公募基金的超额收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补充性投资,通过投资原油行业的相关股票来平滑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标的因原油期货展期损益而导致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6、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后予以确定。对于衍生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的约束。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流动性管理,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7、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而持有过多的现金资产势必因为现金拖累而本基金的跟踪效果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和日常申购赎回所需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持有现金资产的比例,有效地实现对业绩基准的跟踪。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8、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1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与本基金投资标的相关的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投资标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9、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商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商主张权利,将可能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1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逆回购交易,还应当遵守: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2)、(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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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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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投资禁止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依法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更新/变更注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00%WTI原油价格收益率

WTI原油是指美国西德州中级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是世界上原油交易最活跃的品种之一能较好的代表国际基准原油价格,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原油价格的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原油主题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及公司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5年1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2基金投资262661100.8590.67

3固定收益投资203822.250.07

其中:债券203822.250.07

资产支持证券--

4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6货币市场工具--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6331764.439.09

8其他资产488785.140.17

9合计289685472.67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无。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无。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AA - -

AA+ - -

A+ 203822.25 0.07

2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A - -

A- - -

BBB+ - -

BBB - -

BBB- - -

BB+ - -

BB - -

BB- - -

B+ - -

B - -

B- - -

CCC+ - -

CCC - -

CCC- - -

注:本基金持有的债券主要采用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标普、惠誉、穆迪等)提供的债券信

用评级信息,上述机构未提供评级信息的债券采用内部评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公允价值(人民币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元)(%)

101973324国债02200000203822.250.07

注:(1)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只债券;(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以外币计价的债券面值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无。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基金类运作方公允价值(人序号基金名称管理人产净值比型式民币元)例(%)

NEXT FUNDS

交易型 Nomura

1 NOMURA ETF 47105781.40 16.61

开放式 Asset

Crude Oil

2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Long Index Management

Linked Co Ltd

Exchange

Traded

Simplex

Asset

Simplex 交易型

2 ETF Management 45157876.55 15.92

WTI ETF 开放式

Co

Ltd/Japan

WisdomTree

WisdomTree Multi交易型

3 WTI Crude ETC Asset 44431030.71 15.67

开放式

Oil Management

Ltd

United

United

交易型 States

4 States Oil ETF 42271456.65 14.90

开放式 Commodity

Fund LP

Funds LLC

United United

States 交易型 States

5 ETF 41816708.40 14.74

Brent Oil 开放式 Commodity

Fund LP Funds LLC

WisdomTree

WisdomTree Multi交易型

6 Brent ETC Asset 40650414.51 14.33

开放式

Crude Oil Management

Ltd

WisdomTree

WisdomTree

Multi

Bloomberg 交易型

7 ETC Asset 1227832.63 0.43

Brent 开放式

Management

Crude Oil

Ltd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7只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2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人民币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488785.14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

8合计488785.1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无。

2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2017年410.17%1.07%19.79%1.62%-9.62%-0.55%

月20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018年-12.98%1.53%-24.84%1.98%11.86%-0.45%

2019年28.35%1.70%34.46%2.17%-6.11%-0.47%

2020年-45.54%3.15%-20.54%22.10%-25.00%-18.95%

2021年53.81%1.56%58.68%2.19%-4.87%-0.63%

2022年34.33%2.23%4.25%3.12%30.08%-0.89%

2023年-0.90%1.51%-10.73%2.19%9.83%-0.68%

2024年6.30%1.25%0.10%1.86%6.20%-0.61%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11月11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2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1806A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法定代表人经雷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联系人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 5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2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年 6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年 1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集团)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年 9月加入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年主持创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1994年 6月至 2008年 5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裁。

2013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首席投资官(固收/机构),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年7月至2022年4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

方案战队负责人。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2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

2、投资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3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现任基金经理

蒋一茜女士,硕士研究生,2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香港籍。曾任上海申银证券机构销售部及国际部交易员、LG securities (HK) Co. Ltd研究员、上海沪

光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9年9月加入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任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4月24日任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0日至今任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24 年 10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经理、2024年10月28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张琴女士,硕士研究生,17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香港籍。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苏格兰皇家银行、东方汇理证券(亚洲)股票研究部,覆盖科技、电信、中小盘等行业。2014年6月至2022年7月任瑞士百达资产管理公司绝对收益部资深投资经理。

2022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策略解决方案战队。2022年12月29日至2024年

12月5日任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9月28日至今任嘉实全

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13日至今任嘉实全球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年 10月 25日至今任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

LOF)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至2021年11月11日。

4、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首席投资官

韩同利先生,资深基金经理蒋一茜女士、张琴女士,基金经理高峰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3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3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3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3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2月8日《关于准予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46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QDII、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

2、募集方式本基金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人民币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3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300 万 0.6%

300 万≤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50)/1.00=99060.4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如果选

3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择场外认购,可得99060.4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50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100050份。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3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额

(1)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2)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场

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九、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7年5月5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基金资产承担。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伦敦和纽约。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7年4月28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4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比较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个场外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4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M<100 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自2020年4月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2014年9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2017年4月28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

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基金网上直销

持有期限(T)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1年≤T<3年 0.10%

T≥3年 0.00%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

4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刊载的公告。

(2)场内申购费率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180 天 0.5%

180 天≤N<365 天 0.25%

N≥365 天 0

场内赎回费 N<7 天 1.5%

N≥7 天 0.5%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4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数保留到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数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97258.1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7258.10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0=97258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10×1.0160=0.10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7258份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10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份额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4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基金份额,持有179天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5%=312.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312.50=6218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基金份额,持有179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6218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计算,并在 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以登记机构接受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5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

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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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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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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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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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要求的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及主次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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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T+1日完成 T日估值,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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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结构性投资产品采用交易对手方的报价进行估值;估值日交易对手方

未提供报价的,以此前最近一次提供的报价计算;如果上述方法报价信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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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程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5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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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者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现金分红及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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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I)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6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I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IV)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V)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VI)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VII)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6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IIX)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6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22、本基金新增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IX)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X)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XI)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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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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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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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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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3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67只,QDII基金 6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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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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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托管人中银香港受托担任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条件说明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煜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罗礼华先生总经理

联系电话:852-3982-806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24年末,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41944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2928亿港元总资本比率为 22%。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24年12月31日):穆迪投资服务标准普尔惠誉国际评级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为贯彻中国银行集团的海外发展战略,中银香港积极推进区域化发展,拓展东南亚业务,分支机构遍及泰国、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柬埔寨、老挝及文莱等东南亚国家,为当地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金融服务,并加快建设成为一流的全功能国际化区域性银行。透过与母行中国银行的紧密联动,中银香港为跨国公司、跨境客户、内地「走出去」企业,以及各地央行和超主权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及优质的跨境服务。

环球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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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通”的领域=>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首五位的市场份额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亦是香港唯一荣获专业杂志颁发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或机构所获托管奖项亚洲投资人杂志服务提供商奖项

Asian Investors Service Providers Awards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2012)

Best Asian Bank for Cross-Border Custody (2012)财资杂志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The Asset Triple A Awards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Best QFII Custodian (2013)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2016)

Best Custody Specialist China (2016)

? 中国最佳 QDII 托管行(2018)

Best Custodian QDII China (2018)

? 最佳 QDII 客户个案(2018)

Best QDII Mandate (2018)

? 中国最佳 QDII 托管行 (2020)

Best Custodian QDII China (2020)

?高度推荐-中国最佳海外托管行(2020-2021)

Best Custodian Highly Commended - Offshore China

(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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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通有限公司 Bond Connect Company Limited

?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2018-2024)

? Bond Connect Best Custodian (2018-2024)

截至2024年12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逾20227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徐海峰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现时中银香港托管业务团队约400人,其中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20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罗礼华先生总经理

罗先生现为中国银行(香港)“中银香港”托管及信托服务部总经理及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信托”(属中银香港子公司)的行政总裁,负责两间公司托管及信托服务的整体管理,涵盖信托人、基金管理、环球托管、次托管、退休金行政、股份奖励行政和企业信托的服务。中银保诚信托是强积金市场的主要信托人之一,公司亦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包括 SFC 授权的基金,私人离岸基金,另类基金及ORSO 计划等。

罗先生加入中银香港前,在过去的17年于汇丰集团曾担任多个高层的职位,罗先生还兼任汇丰信托人和基金行政运营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董事,专责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全球托管业务以及区域服务交付。罗先生离开汇丰银行时,他担任汇丰证券服务香港区的董事总经理和总监。在过去20年里,罗先生一直致力发展香港的资产托管、退休金计划和共同基金服务等行业,尤为专注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和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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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的发展,在该领域建树良多。此外,罗先生现为香港信托人公会董事成员,也是其执行委员会及荣誉司库。

罗先生毕业于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戴维森学院兼荣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也曾就读于澳大利亚的悉尼科技大学兼荣获城市地产管理研究生文凭。此外,罗先生还拥有英国伍尔弗汉普顿大学的法律学士荣誉学位,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高级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谢家良先生业务发展及客户服务业务主管

谢先生从事托管及基金行业超过二十五年,专注于基金托管及基金行政服务领域。曾服务于汇丰银行,道富托管银行及加拿大皇家银行,并参与过多项国内及香港托管业务建设与实施工作。谢先生毕业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为中国香港及澳大利亚会计师公会会员,同时也拥有中国基金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

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

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

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

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7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

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员工守则了解你的客户政

策、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符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系统控制与系统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中,特设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并设严密的防火墙以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九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7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215577联系人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序号销售机构名称销售机构信息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55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7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

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

30层、32-42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

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 1306 号 B 栋

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95580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713号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

路345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1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

路6号3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

8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司东路2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1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

街28号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15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68号锦州

银行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1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

中企国际金融中心 A 楼 10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

407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电话:021-53398968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

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8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

富中心 A 栋 3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

司 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

号10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1111弄1号

中企国际金融中心 A 楼 6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8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2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53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

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

710号

法定代表人:经雷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2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

司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1号楼-4至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2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16层161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8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

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

层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2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402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2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735号2幢3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

厦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

120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8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3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

融大厦1503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

3001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31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

司厦710、711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3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703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

03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号7楼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6层)

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3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8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3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

2F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35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司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3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

公司国际中心16层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3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16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蔡希良

联系人:赵文栋

8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8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ht.com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

融大厦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111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4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

8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

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

滩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张家瑞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4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8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4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

路88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4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或4008-001-001

网址:www.sdicsc.com.cn

5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

司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

8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2001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

阳街5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5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

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

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

29层、32层、36层、3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5888

网址:http://www.dfzq.com.cn

5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

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

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

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陈静

9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电话:0755-8355761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5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号901室1001室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10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5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5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

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6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

源中心30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9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6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

18层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6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

大厦39、40、41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号7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电话:021-20328755

传真:021-5888355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6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

路86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9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6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

街319号8幢10000室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6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

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

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http://www.cfsc.com.cn

6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

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6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

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9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网址:http://www.18.cn

6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7楼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7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

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7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

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明

联系人:高晨婧

电话:0311-86273151

客服电话:河北省内:95363;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https://www.95363.com/

7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

风大厦2号楼25层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7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

278 号中海中心 32F-34F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号

9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张晔

电话:95305-8

客服电话:95305-8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7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

能联合大厦5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7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

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18、19楼全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

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7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浦明路8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网址:http://www.mszq.com

7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9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7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

海大厦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李健

电话:0755-88313842

客服电话:0771-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7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号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8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20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2383875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8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

厦4楼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8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80号宝地

广场18-19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

楼3层、4层、5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

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9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网址:http://www.hfzq.com.cn

8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兰州财富中心19楼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8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

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8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

股中心19、22、23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19、22、23层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

控股中心19、22、23层

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8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9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7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8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

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8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阴冠华

电话:010-8327088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9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

川信大厦10楼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梅丽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http://www.hxzq.cn

9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限公司31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9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9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18层03单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

号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9 层)02A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258号

第 10 层(实际楼层第 9 层)02A 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94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碧乡兴业西路

公司 CCDI 大楼一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

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

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9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

大厦15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9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96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司4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4号楼1层103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9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9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

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9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

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10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10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

中心1101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10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0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0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新浪

司总部科研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室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室

10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

8 层 M 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0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

富大厦7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

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0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

1609、1610办公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

2719室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10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

路55号1号楼9层30-910

10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普惠路55

号1号楼9层30-910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10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

1号楼4层1-7-2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

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10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

中心 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

15层1501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1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

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

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

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0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1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799号506-2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

506室-2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12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

司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邹榆

电话:95384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联系人刘佳

10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0层1001-1至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联系人蔡晓慧

电话010-66001391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蔡晓慧、柴瀚英

10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相关的费率;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0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10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合法募集本基金,并在其进行基金销售的过程中完成中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保证在投资地的基金投资行为不是以洗钱为目的,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且由基金管理人掌握的与基金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的信息,相关信息由销售机构掌握的,基金管理人应尽力要求销售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或更换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0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11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1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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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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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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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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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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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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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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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联系人:罗朝伟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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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投资

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以原油主题投资为主,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就本基金合同而言,原油主题相关基金主要包括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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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0)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逆回购交易,还应当遵守: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2)、(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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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2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境外托管人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9、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10、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未能生效,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2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进行境内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E、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12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I、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所有实物证券之接收、交付必须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指定办公地点进行,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手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指定办公地点的在途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协助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II、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III、对于不以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实物证券,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会提供除上述接收、交付及保管服务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服务、代理投票及公司行动服务等。

IV、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实物证券的真伪或实物证券的状态变化负责。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125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126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127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128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129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130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131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临时报告名称披露时间

1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3月 29日、4月 1日暂停申 2024年 3月 27日

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5月 6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4月 29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5月 15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5月 13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4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5月 27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5月 23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6月 19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6月 17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6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7月 1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6月 27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7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7月 4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7月 2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8月 26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8月 22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9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9月 2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8月 29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0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9月 6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9月 6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9月 18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4年 9月 12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4年9月19日

13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10月 11日暂停申购、赎回 2024年 10月 9日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4 关于新增嘉实原油(QDII-LOF)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4年 10月 25日

15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 2024年 11月 14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日

13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1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2024年11月16

告日

17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11月 28日暂停申购、赎回 2024年 11月 26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日

1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4年12月4日

1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4年12月19日

20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12月 24日至 12月 26日暂 2024年 12月 20

停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日

21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 2024年 12月 26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日

22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4年 12月 31日暂停申购、赎回 2024年 12月 27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日

23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5年 1月 9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5年 1月 7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4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5年 1月 20日暂停申购、赎回及 2025年 1月 16日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5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含定期定额 2025年 1月 24日

投资)业务的公告

26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25年 2月 17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 2025年 2月 13日

27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恢复申购(含定期定额 2025年 3月 18日

投资)业务并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34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05 月 06 日更新)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5月06日

13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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